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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中山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細則》的通知

文號:中山殘聯規〔2022〕13號、中山殘聯〔2022〕17號
信息來源:中山市殘疾人聯合會 發布日期:2022年02月15日

火炬開發區殘聯,各鎮街殘聯:

  根據《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殘疾人保障辦法〉的通知》(中府〔2022〕13 號),現將《中山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殘聯康復部反映。


  中山市殘疾人聯合會

  2022年2月15日


中山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于“發展殘疾人事業,加強殘疾康復服務”的重要部署,改善殘疾兒童康復狀況、促進殘疾兒童全面發展,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18〕43號)、《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殘疾人保障辦法〉的通知》(中府〔2022〕13 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以0-6歲階段為最佳康復期,要做到早預防、早篩查、早轉介、早治療、早康復,通過科學、及時、有效及個性化的搶救性康復服務,為其將來入學、就業、融入社會創造條件。

  第三條 建立與小康社會相適應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體系,形成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殘聯組織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格局,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體系更加健全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服務供給能力顯著增強,服務質量和保障水平明顯提高,基本實現殘疾兒童應救盡救,殘疾兒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復服務,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章 康復救助對象


  第四條 康復救助對象主要為中山市戶籍0-17歲,同時符合以下救助條件的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

  (一)持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山市殘疾兒童診斷定點醫院出具的符合殘疾評定標準的診斷證明書的0-6歲殘疾兒童。

  (二)具有康復服務適應指征,通過康復服務可能達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第五條 不斷完善非本市戶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保障機制,逐步開展持有中山市居住證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


第三章 康復救助內容和標準


  第六條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基本服務內容包括以減輕功能障礙、改善功能狀況、增強生活自理和社會參與能力為主要目的的手術、輔助器具配置、康復訓練及支持性服務等。各類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基本服務項目、內容、補助標準及經費使用范圍如下:

  (一)手術

  1.人工耳蝸植入:為1-17歲重度聽力殘疾兒童,經評估符合植入電子耳蝸條件并符合我省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仍需個人支付部分費用的,憑醫院開具的有效票據提供一次性補助,1-6歲重度聽力殘疾兒童及困難的7-17歲重度聽力殘疾兒童少年最高補助標準為50000元/人,非困難的7-17歲重度聽力殘疾兒童少年最高補助標準為30000元/人,醫保報銷后個人支付部分低于補助標準的,按個人實際支付費用給予補助。

  申請人工耳蝸植入手術補助時,若一年內已申請助聽器補助的,則在人工耳蝸植入手術的補助中扣除相應費用。

  2.肢體殘疾矯治:為0-6歲殘疾兒童先天性馬蹄內翻足等足畸形、小兒麻痹后遺癥、腦癱導致嚴重痙攣、肌腱攣縮、關節畸形及脫位、脊柱裂導致下肢畸形等矯治手術提供一次性補助,補助標準為16000元/人(其中含矯治手術補助、輔助器具適配及康復訓練等補助),經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報銷后個人支付部分低于補助標準的,按個人實際支付費用給予補助。

  (二)輔助器具適配

  按照《中山市殘疾人基本型輔助器具適配補助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和標準,為各類殘疾兒童適配基本型輔助器具提供補助。

  (三)康復訓練

  1.0-6歲視力殘疾兒童: (1)為低視力兒童提供功能評估和視覺基本技能訓練,時間不少于1個月,折算持續訓練時間不少于72小時,補助標準為1500元/人/次(限3年1次)。(2)為低視力兒童提供功能評估及助視器等使用培訓、認知學習、社會適應以及生活技能等訓練,一、二級視力殘疾兒童及困難殘疾兒童補助標準為3000元/人/月,三、四級視力殘疾兒童補助標準為2400元/人/月,每人每年最多補助10個月。

  2.0-6歲聽力、言語、智力、肢體殘疾和孤獨癥兒童:為接受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康復訓練的殘疾兒童提供康復補助,每人每年最多補助10個月,具體康復服務內容及規范按照國家殘疾兒童康復救助“七彩夢行動計劃”和困難智力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項目的有關要求執行,國家相關部門出臺新的服務規范后按新規范執行。

