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機關各科室,直屬各單位:
經研究同意,現將《中山市水務局有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山市水務局有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自2025年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中山市水務局
2024年12月5日
中山市水務局有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一、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為道路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配貨并放行違法超限超載貨車的
(一)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產停業
(二)法律依據
《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四十九條 港口、碼頭、工廠、礦山、商業企業等貨物裝載源頭應當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貨物裝載事故隱患,不得為道路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配貨并放行違法超限超載貨車,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監督檢查。
《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為道路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配貨并放行違法超限超載貨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隱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責令改正
1. 責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事故隱患
(四)行政處罰量化標準
1. 初次違法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2. 第二次違法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3. 拒不消除事故隱患,第三次違法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4. 拒不消除事故隱患,第四次以上違法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其他
1.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對違反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其他有關法律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或者干擾河道管理單位的正常工作的
(一)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二)法律依據
《中山市河道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禁止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擾河道管理單位的正常工作。
《中山市河道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或者干擾河道管理單位的正常工作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責令改正
1. 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
(四)行政處罰量化標準
1. 在責令糾正期限內糾正,未造成損失的,處警告;
2. 已造成損失,在責令糾正期限內糾正的,或雖未造成損失,但在責令糾正期限內仍不糾正的,處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3. 已造成損失,在責令糾正期限內仍不糾正的,處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五)其他
1. 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
2. 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3.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不按照國家規定防洪標準整治河道的
(一)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二)法律依據
《中山市河道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河道整治應當符合有關區劃、規劃、防洪標準、通航標準、水污染治理及其他有關技術要求,在保障防洪安全前提下優先采用生態工程治理措施,改善河流生態環境。
《中山市河道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不按照國家規定防洪標準整治河道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責令改正
1. 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
(四)行政處罰量化標準
1. 在責令糾正期限內糾正的,處警告;
2. 在責令糾正期限內未糾正,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下的,處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3. 在責令糾正期限內未糾正的,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處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五)其他
1. 對有關責任人員,函告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2.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
(一)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工整治
(二)法律依據
《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房屋裝飾裝修、道路和其他市政設施建設、建筑物拆除以及河道整治等建設工程)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設置硬質圍擋,并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
……
《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違反有關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和執法、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
……
(三)責令改正
1. 責令限期改正
(四)行政處罰量化標準
1. 初次違法的,處五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2. 第二次違法的,處六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3. 第三次以上違法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五、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散裝物料未及時清運,或者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覆蓋的
(一)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工整治
(二)法律依據
《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房屋裝飾裝修、道路和其他市政設施建設、建筑物拆除以及河道整治等建設工程)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
(三)及時清運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散裝物料,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
《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違反有關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和執法、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散裝物料未及時清運,或者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
(三)責令改正
1. 責令限期改正
(四)行政處罰量化標準
1. 初次違法的,處五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2. 第二次違法的,處六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3. 第三次以上違法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六、建設單位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
(一)處罰種類:罰款
(二)法律依據
《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揚塵污染防治義務:
……
(三)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違反有關規定,建設單位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由城管和執法、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責令改正
1. 責令限期改正
(四)行政處罰量化標準
1. 責令限期內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
2. 責令限期內仍不改正的,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七、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
(一)處罰種類:罰款
(二)法律依據
《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物料堆放場所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
(二)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違反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城管和執法、交通運輸、水行政、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
(三)責令改正
1. 責令改正
(四)行政處罰量化標準
1. 初次違法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2. 第二次違法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3. 第三次以上違法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八、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一)處罰種類:罰款
(二)法律依據
《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物料堆放場所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
(二)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違反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城管和執法、交通運輸、水行政、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
(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三)責令改正
1. 責令改正
(四)行政處罰量化標準
1. 初次違法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2. 第二次違法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3. 第三次以上違法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九、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
(一)處罰種類:罰款
(二)法律依據
《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物料堆放場所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裝卸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防治揚塵污染;
……
《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違反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城管和執法、交通運輸、水行政、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
(三)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
(三)責令改正
1. 責令改正
(四)行政處罰量化標準
1. 初次違法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2. 第二次違法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3. 第三次以上違法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十、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
(一)處罰種類:罰款
(二)法律依據
《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 市人民政府依據重污染天氣預報信息確定預警等級,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相關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依法采取責令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應急措施,并引導公眾做好衛生防護工作。
《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違反有關規定,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由城管和執法、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行政處罰量化標準
1. 初次違法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2. 第二次違法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3. 第三次以上違法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十一、違反有關規定,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一)處罰種類:罰款
(二)法律依據
《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違反有關規定,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中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管和執法、公安交通管理、交通運輸、水行政、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三)責令改正
1. 責令改正
(四)行政處罰量化標準
1. 初次違法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 第二次違法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3. 第三次以上違法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4. 情節嚴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1)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阻礙現場檢查的;
(2)聚眾圍攻執法人員的;
(3)逃匿或隱匿拒不接受檢查或配合檢查的;
(4)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
(五)其他
1.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