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韩一区二区三区免费播放,亚洲另类视频,麻豆一区二区,石原莉奈一区二区三区在线观看

所在位置: 政務公開 > 政策法規 > 本市規范性文件

中山市民宿管理暫行辦法

文號:中文廣旅通〔2020〕111號、中文廣旅規〔2020〕9號
信息來源:中山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發布日期:2021年12月22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民宿管理規范化,依法、有序地做好民宿登記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與經營者合法權益,按照“科學有序、注重品質、體現特色、保護環境、持續發展”的原則,根據文化和旅游部《旅游民宿基本要求與評價》《廣東省旅游條例》《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民宿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民宿,是指城鎮和鄉村居民利用自己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住宅或者其他條件開辦的,民宿主人參與接待,為旅游者提供體驗當地自然景觀、特色文化與生產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設施。

  第三條  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導、屬地統籌、部門監管、行業自律”的原則,放寬市場準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堅持規范管理與促進發展相結合,統籌推進民宿規范發展。

  民宿建設發展注重產品特色化、服務品質化、管理規范化,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鼓勵民宿品牌化建設。各鎮街根據轄區文化旅游資源特色,積極打造“統一標識、統一宣傳、統一推介”的民宿品牌形象。

  第五條  鼓勵農戶、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具有專業化經營能力的經濟組織等,采用自主經營、租賃、聯營等方式,參與鄉村民宿經營管理。

  對位于景區周邊、特色旅游村鎮、歷史文化街區、文化遺產游徑、南粵古驛道等區域,生態環境良好、人文特色鮮明的民宿聚集地,各鎮街可以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引導民宿規范有序發展。


第二章  申辦條件


  第六條  民宿單幢建筑的客房數量不超過14間(套),建筑層數不超過4層,建筑總面積不超過800平方米。不符合前述規模及其他條件的經營接待旅客住宿的場所,不屬于本辦法中所規定的民宿,應當依照旅館業相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進行管理。

  第七條  民宿選址要求:

  (一)應當符合空間規劃的相關規定,并應當避開易發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高風險區域;

  (二)位于歷史地段核心保護范圍且涉及文物保護的建筑用作民宿項目,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  位于鎮、街道、村,利用居民自建住宅進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公安部 國家旅游局關于印發農家樂(民宿)建筑防火導則(試行)的通知》(建村〔2017〕50號)執行。

  利用其他住宅進行改造的民宿,其場所規模及消防安全要求可參照前款所述文件執行。

  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進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應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要求。

  第九條  民宿經營應當符合以下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一)安裝使用公安機關認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統,按照規定進行住客實名登記和從業人員身份信息登記,并按照要求上報轄區公安機關;

  (二)配備必要的防盜、視頻監控等安全技術防范措施。

  第十條  直接為消費者服務或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人員應當按國家規定取得有效健康證明。


第三章  申請登記


  第十一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依法申請商事登記,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其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登記為“民宿服務”。

  兼營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民宿,應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從事民宿服務、餐飲服務的民宿在符合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的規定,且不改變房產性質的情況下,可以將住宅作為其住所(經營場所),并根據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登記。

  第十二條  開辦民宿旅游經營實行登記制度。民宿登記遵循便民原則。

  民宿登記由市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民宿所在地的鎮、街受市旅游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辦理民宿登記工作。辦理民宿登記不收取費用。

  民宿登記信息應當與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管、消防、稅務等有關監管部門共享。

  第十三條  民宿登記事項包括:

  (一)民宿名稱、地址、經營者姓名及聯系方式;

  (二)民宿建筑面積、建筑層數、客房數量;

  (三)民宿建筑權屬及類別;

  (四)營業執照。

  從事食品銷售、餐飲服務的,須提供食品經營許可證。

  民宿經營者對其提供的登記事項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

  第十四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民宿所在鎮、街申請登記,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原件、復印件;兼營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民宿,須提供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三)民宿建筑的產權證或土地使用證,或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四)標明民宿經營場所各層出入口、內部通道、客房房號等功能區分布以及監控、消防等技防設施安裝位置的平面示意圖;

  (五)民宿登記承諾書。

  第十五條  鎮、街在收到民宿登記申請后,對登記事項相關信息、材料齊全的,當場予以登記,并提供登記回執,報市旅游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對信息、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

  民宿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民宿經營者應當在30日內向原登記單位辦理登記事項變更手續。


第四章  經營規范


  第十六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將營業執照及相關證照置于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開服務項目和服務收費標準,明碼標價。

  第十七條  民宿經營者有依法納稅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及相關稅費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費申報繳納等事項。

  第十八條  民宿經營者為民宿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民宿經營者參照《廣東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實施辦法》從以下方面落實治安防范職責:

