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保障我市水土保持工作有效開展,提升城市生態環境質量,規范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活動,督促項目參建單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廣東省水土保持條例》等法律法規,我局制定了《中山市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中山市水務局
2022年7月14日
中山市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我市水土保持工作的有效開展,提升城市生態環境質量,規范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活動,督促項目參建單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責任,提高水土保持認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廣東省水土保持條例》及相關標準、規定、政策性文件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山市范圍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流失的預防和治理工作。
第三條 水土保持監督管理遵循分級管理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全市水土保持工作。負責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報備;監督檢查生產建設項目實施水土保持后續設計和落實水土保持工作情況;負責對水土保持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將行政處罰信息納入信用管理體系。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住房建設、交通運輸、城管執法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一)發展改革部門按照職責,做好能源類建設項目的水土流失預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在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明確項目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在完成項目水土保持相關行政審批手續后,才能動工建設,協同推進水土保持“三同時”制度(即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落實。
(二)財政部門負責資金保障,協助辦理資金撥付工作。
(三)自然資源部門根據水土保持要求,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科學、合理布局建設用地。負責建設項目土地平整中土石方平衡的監督指導,督促平整單位落實水土保持防治的有關要求。將水土流失防治義務列入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的條款。在辦理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階段,加強地塊豎向規劃的指導。按照職責,做好有關地質災害治理、土地整理復墾、礦山石場整治、礦產資源開發等項目的水土流失預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督促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開展封育保護、林分改造、生物隔離帶、退耕還林等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四)生態環境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有關污染治理類項目的水土流失預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在履行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職責時,應嚴格控制環境敏感區域生產建設活動,保護水土資源。對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域的生產建設項目,依法負責從嚴審批。
(五)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有關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項目等水土流失預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
(六)住建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有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過程中的水土流失預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督促建設項目落實文明施工要求,做好施工期間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在審查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時,應當同時審查水土保持設施設計內容并征求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的意見。未進行水土保持設計或者不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范和標準的,主體工程的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不予批準。
(七)交通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有關道路工程(包括橋梁、隧道工程)建設和維修養護過程中的水土流失預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
(八)城管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有關生產建設項目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活動水土流失預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土流失的預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做好本轄區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條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工作遵循“誰開發利用誰負責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負責治理”的原則。生產建設單位作為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責任主體,負責以下工作:
(一)保障水土保持相關工作經費,在編制生產建設項目估算、概算、預算時應列明水土保持資金;
(二)依法組織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并在開工前完成報批;
(三)組織開展水土保持方案的后續設計;
(四)組織和監督施工、監理及水土流失監測等各參建單位落實水土流失防治責任;
(五)依法開展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工作;
(六)落實項目紅線范圍內水土保持設施的管護責任。
生產建設單位包括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等)的建設單位、土地使用權人、城市更新實施主體、代建單位、特許經營單位等。
第二章 水土保持方案管理
第七條 翠亨新區以及其他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開發的各類開發區、產業園區,需要開展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礎設施等工程建設項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可編報水土保持區域評估。具體編制要求參照《廣東省水土保持區域評估技術導則》。
第八條 全市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采取免予審批、承諾制審批、非承諾制審批三種管理模式。
第九條 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可以免予辦理審批手續:
(一)挖填土石方總量不足一萬立方米且征占地面積不足一公頃的;
(二)在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度的坡地上開墾種植農作物,開墾面積一公頃以下的;
(三)無新增建設用地的公路路面改造、養護等情形的;
(四)灘涂開發、圍海造地和碼頭建設未占用陸地且不在陸地上取土的;
(五)進行地質災害防治、土地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水土保持生態建設的;
(六)在水土保持方案已經批準并依法落實水土保持措施的開發區、工業園區內,開辦生產建設項目的;
(七)其他依法免予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的。
在已實施水土保持區域評估范圍內,且未列入《中山市工程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區域評估例外清單》的項目,可直接采用水土保持區域評估成果,無需單獨編報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條 企業投資類生產建設項目和編制報告表的政府投資、非盈利組織投資和個人投資類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承諾制審批管理。
編制報告書的政府投資、非盈利組織投資和個人投資類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采取非承諾制審批管理。
第十一條 水土保持方案分為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和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一)征占地面積在5公頃以上(含本數)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5萬立方米以上(含本數)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
