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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中山市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信息來源:本網 發布日期:2016年06月28日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中山市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6月28日
  

                          中山市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中介超市中介服務機構管理,推進中介超市誠信體系建設,根據《中山市誠信紅黑榜公布管理暫行辦法》、《中山市企業及社會組織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暫行辦法》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介超市信用管理遵循合法、公正、準確、及時原則,依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中介機構合法權益,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三條 對已登記進駐中介超市的中介機構信用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中介超市信用管理工作由中山市中介超市籌建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中山市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下稱市政務服務辦)組織協調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相關企業共同實施。
  第五條 中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下稱市交易中心)負責開發建設中山市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統,登記、發布、更新中介機構信用信息,將產生的信用信息及時報送到中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和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對中介機構在中介超市產生的信用信息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六條 各中介機構行業管理部門應按照《中山市企業和社會組織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暫行辦法》規定,將中介機構所獲榮譽、突出貢獻等良好信用信息和被投訴、被舉報、檢查整改、行政處罰等不良信用信息推送到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統。

第二章 中介機構信用信息范圍和分類

  第七條 中介機構在成立登記、資質申請、服務質量、合同履約、價格行為、專利獲獎情況等領域的信用信息,是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主要依據。
  第八條 中介機構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良好(守信)信用信息、不良(失信)信用信息構成。
  第九條 中介機構基本信用信息包括:
  (一)登記注冊基本情況;
  (二)取得行政許可情況;
  (三)執業資質等級;
  (四)行業管理部門專項或者周期性檢查情況;
  (五)其他有關中介機構身份情況。
  前款規定的信息包括登記、變更、注銷或者撤銷的內容。
  第十條 中介機構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一)擁有工商、質量技術監督、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價格等部門在產品與服務質量、工程建設、商品價格等領域授予的高等級信用類別;
  (二)被地級市以上行政機關公布為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或者“誠信經營示范單位”;
  (三)獲得地級市以上行政機關授予的改革創新、科技進步、專利獎勵、優秀成果、優質服務、突出貢獻等獎項;
  (四)被認定為國家、省、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和示范企業;
  (五)獲得國家、省、市級行政機關授予的質量獎項;
  (六)獲得地級市以上行政機關明文表彰,或者行業管理部門認可的行業組織頒發的其他表揚、表彰、獎項和獎勵;
  (七)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因職務行為受到地級市以上行政機關表彰、獎勵;
  (八)被其他單位認定為良好信用信息且市交易中心按本辦法規定認定為非不良信用信息的信息。
  第十一條 中介機構不良信用信息包括嚴重不良信用信息、中度不良信用信息和一般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二條 中介機構嚴重不良信用信息包括:
  (一)申請進駐中介超市時提供的信用報告、營業執照、執業資質等資料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出具的結論或報告違反行業強制性規范、標準、規程;
  (三)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無故放棄中介超市中選資格;
  (四)與委托單位或其他中介機構相互串通,搞“價格同盟”,聯合“輪流坐莊”等不利公開、公平競爭行為;
  (五)泄露委托單位秘密(含商業秘密)并經查屬實;
  (六)提供虛假信息、資料,出具虛假結論或報告;
  (七)行賄中介超市工作人員經查屬實;
  (八)發生因中介機構原因引起責任事故;
  (九)在執業過程中存在違法發包、轉包等行為;
  (十)因服務質量差,造成3次及以上未通過投資審批部門審查或評審,嚴重影響投資項目審批進度;
  (十一)存在中度不良信用行為,無故不參加約談或者不認真落實約談要求;
  (十二)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含2次)同類中度不良信用行為或者一年內發生3次以上不同類中度不良信用行為(一年內指自第一次發生中度不良信用行為之日起365天內);
  (十三)被其他單位認定為嚴重不良的信用信息。
  第十三條 中介機構中度不良信用信息包括:
  (一)中介機構原因導致服務期限超出合同約定時限;
  (二)未按合同履行職責被投訴并經查屬實;
  (三)違反物價部門規定收費被舉報并經查屬實;
  (四)惡意投訴并經查證屬實;
  (五)以其他中介機構名義承攬業務;
  (六)允許其他中介機構以自身名義承攬業務;
  (七)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
  (八)出具的結論或報告被項目單位或審批部門投訴并經查屬實;
  (九)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含2次)同類一般不良信用行為或者一年內發生3次以上不同類一般不良信用行為(一年內指自第一次發生中度不良信用行為之日起365天內);
  (十)被其他單位認定為中度不良信用信息且市交易中心按照本辦法認定為非嚴重不良信用信息的信息。
  第十四條 中介機構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包括:
  (一)中介服務合同文本未顯示中介機構資質、服務時限、收費等要約;
  (二)服務成果因服務質量問題被退件2次(含2次)以上;
  (三)因中介機構原因,中選后2個工作日內未與委托單位取得聯系;
  (四)因中介機構原因,中選后5個工作日內未領取《選取確認書》;
  (五)因中介機構原因,中選后5個工作日內未將《選取確認書》送達委托單位和市交易中心;
  (六)基本信息變更后3個工作日內未告知中介超市管理部門;
  (七)不符合項目要求且在中介超市系統參與報名響應;
  (八)未按要求在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統提交服務成果;
  (九)未滿足公告全部報名條件且參與項目并中選;
  (十)中介機構涉及非中度不良和非嚴重不良信用行為情節輕微而被投訴且經查屬實;
  (十一)被其他單位認定為一般不良信用信息且市交易中心按照本辦法認定為非嚴重及非中度不良信用信息的信息。                 