  (1)全日制康復訓練:每個訓練日在康復機構的康復訓練時間不少于5小時,每周單訓不少于1小時,補助標準為:一、二級殘疾兒童及困難殘疾兒童補助標準為3000元/人/月,三、四級殘疾兒童補助標準為2400元/人/月。

  (2)非全日制康復訓練:每個訓練日在康復機構的康復訓練時間不少于3小時,每周單訓不少于1小時;或每周單訓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時;或每周開展不少于3小時且康復效果與上述模式相當的集體教學。補助標準為:一、二級殘疾兒童及困難殘疾兒童補助標準為1500元/人/月,三、四級殘疾兒童補助標準為1200元/人/月。

  (3)殘疾兒童到定點醫療康復機構門診進行康復訓練, 納入重點醫療救助對象的,按照《中山市醫療救助辦法》執行;不納入重點醫療救助對象的,按規定享受我市社會醫療保險待遇和醫療救助后個人支付部分參照非全日制康復訓練標準給予補助。

  3.殘疾兒童同一康復訓練救助年度內原則上不得重復享受政府同類救助項目補助。

  4.康復訓練補助主要用于康復訓練、康復評估、家長培訓、康復教材、康復檔案、康復設備、環境布置、人員培訓及購買康復專業人員服務等。

  5.根據本市經濟狀況,逐步提高康復救助補助標準和保障水平。


第四章 康復救助工作流程


  第七條 殘聯組織積極協調衛生健康部門定期開展殘疾兒童篩查和發現工作,建立篩查檔案,準確掌握本轄區殘疾兒童底數及康復需求,及時提供康復救助服務。

  第八條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應按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

  1.殘疾兒童監護人根據定點康復服務機構出具的康復需求評估意見向殘疾兒童戶籍所在鎮(街道)殘聯提出申請。

  2.申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需填寫《中山市殘疾兒童康復服務補助申請審批表》(附后),并提供家庭戶口簿或身份證、殘疾人證或有效的中山市殘疾兒童診斷定點醫院出具的符合殘疾評定標準的診斷證明書復印件。

  (二)審核。

  鎮(街道)殘聯收到申請后,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并實時錄入兒童康復救助系統。

  (三)審批。

  1.市殘聯根據鎮(街道)殘聯提交的資料進行比對審批,將審批結果反饋各鎮(街道)殘聯。

  2.符合康復救助條件的,納入殘疾人康復服務管理,并及時安排康復服務;如對申請康復服務的殘疾兒童康復服務適應指征存在疑問的,可安排到由市殘聯和衛生健康部門指定的醫療、康復機構做進一步診斷和康復需求評估。

  3.異地康復的,需待市殘聯正式書面通知后,方可進行異地康復。

  4.審核未通過的,由市殘聯出具書面說明。監護人對未通過審核有異議的,可向市殘聯提出申訴,收到申訴后,市殘聯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四)救助。

  1.經審核符合救助條件的,由殘疾兒童監護人到自主選擇的定點康復服務機構辦理注冊登記,建立康復檔案,接受康復服務。原則上應安排殘疾兒童在本地定點康復服務機構接受康復服務,對于確實需要申請異地康復的,經擬接受康復機構所在地市殘聯或縣(區)殘聯審核同意,可轉介異地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并由市殘聯為其辦理轉介手續。

  2.民辦定點康復服務機構須與殘疾兒童監護人或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并將服務協議掃描件以電子文檔形式提交市殘聯備案。

  3.康復服務滿1年經評估確無康復效果的、超齡或自行放棄康復救助的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服務機構應終止其康復服務并及時書面報告市殘聯,市殘聯及時做好救助對象調整及服務信息的對接工作。

  (五)結算。

  1.市內康復結算方式。救助對象在定點康復服務機構康復所享受的政策補助統一由市殘聯與定點康復服務機構進行結算,超出政策補助的金額由救助對象個人自付給定點康復服務機構。

  2.異地康復結算方式。獲準接受異地康復救助的殘疾兒童,如戶籍所在地救助標準高于定點康復機構所在地的,按定點康復機構所在地標準執行;低于定點康復機構所在地標準的,差額部分由殘疾兒童家庭自行承擔。由殘疾兒童監護人憑有效票據按標準向市殘聯申請給予補助,具體結算方式和周期由市殘聯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九條 未按照殘聯規定的審核流程批準,自行到中山市殘疾人定點康復機構或異地定點康復機構進行康復的殘疾兒童,不納入本實施細則的救助范圍,發生的費用由個人自行支付。


