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中山市促進商貿服務業項目高質量發展實施細則》業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中山市商務局
2023年5月18日
中山市促進商貿服務業項目高質量發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構建現代商貿商業流通體系,進一步優化商貿商業結構,鼓勵結合批發、零售、住宿、餐飲行業的發展實際,大力引進商貿服務業項目,推動消費場所高端化,營造濃厚商業氛圍,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市商務局是專項資金項目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項目資金的具體管理工作,包括設置項目資金績效目標、受理項目資金申報、審核項目資金申報材料、組織項目評審、跟蹤項目實施、監督檢查項目資金的使用以及對項目資金使用進行績效評價、監督項目落戶鎮街對項目的事后監管等。
第三條 市財政局負責審核項目資金預算,按照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組織實施項目資金績效管理和財政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各鎮街負責商貿服務業項目招引,并與項目方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項目履約監管合同,明確投資項目的經濟指標和各方的責權利,約定違約條款細項,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若項目方未履行監管條款,鎮街應優先全額追回涉及本細則的市級扶持資金并返還市級財政。項目履約監管合同涉及本細則資金的,須經市商務局同意。加強對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配合專項資金的后續跟蹤、監督、管理、績效評價和政府審計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對象
第五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為本細則扶持對象:
(一)本細則所扶持商貿服務業項目,應為本細則印發實施后,新落戶且新購地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行業的項目,且項目建設用地為公開出讓的商業用地(0901),其中,商業用地(0901)不包含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090105)。
(二)項目方須為在中山市注冊并依法誠信經營的獨立法人,項目實施地在中山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合法經營、具備相應資質。
(三)項目運營主體應為批發、零售、住宿、餐飲行業的企業,在中山市注冊并依法誠信經營的獨立法人,項目運營主體注冊運營后在中山實際經營時間需不低于10年(含)且連續十年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四)項目方及項目運營主體須為同一投資主體且該投資主體為最大股東(項目方也可作為項目運營主體)。
第三章 扶持內容
第六條 項目促進獎勵。
(一)對實際新增固定資產投資額達1億元及以上(不含土地價款)且項目履約監管合同中承諾完成相關經濟指標的項目,在項目竣工驗收后,給予項目方一次性200萬元獎勵。相關經濟指標包括但不限于:
1. 項目自持比例達30%及以上;
2. 項目運營主體正式運營后1年內納入“國家統計局統計聯網直報平臺”統計并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歸為批發業、零售業、住宿業、餐飲業;
3. 項目運營主體若為批發零售企業,則正式運營后3年內其中一年的年零售額不少于2.5億元;若為住宿餐飲企業,則正式運營后3年內其中一年的年零售額不少于5000萬元。
(二)對實際新增固定資產投資額達10億元及以上(不含土地價款)且項目履約監管合同中承諾完成相關經濟指標的項目,在項目竣工驗收后,給予項目方一次性2000萬元獎勵。相關經濟指標包括但不限于:
1. 項目自持比例達50%及以上;
2. 項目運營主體正式運營后1年內納入“國家統計局統計聯網直報平臺”統計并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歸為批發業、零售業、住宿業、餐飲業;
3. 項目運營主體若為批發零售企業,則正式運營后3年內其中一年的年零售額不少于10億元;若為住宿餐飲企業,則正式運營后3年內其中一年的年零售額不少于2億元。
第七條 經濟貢獻獎勵。
(一)項目運營主體正式運營后的第一個自然年度:
1. 對項目運營主體若為限額以上批發零售企業且年零售額達5億元(含)以上,以及若為限額以上住宿餐飲企業且年零售額達1億元(含)以上的,給予項目運營主體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2. 對項目運營主體若為限額以上批發零售企業且年零售額達20億元(含)以上,以及若為限額以上住宿餐飲企業且年零售額達4億元(含)以上的,給予項目運營主體400萬元一次性獎勵。
(二)項目運營主體正式運營后的第二個自然年度:
1. 項目運營主體若為限額以上批發零售企業,按年零售額同比增長10%及以上,每增加1億元、給予項目運營主體30萬元獎勵,累計獎勵最高300萬元;
2. 項目運營主體若為限額以上住宿餐飲企業,按年零售額同比增長10%及以上,每增加1000萬元、給予項目運營主體30萬元獎勵,累計獎勵最高300萬元。
第八條 鎮街配套。鎮街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商貿服務業項目配套扶持。
第四章 資金申報、撥付和管理
第九條 項目申報約定。
(一)對于簽訂合同的項目,在具備項目促進獎勵資金申請條件后,應以在中山市內注冊并承擔項目實施的公司為主體提交資金申請。
(二)遞進式獎勵:項目方已達到項目促進獎勵資金申請條件后,本項目的運營主體方可申請第一個自然年度的經濟貢獻獎勵,項目在獲得項目促進獎勵和第一個自然年度經濟貢獻獎勵的情況下,其運營主體方可申請第二年自然年度的經濟貢獻獎勵。
(三)申報單位不得重復申請同類型的市級財政資金。
第十條 鎮街商務主管部門對申報單位的資格、資料進行初審。市商務局負責對項目進行審核,或組織相關部門、第三方評審機構、專家等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 市商務局根據評審意見或審核結果提出擬獎勵項目名單,通過市商務局門戶網站等途徑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對評審意見或審核結果有異議的,申報單位應在公示期內向市商務局提出復核申請,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獎勵項目名單公示后經市政府批復同意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三條 獎勵資金總額超出項目資金預算金額的,在商務發展專項資金進行調劑補足,或列入下一年度項目資金預算。采取事后補助方式,最終資助金額受資金預算總額控制。
第十四條 在遇不可抗力情況下,經市政府同意,可在年限要求上進行適當程度的延后。
第十五條 申報單位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不予獎勵:
(一)在申報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的;
(二)違反專項資金管理規定被限制或取消申請資格的。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
第十六條 市商務局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專項檢查或審計工作和資金績效自評工作。
第十七條 各資金使用單位必須嚴格按規定使用資金,設立專門收支賬目,自覺接受審計、財政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申報單位須對資金申報材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凡經審計和監督部門認定,資金申報和使用單位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違反相關監管合同的,資金申報單位應及時糾正或退回全部財政資金;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并在3-5年內限制專項資金申報資格。
第十九條 市商務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審批工作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細則涉及相關統計情形的說明如下:
(一)本細則所述的固定資產投資額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投資等,不含土地價款,具體以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的核算要求為準。本市財政(含國資平臺)出資部分不計入實際新增固定資產投資范圍。
(二)本細則中“正式運營”的時間點為企業在財務報表中體現營業收入的月份;“1年內納入‘國家統計局統計聯網直報平臺’統計”即以正式運營月份為起點的1年內,若成功納入平臺統計,以申報上限月份為核算節點;“3年內其中一年”即為正式運營首年、第二年、第三年;“第一個自然年度”即項目運營主體正式運營后第一個完整的1至12月的年度;“第二個自然年度”即項目運營主體正式運營后第二個完整的1至12月的年度。
(三)本細則所稱以上、達、不少于包含本數,超過不包含本數。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在本細則有效期內申報并獲批準的項目,延續至獎勵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