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我市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廣東省公路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行政區域公路的實際情況,劃定本市普通干線公路(指本市范圍內的國道、省道)建筑控制區范圍。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市普通干線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為:
(一)國道20米;
(二)省道15米。
公路用地已依法辦理征地手續的,其地界以審批的區域為準;未辦理征地手續的或者土地權屬未確定的,其地界按照從公路兩側邊溝或者坡腳護坡道、坡頂截水溝外緣向外不少于1米的規定執行(無邊溝的,按防撞欄或者防撞墻外側不少于5米起算)。
二、建筑控制區的具體范圍由市公路管理機構負責設置標樁、界樁。除公路保護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原有建筑物、地面構筑物,對公路運行安全無嚴重影響的,可暫時維持原狀,但不得重建、擴建。在建筑控制區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不得遮擋公路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
新建村鎮、開發區、學校和貨物集散地、大型商業網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與國道、省道的公路建筑控制區邊界外緣的距離應當不少于50米,并盡可能在公路一側建設。
三、公路建筑控制區的管理,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負責。新建、改建公路線路確定后,公路管理機構應當知會市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在建筑控制區內不再許可建設建筑物、地面構筑物。市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區的管理工作,在規劃、出讓、審批公路兩側的建設用地、建設項目時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區的,應當征求市公路管理機構的意見。
四、對已經立項即將開工或者正在建設的公路,由市公路管理機構予以公告,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公路管理機構依法實施路政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在公路建設用地和建筑控制區范圍內搶建、搶種。
五、違反規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筑者、構筑者承擔。
特此公告。
附件:中山市轄內普通干線公路一覽表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