(二)征占地面積在1公頃以上(含本數)5公頃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1萬立方米以上(含本數)5萬立方米以下的項目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標準》的要求自行編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生產建設單位對水土保持方案的質量負總責。
同一家單位不得同時承擔同一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和技術審查工作。
分期實施的生產建設項目,各期累計挖填土石方總量或者征占地總面積超過上述規定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生產建設單位從廣東省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土保持專家庫中自行選取至少1名專家簽署是否同意意見,審批部門不再組織技術評審,只進行程序性審查。
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進行技術評審,技術評審意見作為行政許可的技術支撐和基本依據。實行承諾制管理的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技術評審由生產建設單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論證;施行非承諾制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技術評審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論證。
方案編制單位應對所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審單位(或專家)應對所出具的技術評審意見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技術責任。
第十三條 除應急搶險項目和可免予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的項目外,依法應當編報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四條 生產建設單位申請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申請表;
(二)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表),包括防治責任范圍矢量圖。
承諾制審批項目還需提供審批承諾書、技術評審意見及技術評審會議簽到表(或專家評審意見)。
第十五條 水土保持方案滿足下列條件的,應準予許可:
(一)符合本規定第十一、十二條的編制要求;
(二)所提交的材料符合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
(三)水土保持方案通過技術評審。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不含專家評審及補充修改時間)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六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實行承諾制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組織開展合規性檢查。合規性檢查可以委托技術服務機構協助開展。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合規性檢查情況出具檢查結論。
第十七條 檢查內容為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承諾事項落實情況:
(一)水土保持方案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廣東省水土保持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水土保持方案是否按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標準等要求進行編制;
(三)水土保持方案報告的內容是否全面、真實、準確、有效;
(四)水土保持方案技術審查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八條 檢查組織單位根據檢查情況,形成“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和技術審查與承諾相符”“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和技術審查與承諾基本相符”或“視同為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或技術審查與承諾不相符”的檢查結論。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或技術審查與承諾不相符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撤銷原行政許可決定,責令限期補辦水土保持方案,同時按照第四十一條認定;項目已動工,并造成水土流失的,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生產建設項目地點、規模、建筑廢棄物消納場或專門存放地等發生重大變化,或水土保持措施發生重大變更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水利部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變更管理規定(試行)》辦理變更手續并報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三章 水土保持設計與實施
第二十條 生產建設單位在編制生產建設項目估算、概算、預算時,應列明水土保持資金,保障相關經費。項目總投資應包括水土保持建設、咨詢、設計、監測、驗收等費用。
第二十一條 生產建設單位應根據水土保持方案及有關技術規范要求,組織開展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主體工程設計單位(含場平、基坑設計單位)應將施工期水土保持措施納入主體工程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
第二十二條 生產建設單位應制定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制度,在設計、監理、施工招標文件及合同中列明水土保持的工作內容、責任和要求,并加強對施工單位的管理,強化獎懲制度,規范施工行為,主要土石方工程作業應盡量避開雨季。
第二十三條 挖填土石方總量在50萬立方米以上或者征占地面積在50公頃以上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相應機構對水土流失進行監測。監測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
前款規定以外的生產建設項目,鼓勵生產建設單位自行或者委托相應機構對水土流失進行監測。
對可能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或者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相應機構對水土流失進行監測。
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按照水土保持監理標準和規范開展水土保持監理工作,對發現的水土流失隱患或者問題,應及時報告生產建設單位,并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整改。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水土保持施工圖紙進行施工,并編制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組織方案,落實好覆蓋、攔擋、排水、沉沙等相關防護措施。
免予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項目,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水土保持技術規范、標準落實好覆蓋、攔擋、排水、沉沙等相關防護措施。
第四章 水土保持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水土保持工作組織管理情況;
(二)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含重大變更)情況;
(三)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落實情況,水土流失隱患及危害情況;
(四)水土保持監測情況;
(五)水土保持補償費繳納情況;
(六)歷次監督檢查整改落實情況;
(七)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備情況。
第二十七條 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可采用遙感監管、現場檢查、書面檢查、“互聯網+監管”等方式進行,實現在建項目全覆蓋。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可采用隨機抽查的方式,對全市已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單位實施的水土保持措施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并及時公開檢查結果,每年抽查比例原則上不低于10%。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輔助開展水土保持檢查工作。
第二十八條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現場檢查主要程序包括:
(一)印發檢查通知(暗訪除外);
(二)現場檢查并查閱有關資料;
(三)聽取生產建設單位和其他參建單位情況介紹并問詢;
(四)填寫檢查情況表,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五)印發檢查意見;
(六)對有限期整改任務的,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核。
其他參建單位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設計、施工、監測、監理等單位。
