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中山市海岸線、河岸線退讓規劃管理辦法(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30日
中山市海岸線、河岸線退讓規劃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海岸線、河岸線的退讓管理,切實保護和利用好岸線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海岸線保護與利用管理辦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海岸線、河岸線的退讓規劃管理活動。
本市國土空間規劃(包括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城市設計等規劃編制、實施,以及土地農轉用、征收、供應等土地利用管理工作中(不包括土地權益清晰的確權登記管理工作),建筑退讓海岸線、河岸線的管控,應當遵守本辦法。屬于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應同時滿足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管控要求。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海岸線、河岸線的退讓管理,應當遵循自然規律,尊重歷史、因地制宜,實行統一規劃、保護優先、綜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海岸線:指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平均大潮高潮時水陸分界的痕跡線(具體以廣東省批準公布的海岸線修測結果為準)。
規劃河口線:經市政府批準實施的藍線規劃中已明確劃定規劃河口線的,采用藍線規劃中劃定的規劃河口線;藍線規劃中未明確劃定規劃河口線的,或通過控制性詳細規劃(或村莊規劃)對市政府批準實施的藍線規劃中劃定的藍線進行了調整的,采用控制性詳細規劃(或村莊規劃)中規劃河口線;藍線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或村莊規劃)中均未明確劃定規劃河口線的,以控制性詳細規劃(或村莊規劃)中規劃河涌邊線作為規劃河口線。
海岸線退讓距離:對于本辦法實施后供應的土地,指用地紅線退讓海岸線的距離;對于本辦法實施前已供應土地,指建筑紅線退讓海岸線的距離。
河岸線退讓距離:對于本辦法實施后供應的土地,指用地紅線退讓規劃河口線的距離;對于本辦法實施前已供應土地,指建筑紅線退讓規劃河口線的距離。
用海建設項目:指中山市管轄海域范圍內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漁業、工業、交通運輸、旅游娛樂、造地工程、特殊用海及其他用海等建設項目。用海類型具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行業標準《海域使用分類體系HY/T123-2009》。
省管河道:指本市行政區域內西江干流、東海水道、小欖水道、平洲瀝、容桂水道、黃圃水道、橫門水道、大魁瀝、洪奇瀝水道、黃沙瀝、雞鴉水道、桂洲水道及4段流域面積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包括磨刀門水道支叉1、磨刀門水道支叉2、磨刀門水道支叉3、橫門水道南支),具體范圍參照《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外江及岐江河管理范圍的公告》。
第五條 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規劃、指導、協調、監督本市行政區域內海岸線、河岸線的退讓規劃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水務、生態環境、城管和執法、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農業農村、交通運輸、海事、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各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海岸線、河岸線退讓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退讓標準
第六條 海岸線退讓距離應大于等于100米(用海建設項目除外);相關規劃編制階段,若涉及到生活岸線,則應結合周邊情況進一步加大退讓。
用海建設項目退讓標準按照國家海洋局印發的《建設項目用海面積控制指標(試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省管河道岸線退讓要求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外江及岐江河管理范圍的公告》劃定的管理范圍執行。
第八條 岐江河河岸線退讓要求按照市政府批準《中山市岐江河一河兩岸城市設計》成果執行。
第九條 本市一般河岸線退讓要求如下(本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在本辦法實施后,開展了河道退線專項規劃或城市設計的河道(或海岸)的岸線退讓距離按照專項規劃或城市設計執行。
第十一條 在項目審批過程中,控制性詳細規劃(或村莊規劃)中規定的退讓標準與本辦法規定的退讓標準不一致時,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根據實際情況,確實無法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河岸線退讓要求進行退讓的,可以通過項目建筑方案、片區城市設計或詳細規劃進行分析論證,并報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審議確定退讓距離,但退讓距離最低不應低于市政府批準的藍線規劃中的退讓要求。
第三章 管制措施
第十三條 本市國土空間規劃、城市設計的編制應當根據規劃編制辦法規定落實本辦法有關標準及要求。
第十四條 海岸線、河岸線退讓范圍內可結合實際情況依法建設水閘、泵站等水利設施,市政管線、市政道路、碧道等市政設施,造船廠、游艇基地、碼頭、輸油裝置等必須使用臨水區域進行生產、試驗以及組裝的設施,以及配套文化、體育、休憩類等面向公眾開放的公益性設施等;鼓勵設置連貫的慢行步道,增加城市家具、運動設施等,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弘揚河涌文化,形成公共開放的活力水岸。
第十五條 不同層次的城市設計應對海岸線、河岸線沿線的建筑布局、高度、面寬、色彩、間口率等要素進行管控,并對景觀視廊、天際線以及濱海、濱河橫向和縱向公共通廊進行控制,嚴格保護海岸、河岸沿線景觀。
第十六條 本辦法印發施行后,應及時按照本辦法中有關標準及規定調整海岸線、河岸線沿線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及村莊規劃、新供應土地,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退讓要求管控。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并結合有關規劃,嚴格控制在退讓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
(一)對于一宗土地的一側用地邊線所沿河道寬度不同,建筑退讓河岸線距離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退讓標準分別退讓。
(二)對于產權清晰,且具有合法的土地證或不動產權證的沿河個人自建住房,若登記用地面積的三分之一或以上進入本辦法規定的退讓范圍,且沒有征收補償計劃的,確需建設的,新建、改建、擴建的退讓標準可按市政府批準的藍線規劃執行;原址修繕的應不擴大現有規模(不超過總建筑面積、基底面積、建筑高度),且滿足周邊風貌管控要求。
(三)對于本辦法規定的岸線退讓范圍內的現狀合法建筑,只允許在不擴大現有規模(不超過總建筑面積、基底面積、建筑高度),且滿足周邊風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進行原址修繕,本條(二)情況除外。
(四)岐江河沿岸不適用本條規定,按照第八條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因海岸線、河岸線退讓管控需要,使得沿線資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所在地區管委會、鎮、街道政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海岸線、河岸線退讓范圍內環境保護的宣傳和普及工作,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海岸線、河岸線退讓范圍內的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處理,按照職責規定責令其停止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限期改正或采取補救措施,履行法定義務。對不屬于其管轄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第十九條 鼓勵對海岸線、河岸線退讓范圍內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舉報調查處理后,應當向舉報人、轄區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反饋調查處理結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各類違法活動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級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海岸線、河岸線退讓及利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中山市海岸線、河岸線退讓規劃管理辦法》(中府〔2019〕7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