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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中山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對外貿易項目)實施細則的通知

文號:中商務規字〔2021〕3號、中商務貿字〔2021〕93號
信息來源:中山市商務局 發布日期:2021年06月03日

各鎮街商務主管部門:

  為推動我市商務工作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山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中山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對外貿易項目)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直向我局反映。



  中山市商務局 

    2021年6月3日


  中山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對外貿易項目)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我市商務工作高質量發展,市商務局在“中山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中設立促進對外貿易項目(以下簡稱項目)。項目內容包括:由市財政安排用于支持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鼓勵進口、鼓勵企業開拓國際市場、促進公平貿易、支持貿易摩擦應對研究等方面工作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根據《中山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府〔2020〕14號)、《中山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制定《中山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對外貿易項目)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第二條 專項資金的績效目標:促進外貿穩定和高質量發展,調整優化外貿結構,鞏固我市外貿市場份額。

  第三條 市商務局是專項資金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包括專項資金項目庫管理、預算申報、績效目標設定、明細分配方案制定;辦理專項資金下達和撥付;對分管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管;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并確保實現績效目標,專項資金信息公開等,對預算執行進度、績效、安全性和規范性負責。

  市財政局負責審核并批復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按規定協助辦理專項資金撥付,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和財政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章 支持項目、對象和標準

  第四條 支持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

  (一)支持對象。

  1. 在本市依法設立,具有對外貿易經營資格且自主向國家批準從事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種類并已繳納保費(含保險公司墊付,下同)的企業(以下簡稱投保企業)。

  2. 為符合上述條件的投保企業墊支保險費的保險公司。

  (二)支持內容及標準。

  1. 對上年度出口額在300萬美元(含)以下(以省商務廳發布的具體企業名單為準)的小微企業投保平臺類保險產品(以下簡稱“小微企業專項”),按年度總保費給予資助,每家小微企業獲得省市財政支持總額最高不超過省促進投保出口信用保險項目小微企業資助額上限。其中:

  (1)年度保費由保險公司先行墊付的,專項資金由保險公司統一匯總申請,直接撥付給保險公司;

  (2)年度保費由投保企業自行繳納的,專項資金由投保企業自行申請,撥付給投保企業。

  (3)對年度總保費已獲得省級財政支持全覆蓋的投保企業,市級財政不予重復支持。

  2. 對小微企業專項以外的投保企業(以下簡稱“一般企業”),按其實際繳納年度保費給予30%的資助,每家一般企業支持資金總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總保費低于5000元的企業不予支持。

  3. 對投保企業就同一保險標的重復投保并同時申請資金的,將取消投保企業在支持期間內該保險標的的支持資格。

  第五條 鼓勵進口

  (一)支持對象。

  在本市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進口商品的展示交易、國際采購、物流配送、貿易服務、培訓教育為主要功能,以及依托進口商品集聚地建設的“國際采購—進口—銷售”一體化現代交易平臺企業(以下簡稱進口創新平臺企業),且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支持期間年進口額達1000萬美元(含)以上。

  為5家或以上在我市注冊的企業提供公共服務,公共服務功能包括但不限于:

  (1)物流配送及倉儲功能。用于自建或引進第三方物流機構,建立功能完備的倉儲物流設施和配送體系,進一步提升進口商品交易中心倉儲、運輸、配送、包裝及相關服務水平等。

  (2)貿易服務功能。用于進口商品交易中心品牌業務的推廣與宣傳,提供信息、顧問咨詢等。

  (3)電子商務功能。用于維護、更新或建設先進的電子商務平臺、跨境電子商務平臺及能實時發布最新供求資訊的電子商務服務平臺,完善進口產品的線上發布、資訊管理、貿易服務、展示最新的產品動態等經營活動。

  (4)展示交易功能。用于優化及擴大進口商品交易中心展示展覽、專業洽談、交易方式等功能。

  (5)商品檢測功能。與相關檢測中心合作或引入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對進口商品進行質量檢驗檢測,有效保證商品質量。

  (6)培訓教育功能。支持平臺對有關進口事項進行教育和培訓,提高我市進口項目相關領域的人才服務水平和人才儲備,促進我市進口可持續發展。

  (二)支持內容及標準。

  1. 對支持期間年進口額在1000萬美元(含)至2000萬美元之間的進口創新平臺,對其在支持期間為提供公共服務發生的實際費用給予40%的資金支持,支持額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2. 對支持期間年進口額在2000萬美元(含)以上的進口創新平臺,對其在支持期間為提供公共服務發生實際費用給予50%資金支持,支持額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六條 鼓勵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一)支持對象。

  1.線下展覽組織者

  在本市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經營范圍含有展覽業務的企業。

  2. 線下參展企業

  在本市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支持年度內開展過進出口業務(自營進出口或供貨本市外貿公司出口)的企業。

  3. 重點線上展會參展企業

  在本市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上一年度獲得省級及以上開拓國際市場重點線上展會扶持資金的企業(以下簡稱線上展扶持企業)。

  (二)支持條件。

  1. 對經市商務局備案的線下展覽組織者組織本市企業抱團參加線下境外展覽,且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對本市線下展覽組織者及線下參展企業給予支持:

  (1)組展活動須經市商務局備案。展覽結束后,展覽組織者應及時到市商務局備案。

  (2)組織參加以下境外展覽之一:市級及以上商務部門、市貿促會確定的重點境外展覽;由市級及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市貿促會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要求發文牽頭組織參加政策性強、組織難度大的境外展覽;“一帶一路”及新興國際市場國家和地區舉辦的境外展覽。

