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中山市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人才開發科反映。
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7月9日
中山市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資金管理,規范資金使用管理,根據《關于加快新時代博士和博士后發展的若干意見》(粵組通〔2017〕46號)、《關于進一步集聚創新創業人才的若干意見》(中山發〔2017〕2號)、《中山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委辦〔2010〕4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扶持資金的設立,旨在為我市引進和培養博士和博士后人才,提高我市自主創新能力,為產業轉型升級和融入雙區建設提供科研型人才支撐。
第三條 扶持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科學規范、公平公正、專款專用、績效優先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資金(以下簡稱扶持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經國家、省批準或備案的,在我市建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動站(簡稱流動站,我市暫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簡稱工作站)、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簡稱基地)、博士工作站(簡稱博士站)引進、培養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員的所需資金。
第五條 扶持資金類別主要包括我市工作站(基地)和博士站建站補助、在工作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員的研發經費及生活補貼、年度績效評估獲得優秀的博士后工作平臺和博士后研究人員的一次性獎勵、獲得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資助給予的配套扶持等。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資金的申請、受理、審核、使用及監督管理。獲得廣東省財政經費支持的項目,按省有關文件執行。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七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編制經費預算,提出年度扶持資金使用計劃,負責扶持資金的管理,會同市財政部門對扶持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按規定開展扶持資金績效評估。
第八條 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員所在的設站(基地)單位,負責扶持資金的申請、發放和日常使用管理,并做好績效自評工作。
第三章 建站補助
第九條 新增設立工作站、基地的,在招收至少1名博士后進站(基地)后,由市財政分別給予80萬元、30萬元一次性建站補助。基地經批準設立工作站的,按工作站資助標準補齊差額。
第十條 新增設立博士站的,在招收至少1名博士進站后,由市財政給予50萬元建站補助,其中獲批當年給予補助金額的40%,第二年根據科研工作開展情況和引進博士情況給予補助金額的40%,第三年根據科研成果和博士在站情況給予補助金額的20%。
第十一條 民營企業設立工作站、基地、博士站的,按市有關政策享受現行額度上浮10%的建站補助。上浮部分由市財政承擔。
第十二條 申請建站補助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新增設站(基地)單位應當自獲批之日起1年內(暫未有博士博士后進站或基地的,需延遲到有博士博士后進站后),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如下材料:
1.主管部門審核蓋章的《中山市博士后工作站(基地)扶持資金申請表》或《中山市博士工作站扶持資金申請表》;
2.上級部門批準設立工作站或基地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須與原件一致;
3.企業營業執照、開戶銀行、發放經費有關的佐證資料。
(二)受理。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須一次性書面告知其補正。
(三)審批。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經核定審批后,確定建站補助金額。
(四)撥付。設站(基地)單位屬事業單位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設站(基地)單位不屬事業單位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建站補助資金一次性或分期撥付到設站單位對公賬戶。
第十三條 建站補助主要用于與建站(基地)有關的專用儀器設備購置、實驗材料購置費、擴充和改善工作場地和科研條件費用、人才合作培養和培訓費用等方面。
第四章 博士后研發經費和生活補貼
第十四條 在我市工作站或基地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員,進站3個月以上的可申請研發經費和生活補貼。其中研發經費5.4萬元/年,每年申請一次,期限為2年;生活補貼15萬元/人/年,按月發放,期限為2年。
第十五條 研發經費按年發放,生活補貼按月發放;由設工作站(基地)單位分別于每年5月底、10月底前,為已提交開題報告或年度評估合格以上的博士后研究人員統一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研發經費和生活補貼,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博士后研究人員所在工作站(基地)單位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如下材料:
1.主管部門審核蓋章的《中山市在站(基地)博士后工資外生活補貼申請表》;
2.主管部門審核蓋章的《中山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研發經費申請表》;
3.主管部門審核蓋章的《中山市在站(基地)博士后工資外生活補貼發放名冊表》;
4.博士后研究人員個人資料復印件或掃描件(身份證或護照、學歷學位證書及鑒定材料);
5.博士后人員進站備案憑證;
6.高校流動站、博士后工作站(基地)與博士后簽訂的協議書;
7.開題報告。
(二)受理。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須一次性書面告知其補正。
(三)審批。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經核定審批后,確定研發經費和生活補貼金額。
(四)撥付。設站單位屬事業單位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設站單位屬非事業單位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研發經費和博士后生活補貼撥付到設站(基地)單位對公賬戶。設站單位要及時將生活補貼發放給博士后科研人員。
第十七條 研發經費主要用于與設站(基地)單位所開展項目相關的科研項目的支出,如:檢驗、測試、化驗;學術交流、資料印刷、論文出版、文獻檢索。
第五章 其他經費
第十八條 在工作站(基地)博士后獲得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資助的,按市有關政策給予1:1比例的配套扶持。
第十九條 對獲得年度績效評估優秀的工作站(基地)和博士后研究人員,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給予工作站(基地)一次性獎勵金5000元,給予博士后研究人員一次性獎勵1000元/人。博士后工作績效評估每年開展一次。
第二十條 申請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配套扶持資金,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博士后研究人員所在設工作站(基地)單位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如下材料:
1.主管部門審核蓋章的《中山市博士后科學基金配套資金申請表》;
2.獲得資助的佐證材料;
3.博士后研究人員個人資料復印件或掃描件(身份證或護照、學歷學位證書及鑒定材料)。
(二)受理。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須一次性書面告知其補正。
(三)審批。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經核定審批后,確定配套扶持資金金額。
(四)撥付。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配套扶持資金撥付到博士后所在工作站(基地)單位賬戶,設站單位應及時將配套資金發放至個人。
第二十一條 面向業內公認全球排名前200的高校引進國(境)外博士來我市從事博士后工作,屬首次進站且年齡不超過35周歲(以進站時間為準)的,給予進站博士后每人每年30萬元生活補貼,最長期限2年。出站后留在我市工作的,給予每人40萬元購房補貼。以上補貼按照粵組通〔2017〕46號文規定執行。
對國(境)外引進的博士和博士后,出站后留在我市工作且年齡不超過45周歲(以出站時間為準)的,另給10萬元生活補貼,由市財政負擔,按我市高層次人才待遇發放方式予以發放。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扶持資金用于博士博士后平臺建設及發展,設站(基地)單位應加強扶持資金使用管理。
設站(基地)單位應將扶持資金、研發經費納入專賬管理,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得與本單位的其它資金混用。屬于生活補助類的資金,應足額支付給博士后個人。
對在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員提前出站、中途退站的,或留中山工作時間未能履行約定的,獲得的扶持資金由設站(基地)單位應視合同履行情況部分或者全部收回,及時按財政有關規定退回,并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
(三)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省、市有關文件要求,組織開展設站(基地)單位績效評估。評價結果作為扶持資金安排、調整、撤銷以及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設站(基地)單位應當自覺接受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虛報、截留、擠占、挪用,不得擅自改變或擴大資金使用范圍。違反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的,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利用虛假材料騙取扶持資金的單位或個人,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追回已發放的資金,5年內不再受理其各類財政補貼或資金補助申請,并向社會公開其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設站(基地)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提高博士后待遇標準,超出部分由設站(基地)單位或主管部門自籌解決。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國家、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