第三章 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

  第十五條 中介機構信用信息按以下期限公開:
  (一)身份等基本信息公開至終止之日起滿3年止;
  (二)取得的行政許可、執業資質等情況公開至有效期滿止;
  (三)評價等級(類別)、榮譽、獎項、獎勵、認定、稱號等情況公開至有效期滿止;
  (四)其他信用信息公開期限不超過3年;
  (五)自主申報的信用信息,公開期限從其約定。
  中介機構信用信息作為激勵與懲戒措施依據的使用期限,應當自信息產生、變更之日起不超過3年,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對中介機構信用信息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信用信息公開期限屆滿的,應當終止公開發布,轉為檔案保存。
  第十六條 市交易中心對擁有本辦法規定的良好信用信息,且無不良信用信息的中介機構,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可以根據不同程度采取相應措施予以激勵:
  (一)引導社會投資項目選取信用評分高的中介機構;
  (二)將信用分值排名作為篩選中介機構的條件;
  (三)對于采用隨機選取方式產生中介機構的項目,適當增加信用分值較高的中介機構中選機率(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四)優先推薦獲得各類表彰和獎勵;
  (五)優先推薦承接政府授權和委托事項;
  (六)行業管理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規定認為可以實施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七條 對存在本辦法規定的不良信用信息的中介機構,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可以根據不同程度采取相應措施予以懲戒。
  第十八條 對存在嚴重不良信用信息的中介機構,采取的懲戒措施包括:
  (一)失信認定之日起1年內不予接受其參與中介超市項目,在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統將其標識為“黑名單”;
  (二)將失信行為和處理結果書面告知行業管理部門;
  (三)在中介超市網站、信用中山網和市屬各媒體公布失信行為和處理結果;
  (四)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規定認為可以實施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十九條 對存在中度不良信用信息的中介機構,采取的懲戒措施包括:
  (一)行為認定之日起,6個月內不予接受其參與中介超市項目;
  (二)將失信行為和處理結果書面告知行業管理部門;
  (三)約談告誡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
  (四)在中介超市網站、信用中山網公布失信行為和處理結果;
  (五)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規定認為可以實施的其他懲戒措施。
  無故不參加約談或者不認真落實約談要求的行為,應當列為嚴重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條 對存在一般不良信用信息的中介機構,采取的懲戒措施包括:
  (一)行為認定之日起,3個月內不予接受其參與中介超市項目;
  (二)在中介超市網站、信用中山網公布失信行為和處理結果;
  (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規定認為可以實施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二十一條 對存在良好信用信息或者不良信用信息的中介機構,按照《中山市誠信紅黑榜公布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列入誠信紅榜或者誠信黑榜。

第四章 信息申報、信用評價、異議處理

  第二十二條 中介機構可自主向市交易中心申報信用信息。
  中介機構自主申報信用信息的,應當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向市交易中心提交加蓋本單位印章的書面材料。
  中介機構發現所提供的信用信息變更或者失效時,應當及時向市交易中心申請變更或者刪除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中介超市信用評價工作由委托單位、市交易中心、行業管理部門、行政審批部門共同完成,流程如下:
  (一)合同備案。委托單位在委托合同簽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統備案項目合同,作為監督中介服務成效的依據。
  (二)檢查、審批反饋。行業管理部門(如行業協會負責中介機構資質核發及信用管理的,行業管理部門負責聯系協調)或行政審批部門在行政檢查或行政審批過程中發現中介機構服務成果存在明顯質量問題的,及時將有關信息書面告知市交易中心。
  (三)服務評價。委托單位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利用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統從服務態度、服務收費、服務效率、服務質量等方面進行實時評價,發現嚴重、中度、一般失信行為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書面告知市交易中心。
  (四)審核認定。市交易中心對日常工作中或委托單位反饋等渠道獲取的信息進行審核,按照有關情節和性質決定是否列為不良信用信息,對于擬列入不良信用信息的行為,向中介機構出具《中介超市不良行為通知書》。中介機構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市政務服務辦書面提出異議申請,逾期不提出的,視為無異議。認定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市交易中心將不良信用信息傳遞給市發展改革、民政、工商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
  (五)懲戒公布。市交易中心在確認中介機構不良行為記錄和黑名單信息后2個工作日內,在中介超市網站公布,在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統中將相關單位列入黑名單,并于每季度結束后兩周內提請市發展改革部門在“紅黑榜”發布。
  第二十四條 中介機構認為公布的信用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按照以下程序提出信息異議申請:
  中介機構對紅黑榜或中介超市網站公布的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在公布后書面向市政務服務辦提出申訴;市政務服務辦應當在收到信息異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信用信息處理以及將核查情況報送市發展改革部門、民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核查相關信息有錯誤、遺漏的,應當在信用中山網、中介超市網站對相關信息予以更正或刪除,確認不存在錯誤、遺漏的,應當書面告知中介機構;經核查仍不能確認的,對異議情況和核查情況應當予以記載。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條 市政務服務辦與各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聯系,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跟進落實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務服務辦責令改正,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影響的,依法追究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相關責任:
  (一)未實施或者未正確實施中介機構配套措施的;
  (二)未將對中介機構行政處罰信息及時告知市交易中心,導致中介機構參與中介超市項目,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辦法施行之前我市有關中介超市信用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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