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街生態環境保護局(綜合行政執法局),各科(室)、技術中心,中山監測站:
為強化社會監督,鼓勵公眾參與,依法懲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保障群眾環境權益,切實改善環境質量,我局對我市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獎勵辦法進行修訂。現將修訂后的《中山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中山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6月22日
中山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強化社會監督,鼓勵公眾參與,依法懲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保障群眾環境權益,切實改善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舉報是指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向市生態環境局反映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統稱被舉報對象)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或者提供相關違法線索。
第三條 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堅持鼓勵舉報、分類獎勵、嚴格保密的原則。
第四條 舉報人向市生態環境局舉報下列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經調查屬實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以行政處罰決定書為準),或者移送公安機關并立案偵查的(以刑事立案決定書為準),給予舉報人獎勵:
(一)舉報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獎勵人民幣5萬元。
(二)舉報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且被舉報對象為重點排污單位的,獎勵人民幣20萬元;舉報非重點排污單位的,獎勵人民幣10萬元。
(三)舉報通過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且被舉報對象為重點排污單位的,獎勵人民幣5萬元;舉報非重點排污單位的,獎勵人民幣3萬元。
(四)舉報重點排污單位通過篡改、偽造污染源在線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獎勵人民幣5萬元。
第五條 舉報人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舉報:
(一)市生態環境局微信公眾號;
(二)市生態環境局政務網;
(三)市生態環境局公布的其他舉報途徑。
第六條 舉報人應明確提出參與有獎舉報,承諾舉報信息真實有效,知悉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以及騙取財政資金的法律后果。舉報時應當提供以下完整的舉報信息:
(一)舉報人手機號碼(作為舉報人唯一的聯系方式和申領獎勵的唯一憑證);
(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主體或者污染源信息;
(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具體位置和違法情形;
(四)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照片、視頻或文書材料等直接證據或線索材料(必要時能協助執法人員現場搜集證據,或者與舉報人溝通補充證據、線索材料)。
第七條 以下情況不屬于獎勵范圍:
(一)舉報人為我市生態環境系統工作人員(包括輔助執法管理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的;
(二)舉報人舉報前被舉報對象違法行為已被新聞媒體曝光或我市生態環境部門立案調查的;
(三)舉報內容為被舉報對象因自然災害、緊急停電等不可抗力事由導致污染防治設施被迫拆除或不正常運轉,造成污染物未經有效處理排放,被舉報對象已采取相應補救、整改措施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另有規定不符合獎勵條件的。
第八條 市生態環境局收到舉報后對舉報內容進行登記,在15日內完成受理審查,必要時與舉報人溝通補充被舉報對象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證據或者線索材料。經審查,舉報信息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通過手機短信方式告知舉報人;并對舉報人個人信息加密后,將舉報材料移送市生態環境局執法部門開展調查。舉報信息不符合要求的,視為無效有獎舉報,不予受理,并通過手機短信方式告知舉報人。
第九條 市生態環境局受理舉報后,原則上在60日內完成執法調查,因案情復雜或客觀原因不能完成調查的,可以適當延期,延期最多不超過30日。經調查,舉報人應當提供的舉報信息不全的,舉報內容經調查不屬實或者不屬于有獎舉報范圍的,舉報內容經調查不屬于生態環境部門管轄范圍或者其它依法不應給予獎勵的,不予獎勵,納入一般生態環境信訪投訴程序處理,并通過手機短信方式答復舉報人。
第十條 對舉報人的獎勵,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對同一違法行為有多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以受理舉報的時間先后順序確定);聯名舉報的,按照一案進行獎勵,由登記的聯系人領取獎金,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
(二)一案中舉報多項違法行為的,累積計算,獎勵總金額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
(三)單位在職員工舉報本單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按照獎勵標準200%確定獎金,獎勵總金額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
(四)舉報案件結案后,被舉報對象再次出現本辦法規定的有獎舉報的違法行為,舉報人再次舉報后可以根據規定獲得相應獎勵。
(五)市生態環境局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專項執法行動公告中有舉報范圍及獎勵標準規定的,按照該公告規定執行。專項行動中舉報人一次舉報同一被舉報對象所獲得的獎勵總金額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
第十一條 對舉報人的獎勵,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審核。市生態環境局召集本單位信訪、執法、財務、紀律等成員組成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審查小組,對擬獎勵金額予以集體審核,作出獎勵決定。
(二)告知。市生態環境局作出獎勵決定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手機短信方式告知舉報人。
(三)申領。舉報人應在接到舉報獎勵告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憑舉報時認證的手機號碼到市生態環境局信訪接待室進行現場撥號認證,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和銀行卡賬戶辦理申領手續;舉報人要求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發放獎勵的,應提供有效的工作證明材料(包括社保繳費證明和勞動合同)。逾期未辦理獎勵申領手續的,或由于舉報人提供的聯系方式有誤導致告知之日起30日內無法聯系到舉報人的,視為舉報人放棄獎勵。
(四)發放。市生態環境局收到舉報人申領材料后,按市生態環境局財務管理制度將獎金發放到舉報人提供的銀行賬號。
第十二條 負責有獎舉報案件登記、受理、調查、審核及獎金發放等環節的工作人員,對舉報人身份信息、案件材料的信息及處理等,應當嚴格保密,參照保密制度執行。
第十三條 市生態環境局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在核發獎金后,應當將有獎舉報的登記、受理、調查、審核及獎金發放等材料整理歸檔。
第十四條 舉報獎勵經費納入市生態環境局預算計劃,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的規定安排和使用。有獎舉報獎金將安排于下一年度市生態環境局該專項財政預算資金中發放,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發放到舉報人提供的銀行賬號,據實結算。
市生態環境局應當加強對舉報獎勵經費的管理,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 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在舉報受理和查處過程中推諉拖延、通風報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違規泄露舉報人信息,以及違規透露線索給他人舉報以獲取獎勵,挪用、侵吞舉報獎勵經費等違法違紀行為,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舉報人捏造、歪曲事實,惡意謊報、誣告陷害他人或向被舉報對象索要財物的;阻礙、干擾執法檢查工作的;嚴重擾亂舉報獎勵工作的;騙取財政資金的;由市生態環境局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第七條所稱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本辦法第四條所稱的“重點排污單位”,為舉報受理時已列入當年度中山市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單位。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有效期為五年,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獎勵辦法(2018年修訂版)》(中環規字〔2018〕2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1.《中山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一圖讀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