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中山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中山市商務局
2023年1月3日
中山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管理,規范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行為,建立健全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和我市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19年第1號)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中山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鼓勵守法經營、公平競爭,建立規范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體系,提高再生資源回收率,防止環境污染,改善城市市容,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第三條 鼓勵各行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對廢舊電池、廢玻璃等影響環境和低價值的再生品種,給予政策支持鼓勵積攢交售和回收;鼓勵將仍具有部分價值的物品以舊貨交易的方式繼續流通使用。
第四條 推廣“互聯網+回收”模式,鼓勵企業利用互聯網、大數據和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和手段,搭建涵蓋信息發布、競價交易、物流服務等功能的再生資源回收信息服務平臺;以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棄飲料瓶等為突破口,在有條件的社區、商場等公共場所試點設立智能型自動回收設備;鼓勵龍頭企業推行連鎖經營、特許經營(加盟)等方式,提高再生資源回收企業規?;徒M織化水平。
第五條 鼓勵企業研發再生資源回收、分揀、加工設備,提供再生資源分揀加工整體解決方案,提高分揀加工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包括廢舊金屬、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用于建筑、鐵路、通訊、電力、水利、油田、市政設施及其他生產領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的金屬材料和金屬制品。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第二章 規劃與網點設置
第九條 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市商務局牽頭編制全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各鎮街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合理設置本轄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回收網點,是指回收、中轉、分揀、集散等回收過程中再生資源停留的各類場所。如再生資源回收服務點(含標準型、流動型)、智能自助回收箱、分揀中心、集散中心等。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設置應當遵循便民和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公共安全管理以及保障公眾正常生產生活的原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可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布局結合設置,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和再生資源綜合利用。
第十一條 居民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設置應按照以下情況進行設置:
?。ㄒ唬┬陆?、改建住宅區在規劃報建時應當按照轄區網點設置規劃的要求,預留社區回收網點建設所需場地,可以結合生活垃圾收運設施一并規劃。
(二)已建成并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可以通過合法的方式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按照轄區回收網點設置規劃的要求,落實社區回收網點建設所需場地;利用小區公共部分作為社區回收網點建設所需場地的,應按法定程序征求相關業主同意后實施;不能安排回收網點建設所需場地的,所在社區的居委會(村委會)應當和業主委員會協商,設立流動回收網點,由周邊回收站派人定點定時回收生活性再生資源。
?。ㄈ┮呀ǔ傻珱]有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所在社區的居委會(村委會)按照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設置規劃的要求,落實社區回收點所需場地。
第十二條 商業區域等公共場所的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設置由所在社區按轄區網點設置規劃安排建設場地;不能安排建設場地的,由社區與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協商,設立流動回收網點,負責對該地段公共場所的再生資源收運工作。
第十三條 工業園區的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設置由園區管理機構按照轄區網點設置規劃安排建設需場地,用于開展再生資源回收活動;不能安排建設場地的,由園區管理機構與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協商,設立流動回收網點,負責對該地段商業場所的再生資源收運工作。
第十四條 下列區域和地點不得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網點:
?。ㄒ唬┕方ㄖ刂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范圍內;
(二)黨政機關、醫院、文物保護單位、公園、港口、軍事禁區、水源保護區和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內;
?。ㄈ┪kU品儲存點以及高壓走廊周邊。
已在上述區域和地點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的,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逐步遷出。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禁止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的區域和地點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回收經營管理
第十五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選址、規模、場地建設和設施配備等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設置規劃和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規范(SB/T10719-2012)。
本辦法實施前已設立的再生資源回收網點,不符合生態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生產以及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規范要求的,應當按照要求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辦理商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其中,從事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核發的營業執照中予以注明。
第十七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將營業執照、經營管理制度、回收價格表、監督電話等懸掛或者擺放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自覺接受監督;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定期向本轄區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回收的再生資源種類、數量等信息。
第十八條 再生資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網絡等形式與企業、居民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應當遵守與業務有關的國家污染防治標準、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
第十九條 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市公安局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于商事登記事項的自商事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市公安局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二十一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或單批次價值大于一千元的材料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來源、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并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和聯系電話;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和聯系電話。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二條 再生資源的分揀、處理、集散、儲存,應當在按照規劃建設的集中分揀處理場所內進行,并且按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廢水、廢氣、噪音等污染。
社區(村)內設置的再生資源回收(中轉)站點只能對再生資源進行簡單分類,不得從事再生資源拆解、清洗等可能產生環境污染的加工業務。
第二十三條 鼓勵回收站點與再生資源分揀交易中心直接對接,支持再生資源經營者將回收物直接交售給分揀交易中心或由分揀交易中心當日清收,不在回收站點儲存。對于分揀出來的不可回收物,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進行分類投放,嚴禁將分揀出來的工業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中投放。
第二十四條 跨省轉移再生資源進行貯存、處置、利用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批或備案手續。
第二十五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及其它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同時遵守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舊貨流通的有關法規和規定。
第二十六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并開列扣押清單。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屬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屬贓物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槍支、彈藥;