  (3)抱團參展規模達10家(含)以上參展企業或20個(含)以上國際標準展位(展位少于9平方米的,不納入計算范圍)。

  (4)一般性展位及特裝展位須有統一的中山區域宣傳標識。

  2. 對上一年度已獲得省級及以上開拓國際市場重點線上展會扶持資金的企業給予配套支持。

  (三)支持內容及標準。

  1. 線下展覽組織者:

  (1)組織線下參展支持。按照每組織1家企業參展即給予1000元的補貼標準,對線下展覽組織者予以支持,單個線下展覽組織者支持金額不超過10萬元。

  (2)統一特裝支持。針對中山區域宣傳方面的特裝,按照統一特裝費用支出的50%對實際承擔統一特裝費用的線下展覽組織者予以獎勵支持,單個線下展覽組織者的統一特裝最高支持金額不超過20萬元。

  (3)對在境外自辦符合支持范圍的貿易型展覽的場地租賃支持。線下展覽組織者,除可獲上述兩項支持外,按照場地租賃實際支出費用的70%(僅限本市參展企業參展面積)給予支持,單個線下展覽組織者單個展覽項目租賃費用的支持金額不超過50萬元。

  2. 線下參展企業:

  (1)線下參展支持。對參加符合支持范圍的境外展覽的線下參展企業,根據下列檔次獲得支持:

  ① 對參加由市級及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市貿促會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要求發文牽頭組織的政策性強、組織難度大的境外展覽的(招展文件中已明確針對展位費等參展費用給予補助或免除展位費等參展費用的除外)企業,按照每場展覽不高于25000元且不超出實際展位費用的標準給予支持;

  ② 對參加市級及以上商務部門、市貿促會確定的重點境外展覽的企業,按照每場展覽不高于20000元且不超出實際展位費用的標準給予支持;

  ③ 對參加“一帶一路”及新興國際市場國家和地區舉辦的境外展覽的企業,按照每場展覽不高于15000元且不超出實際展位費用的標準給予支持。

  (2)特裝支持。按照線下參展企業的特裝費用實際支出的50%給予支持,單家企業可獲得支持金額不超過10萬元。

  3. 重點線上展會參展企業:

  本項目為省級及以上鼓勵開拓國際市場重點線上展會的配套扶持資金。對開拓國際市場重點線上展會參展企業,按照該企業上一年度所獲得的省級及以上部門核準下撥的扶持資金予以最高1:1配套支持,且各級扶持資金總額不超過企業線上參展實際發生的展位費用。

  第七條 促進公平貿易、支持貿易摩擦應對研究

  (一)支持對象。

  我市參與各類國際貿易摩擦或貿易壁壘應對,或對進口產品發起貿易救濟調查并開展研究,撰寫應對研究報告的企業和中介組織。

  (二)支持內容及標準。

  本項目為省促進公平貿易專項資金的配套資金,且各企業獲得省、市兩級支持資金總額,不能超過企業實際發生的費用。

  對應訴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案件,且撰寫應對研究報告的企業,給予企業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市級資金支持;對進口產品發起貿易救濟調查且撰寫應對研究報告的,給予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市級資金支持。

  對應訴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爭端案件且撰寫應對研究報告的企業,給予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60萬元的市級資金支持。

  第三章 資金申報、審核及撥付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具體申報條件及支持期間以申報通知的內容為準。

  第九條 申報單位應該按照申報通知的要求登錄中山市產業扶持發展專項資金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申報并提交紙質資料,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

  第十條 各鎮街商務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完整性進行前置性審核;市商務局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或組織相關部門、專家、第三方評審機構等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 市商務局根據評審意見或者審核結果提出分配計劃,經市商務局集體審議通過后,通過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經市商務局調查屬實并需調整的,由市商務局重新審核。

  第十二條 支持項目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后報市政府審定,市政府批復同意后,市商務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三條 申請單位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不予支持:

  (一)在申報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的;

  (二)違反專項資金管理規定被限制或取消申請資格的;

  (三)被納入中山市產業扶持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系統黑名單的;

  (四)企業在廣東商務誠信公共服務平臺上出具的《商務誠信報告》顯示誠信等級被評價為C等(含CCC、CC、C三個級別)及以下的。

  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

  第十四條 市商務局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中府〔2020〕14號)等有關規定,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專項檢查或審計;根據年初預算時設定的績效目標,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自評。

  第十五條 市商務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制度,督促資金使用單位按照規定實施項目、使用資金。

  第十六條 各資金使用單位必須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嚴格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自覺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配合做好績效工作。經審計、監督或主管部門認定,資金申報和使用單位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追回有關財政資金;情節嚴重的,取消3-5年專項資金申報資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個人如發現專項資金管理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可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投訴和舉報。

  第十七條 市商務局、各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妥善保管申報和審核材料,以備核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實施期間如與《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應對疫情穩企安商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府〔2020〕12號)相沖突的部分,以《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應對疫情穩企安商若干措施的通知》為準。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有效期3年。原《關于印發中山市商務局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對外貿易)實施細則的通知》(中商務貿字〔2019〕249號、中商務規字〔2019〕5號)即行廢止。


解讀:《中山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對外貿易項目)實施細則》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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