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中山市青年人才獎勵金實施細則》業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過程中如遇到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人才開發科反映。
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5月20日
中山市青年人才獎勵金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中山學子刻苦學習、發奮進取,立志以優秀業績和滿腔熱忱報效國家,投身家鄉建設,根據《關于加強人才政策支持和服務保障的具體措施》(中山組發〔2020〕4號)、《中山市新時代人才高質量發展二十三條》(中山組發〔2022〕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獎勵對象與申請條件
第二條 青年人才獎勵金的獎勵對象為全日制就讀于符合條件的有關高校,于2020年3月27日后畢業,且回到中山全職工作的中山生源畢業生。申請者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無違紀違法行為;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申請時年齡為45周歲以下;
(五)申請時不屬于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符合條件的有關高校是指:
(一)教育部“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
(二)泰晤士高等教育大學排名前100名的境外高校。
不含上述學校的合作辦學學校和獨立學院。
有關高校的范圍及排名,以入學當年為準。
第四條 中山生源畢業生范圍包括:
(一)大學錄取當年具有中山戶籍和中山高中學籍的青年人才;
(二)符合廣東省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高考報名資格且在中山參加高考的青年人才。
第五條 畢業生范圍包括:
(一)2020年3月27日后有關高校的本科畢業生;
(二)此前已取得有關高校本科階段學歷和學位,2020年3月27日后有關高校的碩士畢業生;
(三)此前已取得有關高校本科階段及碩士研究生階段學歷和學位,2020年3月27日后有關高校的博士畢業生。
第三章 獎勵標準與申請規則
第六條 青年人才獎勵金獎勵標準如下:
(一)畢業生為博士研究生的,本科、碩士、博士階段均就讀于有關高校并取得博士研究生學位的,獎勵人民幣30萬元;其他任一階段就讀于有關高校并取得相應學位的,獎勵人民幣20萬元。
(二)畢業生為碩士研究生的,本科、碩士階段均就讀于有關高校并取得碩士研究生學位的,獎勵15萬元;其他只有一個階段就讀于有關高校并取得相應學位的,獎勵10萬元。
(三)畢業生為本科的,本科階段就讀于有關高校并取得相應學位的,獎勵人民幣10萬元。
第七條 青年人才獎勵金中,40%為“回鄉獎勵”,60%為“就業激勵”。分段申請規則如下:
(一)“回鄉獎勵”申請時須在中山全職工作且連續正常繳納社保費滿3個月(以社保系統信息記錄為準)。申報材料包括:大學本科起所有學習階段的學歷、學位證書,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二)申請“就業激勵”前須已領取“回鄉獎勵”,申請時須在中山全職工作滿36個月(以社保系統信息記錄為準)。申請者登錄申報系統錄入就業信息,審批部門通過數據比對進行審核。
第八條 同一對象,獲得青年人才獎勵金后繼續進行學業深造,畢業后再次申請獎勵金的,按照就高不就低、扣減差額的原則處理。
第九條 同一對象,符合青年人才獎勵金、全日制本科畢業生落戶津貼、緊缺適用高層次人才政府津貼及購房補助、青年后備人才補貼申請條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扣減差額的原則處理。
第四章 申領程序
第十條 青年人才獎勵金由符合資格者根據有關條件自行申報,每年名額根據申請和核定情況確定。
第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青年人才獎勵金的受理及發放等工作。
第十二條 申領程序如下:
(一)符合條件的申請者提交申請及證明材料;
(二)受理部門審核材料,確定建議名單,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政務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三)公示無異議后,核發獎勵金。
第十三條 機關事業單位青年人才獎勵金由其所屬財政部門全額負擔;企業類青年人才獎勵金由市級及入職就業地所屬鎮(街)財政部門共同承擔,市級財政對鎮(街)財政補助不超過40%,功能類鎮(街)所需經費全額自行負擔。
第十四條 青年人才獎勵金中的市級財政資金全部納入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申請年度預算和資金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3年6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原《中山市青年人才獎勵金實施細則》(中人社發〔2021〕38號)同時廢止。此前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從新、從優、不重復”原則執行。本細則未盡事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本細則實施前已領取青年人才獎勵的人才,回鄉獎勵及就業獎勵仍按原政策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