第五章  經費保障、監督與管理


  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所需經費由市財政負擔,納入市殘聯年度部門預算。

  第十一條 康復救助服務補助經費使用按照經費使用管理有關規定執行,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定點康復機構認定及管理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是指國家、社會或個人舉辦的,依法登記、符合條件并經有關監管部門認定的殘疾兒童康復服務機構,主要包括殘疾人康復機構、醫療康復機構、婦幼保健機構、特殊教育機構(如學校、幼兒園等)、普通教育機構(如學校、幼兒園等)、兒童福利機構以及非營利性的助殘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舉辦的康復機構和政府舉辦的康復機構在準入、執業、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非營利組織財稅扶持、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執行相同的政策。

  對已認定的定點康復機構,市殘聯根據實際情況,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對有康復需求的殘疾兒童提供康復服務。

  第十三條 各級殘聯推動將康復機構設置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規劃,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康復機構建設,鼓勵多種形式舉辦康復機構。

  兒童福利機構要積極創造條件為機構內的殘疾兒童開展康復服務,符合定點康復機構條件的,納入定點機構管理;暫時不具備開展康復服務條件的,可通過購買(委托)其他定點康復機構服務的方式提供康復服務。

  第十四條 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的認定,由市殘聯會同教育、民政、衛生健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等部門,組織相關領域專家按照相關準入標準公開評審擇優確定。殘聯組織定期向社會公布定點康復機構名單。

  第十五條 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必須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法人資質,自愿申請成為中山市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并履行相應責任和義務,具備承擔相關康復救助任務的服務能力。

  (二)符合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相關準入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現行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服務規范和服務標準規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流程、服務周期和質量要求提供服務。

  (三)遵紀守法,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其他政府監管、執法部門無違法違規等不良記錄;沒有發生過重大傷亡或責任事故。

  第十六條 經中國殘聯、國家衛生健康部門認定的聽力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定點醫院和通過廣東省殘疾兒童康復機構三級(含)以上等級評審的機構,可直接認定為本轄區定點康復機構。

  第十七條 定點康復機構應與殘疾兒童監護人或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并須載明下列事項:

  (一)定點康復機構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重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殘疾兒童監護人或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準及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地點。

  (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解決方式。

  (十)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合法內容。

  第十八條  定點康復機構應充分利用網站、公告欄等做好康復救助項目公示工作,在機構顯眼位置向社會公示接受康復服務的殘疾兒童及監護人名單、期限等情況,并定期公布項目進展等情況,自覺接受殘疾兒童監護人、媒體及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十九條  定點康復機構出現以下行為,且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不合格,由認定部門根據情況取消其定點資格,直至建議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與殘疾兒童監護人或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協議不符合規定。

  (二)借助項目名義套取康復救助經費。

  (三)收取救助對象項目服務范圍內不合理費用。

  (四)未按項目服務范圍和服務規范提供康復服務。

  (五)項目康復服務效果及滿意度未達標。

  (六)隱瞞康復服務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拒不提供反映真實情況材料。

  (七)擅自暫停或終止康復服務。

  (八)存在消防、食品衛生、水電煤氣使用及教學環境等安全隱患。

  (九)存在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殘疾兒童及其他侵犯殘疾兒童合法權益行為。

  (十)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章  康復服務專業人員


  第二十條 殘疾兒童康復服務專業人員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持證上崗,或上崗前接受專業技能培訓并通過合格測評。

  第二十一條 市殘聯會同教育、衛生健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加強殘疾兒童康復專業人才建設,制定相關鼓勵政策和措施,充分發揮各類康復專家的技術指導作用,提高各類康復專業人才培養水平。

  第二十二條 殘疾兒童康復機構應加強在崗工作人員培訓,保證各類康復服務專業人員符合崗位資質要求;同時,創造條件每年度為每個專業人員提供至少一次培訓機會,不斷提高康復服務能力和水平。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3月1日起實施,本實施細則由市殘聯會同市有關部門負責解釋,有效期5年。過去本市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第二十四條 功能性鎮(街道)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中山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細則》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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