?。ǘ┮兹肌⒁妆?、劇毒、放射性等各種危險品及其容器,以及其他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ㄈo合法來源證明的鐵路、公路、石油、電力、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消防設施等專用器材;
?。ㄋ模﹪乙幎ǖ臍v史文物;
(五)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擞小懊孛堋薄皺C密”“絕密”字樣的國家秘密載體和辦公自動化設備,如文件、資料、書刊、圖紙、光盤、U盤、磁盤、計算機、打印機、復印機等;
?。ㄆ撸﹪矣嘘P法律、法規和規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八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钜獯笤旌蜕⒉继摷傩畔?;
?。ǘ┢坌邪允?,強買強賣,以操縱市場為目的,合伙哄抬或壓低再生資源的價格;
?。ㄈ┻`反生態環境保護有關規定,沒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廢水、廢氣、噪聲等污染;
?。ㄋ模┭亟终袛?,非法占道經營和堆放;
(五)任意將易發生污染泄漏的破損廢舊電池、電子元件堆放和存儲在未做防滲措施的地面;
?。┢渌麛_亂市場交易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在本市從事廢舊金屬收購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到公安機關備案的,按照《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罰款處理,并向社會公告。
?。ǘ┰偕Y源回收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進行登記的,按照《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登記材料保存少于2年的,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予以罰款處理。
?。ㄈ┻`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發現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屢教不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予以罰款處理。
?。ㄋ模┻`反本辦法第二十七規定,收購禁止收購的物品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重失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合法權益,或包庇、縱容其違法違規經營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按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中山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實行行業管理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市商務局及相關職能部門履行中山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行業管理職責,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履行本轄區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屬地管理職責。
第三十四條 建立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工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推進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三十五條 市商務局牽頭落實國家和廣東省有關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制定中山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管理辦法及相關工作指引;引導、規范和扶持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指導中山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自律組織的建立和發展;指導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市發展改革局負責對照落實《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本)》關于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有關要求,鼓勵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和產業化應用。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根據國家最新法規、標準和要求,擬訂并組織實施再生資源綜合利用政策措施,推進綠色制造體系建設。
市公安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者經營行為的治安管理,對強買強賣、黑惡勢力介入、收購和販賣贓物等違法犯罪行為進行依法整治和查處;負責廢舊金屬回收經營者的備案工作;依法依規查處各類拒絕、阻礙職能部門正常執法的違法行為。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依法為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辦理商事主體注冊登記或變更注冊登記事項,同時依托中山市商事監管平臺將含有審批項目的再生資源回收信息精準送至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查處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從事無需經相關部門批準方可經營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違法行為;對再生資源回收站點違反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依法處理,并負責監督管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資格。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的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對設置在水源保護區范圍內從事再生資源拆解和加工利用等可能污染環境的活動的再生資源回收站點進行依法處理。
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協助市商務局編制再生資源回收專項規劃;督促和指導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將已批準的再生資源專項規劃落實到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報建,對受監房屋建設工程施工過程的質量安全進行監督管理;負責依法履行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消防驗收備案職能;發現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涉嫌未依法依規辦理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消防驗收備案手續等行為的,及時移交相關部門查處。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對非法占道經營、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城市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行為進行查處。
市應急管理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依法對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站點)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及其有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站點)及其有關從業人員,及時向行業主管部門通報。
市衛生健康局負責加強對醫療機構的檢查指導,督促其規范管理各類廢棄物處置;在職責范圍內依法組織查處再生資源經營者職業病危害事故和職業衛生違法違規行為。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的涉及經營性運輸的行為進行監督。
市財政局負責配合市商務局研究扶持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的財政政策,用于扶持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綜合利用的產業發展和研究;負責監督財政資金的合理使用。
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依法查處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站點)經營者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稅務部門負責落實有關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第三十六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各有關部門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執行與經營活動以及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聯合監督檢查,發現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移送各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 各鎮人民政府(管委會、街道辦事處)引導并將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納入再生資源收運體系,全面摸查轄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的數量、分布、經營情況等,建立完備的工作臺賬,定期收集轄區內各回收企業的可回收物數據,實現全市可回收物交易投放數據采集和監管;督促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按時完成經營年報填報工作;建立健全再生資源流動回收人員服務管理機制,引導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吸納再生資源流動回收人員;建立健全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巡查制度,及時將安全隱患和相關信息移交各有關部門處理;依法依規對違法用地及違法建設的再生資源回收網點進行查處;按照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以及垃圾分類處理等監管要求,全面從嚴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管理,承擔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屬地管理責任。
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應當落實各級有關部門對再生資源回收管理的政策,做好本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尤其加強對學校、醫院、城中村等重點區域的巡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危險廢物、報廢汽車、建筑垃圾、廚余垃圾、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等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商務局會同各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