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機關各科室,局直屬各單位,各鎮街衛生健康分局、醫院: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助推柔性行政執法工作出實效、出實績,我局制定了《中山市衛生健康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山市衛生健康局
2021年10月14
中山市衛生健康領域輕微違法行為
不予行政處罰清單
為深入推動我市服務型行政執法工作開展,進一步改善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按照我市推進“包容審慎行政執法”工作實施方案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衛生健康領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對下列違法行為符合相應輕微情節,不予行政處罰(注:“雙隨機”檢查中產生的案件不適用本清單)。
一、消毒產品生產經營單位無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或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準文件擅自生產經營消毒產品
處罰依據:《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
輕微情節:產品尚未上市銷售,且已經在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登記或受理,免予罰款。
二、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未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注相關內容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二款。
輕微情節:未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注消毒日期和使用期限的,首次被發現且立即改正或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免予警告和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第(五)項。
輕微情節: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首次被發現且立即改正或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免予警告和罰款。
本清單自發布之日起實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