第二十九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應在現場檢查完成后將檢查意見以書面形式告知生產建設單位,涉及其他參建單位的由生產建設單位轉達。檢查意見應當明確存在的水土保持問題及整改要求和時限。
涉及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的,應當將相關材料移交至有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條 生產建設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對本行業生產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同時檢查生產建設單位采取的水土保持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應當要求生產建設單位進行整改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通報同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對于可能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重大項目,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可與生產建設項目主管部門開展聯合檢查。
第五章 水土保持設施驗收
第三十一條 生產建設單位是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的責任主體,應在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或竣工驗收前開展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報備驗收材料。生產建設單位選擇聯合驗收的,按聯合驗收的要求進行報備。
第三十二條 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的內容包括水土保持設施建設完成情況、水土保持設施質量、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水土保持補償費繳納情況、水土保持設施的運行管理及維護情況。
第三十三條 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第三方機構編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結論為具備驗收條件的,生產建設單位組織開展水土保持設施竣工驗收,形成的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鑒定書應當明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合格與否的結論。
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的生產建設項目,無需編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生產建設單位組織開展水土保持設施竣工驗收時,驗收組中應當有至少一名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土保持方案專家庫專家參加并簽署意見,形成的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鑒定書應當明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合格與否的結論。
第三十四條 生產建設單位自主驗收水土保持設施,要嚴格執行水土保持驗收標準和條件,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第三十五條 生產建設單位應在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合格后,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便于公眾知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鑒定書、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和水土保持監測總結報告(挖填土石方總量小于50萬立方米且征占地面積小于50公頃的生產建設項目可不公開水土保持監測總結報告)。
對于公眾反映的主要問題和意見,生產建設單位應及時處理或者回應。生產建設單位、第三方機構和水土保持監測機構分別對各自所出具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六條 生產建設單位應在向社會公開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后、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部門提交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備申請。
第三十七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應自行或者委托技術服務機構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情況進行核查。
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核查時間應當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出具報備文件后12個月內。
第三十八條 核查內容應當包括生產建設單位履行水土保持設施驗收規定程序情況和生產建設項目滿足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標準和條件情況。
第三十九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認為不滿足驗收標準和條件,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應當給出“視同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不合格”的結論:
(一)未依法依規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變更的編報審批程序的;
(二)未依法依規開展水土保持監測的;
(三)廢棄土(渣)未堆放在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的;
(四)水土保持措施體系、等級和標準未按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實的;
(五)水土流失防治指標未達到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的;
(六)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
(七)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監測總結報告等材料弄虛作假或者存在重大技術問題的;
(八)未依法依規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
(九)存在其他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未發現上述情形的,應當給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程序履行、驗收標準和條件執行方面未發現嚴重問題”的結論。
第四十條 視同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不合格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生產建設單位,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而投入使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 責任與查處
第四十一條 在方案編制和設計、棄渣堆置、水土保持措施落實、監測監理、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及組織管理等環節,發現水土保持問題的,根據問題性質,予以約談、通報批評、責令整改、納入重點關注名單等方式追責,追責對象包括生產建設單位、方案編制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監測單位、驗收報告編制單位等。具體追責方式按照《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問題分類和責任追究標準的通知》(辦水保函〔2020〕564號)認定。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可根據水土保持問題的數量、類別等,對責任單位采取一項或者多項措施實施責任追究。
第四十二條 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在開展水土保持監督檢查時,發現建設單位存在水土保持違法行為的,應當當場要求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依據權責清單予以查處,并及時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 對整改不到位、造成水土流失及其他生態破壞的情形,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應聯合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并按規定公開查處結果。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造成嚴重水土流失危害的,以及在水土保持方案和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應將其不良行為納入信用懲戒管理平臺或本市社會信用體系,并通報行業主管部門,同時按責任追究標準中同類問題最高問責方式予以從重追究。
第七章 其他
第四十四條 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已納入全國水土保持規劃實施情況考核評估和廣東省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內容,且均為省政府對市政府的考核,各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水土流失預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條 廣東省水土保持規劃確定了中山市范圍均屬于水土保持易發區。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