  (一)建立住宿登記、來訪管理、情況報告等內部治安管理制度;

  (二)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人的,及時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

  (三)確保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和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統正常運行;

  (四)監控錄像資料留存30日以上;

  (五)組織有關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知識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教育培訓。

  第十九條  民宿經營者承擔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的主體責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依法規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義務。

  對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財產安全的情形,民宿經營者應向住客作出說明或者警示。臺風、暴雨、風暴潮、洪水等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可能受影響地區的民宿,應當適時采取停止營業、關閉相關區域、組織人員避險等防災避險措施。

  第二十條  鼓勵民宿經營者建立完善的服務規范制度和流程。

  (一)在顯眼位置公布投訴電話;

  (二)接待人員熱情好客,穿著整齊清潔,禮儀禮節得當;

  (三)接待人員熟悉當地文化旅游資源,鼓勵使用普通話提供服務;

  (四)接待人員掌握相應的業務知識和服務技能,并熟練應用;

  (五)接待人員尊重住客的宗教信仰與風俗習慣,保護住客的合法權益與隱私。

  第二十一條  民宿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嚴格落實衛生防疫防控工作,防止傳染病傳播與流行。加強衛生管理,保持環境衛生整潔,保障消費者健康。 

  (一)民宿應整潔衛生,空氣清新,無潮霉、無異味;

  (二)客房床單、被套、枕套、毛巾等應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換;

  (三)應有防鼠、防蟲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  民宿經營者提供的民宿服務信息應當客觀、真實,廣告宣傳必須真實、合法,不得做虛假宣傳,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二十三條  民宿經營者提供汽車租賃、婚紗攝影、垂釣、采摘、旅游商品銷售及其他娛樂休閑服務的,應當遵守相關行業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服務安全規范。

  第二十四條  鼓勵民宿經營者投保公眾責任險、火災事故險、雇傭人員人身傷害意外險等商業保險,防范經營風險。


第五章  服務與監管


  第二十五條  建立我市民宿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于民宿管理的法規、規章有關要求,研究全市民宿發展重要決策,統籌全市民宿管理工作,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指導、督促各鎮街、各部門落實民宿管理各項工作。鼓勵建立民宿行業協會,支持民宿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和專業服務功能。

  各鎮街應建立統籌協調本地民宿發展的工作機制,負責當地民宿發展和協調處理,統籌民宿發展的公共基礎配套服務設施建設,日常工作由所屬旅游主管部門負責。

  各有關主管部門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加強民宿監管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鎮街旅游、公安、消防、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當地民宿經營管理和服務人員的專業技能、安全防范、經營管理等培訓,提升從業人員服務技能、安全防范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培育專業化民宿人才隊伍。

  第二十七條  各鎮街協助有關主管部門開展民宿監督管理工作。在日常巡查中,發現轄區內民宿未依法登記的,應當督促民宿經營者及時登記;發現民宿經營者無照經營或者存在其他違法經營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八條  各鎮街應加強民宿經營場所的防火檢查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將民宿納入到全科網格員巡查范圍,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制定防火公約,組織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九條  鼓勵民宿經營者公開承諾經營規范和服務標準。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開展民宿服務質量與信用評價,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監督。

  第三十條已辦理旅游民宿登記備案的經營單位統一使用“廣東旅游民宿“品牌標識。未按照本辦法辦理旅游民宿登記備案的經營單位,不得擅自使用該品牌標識。

  第三十一條  相關單位發現民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當地旅游主管部門調查核實后,由當地旅游主管部門在公布的民宿名錄進行備注,并向社會公布。

  (一)停業已超過30日以上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進行整改的;

  (三)違反誠信經營原則并拒不整改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并拒不整改的。

  第三十二條  市旅游、治安、消防、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民宿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民宿經營違法行為,對民宿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等相關監督信息予以通報,必要時可在本轄區政府網站或者主要媒體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之前已開展民宿經營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90日內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申請民宿登記。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中山市民宿管理暫行辦法》解讀


主站蜘蛛池模板: 略阳县| 宜州市| 清苑县| 将乐县| 珲春市| 江北区| 来宾市| 重庆市| 张家界市| 乐陵市| 嵊州市| 西和县| 华坪县| 东乡族自治县| 吉木乃县| 左权县| 六安市| 远安县| 黄大仙区| 永定县| 苍山县| 安顺市| 延庆县| 西丰县| 和林格尔县| 鄂尔多斯市| 连城县| 密山市| 嵊州市| 宁蒗| 曲麻莱县| 嘉禾县| 山东省| 广饶县| 景宁| 中阳县| 庄河市| 镇江市| 北安市| 池州市| 普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