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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文號:中府規字〔2020〕6號、中府〔2020〕82號
信息來源:本網 中山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2020年11月30日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修訂后的《中山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30日

 

  中山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展和規范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維護城鄉居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粵府〔2019〕105號)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8〕2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為基本原則,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推動和居民自愿參加相結合、保障水平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制度建設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撫恤優待等社會保障措施相配套,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含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下同)相銜接。

  第三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社會捐助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條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具有本市戶籍,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在戶籍地自愿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港澳臺居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按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五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和社會捐助等構成。

  第六條  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參保人可以自主選擇其中一個檔次繳費。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只能選擇一個繳費標準。

  建檔立卡未標注脫貧人員、低保對象、特困人員、重度殘疾人和精神智力殘疾人等困難群體可選擇按不低于每年180元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按月繳納。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繳費工資基數下限計算的年繳費額。

  第七條  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給予繳費補助。繳費補助標準由村(居)民委員會召開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民主確定。集體補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第八條  財政補貼。

 ?。ㄒ唬┦胸斦袚青l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的責任。

 ?。ǘ╂偅ń郑┴斦袚鷮⒈H死U費給予補貼的責任。按每年180元、240元、360元繳費檔次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60元;按每年600元、900元繳費檔次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90元;按每年1200元、1800元繳費檔次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120元;按每年3600元、4800元繳費檔次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150元。

 ?。ㄈ槔щy群體代繳養老保險費。建檔立卡未標注脫貧人員、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及城鄉重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等困難群體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按不低于180元/年標準代繳全部養老保險費,并給予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政府繳費補貼。困難群體選擇按每年180元以上標準繳費的,除按規定標準代繳部分,其他費用由個人自行負擔,政府繳費補貼按上述第(二)項規定繳費檔次的標準執行。

  第九條  社會捐助。鼓勵社會各界捐款,資助城鄉困難居民參保。通過政府褒獎、稅費優惠等措施,努力拓寬資金籌集渠道。

  第十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稅務機關統一征收。

  第三章  個人賬戶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參保人的公民身份號碼為其辦理參保登記,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繳費補貼、以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第十二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第十三條  除出現本辦法第二十九、三十條有關情況外,參保人不得退?;蛱崆爸€人賬戶儲存額。

  第十四條  參保人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并不間斷計息。對中斷繳費期間進行補繳的部分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個人賬戶儲存額和繳費年限均累計計算。

  第十五條  參保人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四章  待遇享受

  第十六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終身支付。

  第十七條  參保人達到下列條件之一,且未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ㄒ唬┠隄M60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

  (二)我市實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2011年11月1日)時,距年滿60周歲不足15年的,按規定逐月繳費至年滿60周歲的,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

 ?。ㄈ┪沂袑嵤┏青l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2011年11月1日)時,已年滿60周歲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四)參保人年滿60周歲但累計繳費年限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含按國家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辦法合并計算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和我市原農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可申請繼續逐月繳費,并享受相應的政府繳費補貼。逐月繳費至65周歲仍然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至規定的繳費年限后,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但一次性繳費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ㄎ澹﹨⒈H四隄M60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不繼續繳費(含一次性補繳)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不領取基礎養老金,按月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至個人賬戶儲存額發完為止;或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此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發上述參保人的養老保險待遇時,應通過社會保險參保信息比對,核實參保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情況,并審查參保人提交申辦材料的真實性。

  第十八條  基礎養老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確定標準并全額支付給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

  參保人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含按國家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辦法從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后合并計算的繳費年限和我市原農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發3元的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市財政負擔。

  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年滿65周歲(及以上,下同)的,每月加發基礎養老金,具體標準:年滿65周歲的,每月加發10元;年滿70周歲的,每月加發15元;年滿75周歲的,每月加發20元;年滿80周歲的,每月加發25元;年滿85周歲以上的,每月加發30元。我市可根據本地實際調整年滿65周歲及以上參保人的基礎養老金標準。加發的基礎養老金,從達到規定年齡的次月按相應標準發放;在本實施辦法實施之月前已達到規定年齡的,從本實施辦法實施之月起按相應標準加發。加發的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市財政負擔。

  第十九條  我市執行國家和省建立的基礎養老金調整機制。我市可根據本地實際調整基礎養老金標準,所增加的資金由市財政負擔。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報請市委、市政府確定,并按程序報上級備案后執行。

  第二十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補助,除中央資金外由市財政負擔。

  第二十一條  個人賬戶養老金按首次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之月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系數確定,計發系數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 2014)8號)執行。

  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個人賬戶儲存額發放完后,由市財政負責按照原標準繼續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養老保險待遇。養老保險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死亡且未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的,應發放不低于其死亡時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6個月的喪葬費補助金,所需資金由市財政負擔。

  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員死亡的、喪失國籍或享受其他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應當進行注銷登記,終止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從參保人員出現上述情況的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  對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后被冒領的養老保險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規定責令有關人員退還。對因未及時辦理注銷登記而多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從被注銷人員的個人賬戶余額和喪葬補助金中抵扣;不足抵扣的,應責令有關人員予以退還。拒不退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詳細信息移交給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做好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資格認證工作,通過定期進行內部數據比對,以及與公安、司法、民政、衛生健康、法院等部門進行數據共享、信息比對,推動人臉識別等自主認證方式,確認參保人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資格狀態,并做好相應信息標識。對通過信息比對發現喪失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資格的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暫停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對待核實人員,應通過社會化服務等方式對認證信息逐一核實,并建立信息核實的數據記錄。經核實符合領取資格條件的,恢復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并補發暫停發放期間的養老保險待遇(含相應年度的調整提高部分)。

  第二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會同村(居)委員會定期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情況進行公示。  

  第五章  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終止和制度銜接

  第二十八條  參保人在年滿60周歲前跨省、市、縣(市、區)轉移戶籍的,應將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

  在戶籍遷移前已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在原參保地按原參保地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已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等其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應進行注銷登記,終止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已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的,應辦理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退還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參保人已滿足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條件但未領取的,應告知參保人可辦理城鄉養老保險銜接手續,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按規定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參保人未滿足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應告知參保人可辦理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領取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同時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應繼續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應予以退還,若參保人拒不退還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未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出國(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應進行注銷登記,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領取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儲存額。

  已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出國(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繼續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應進行注銷登記,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停止發放養老保險待遇,一次性領取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及與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優撫等相關制度的銜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軍人退出現役后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第六章  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

  第三十四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開展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地級以上市為單位進行管理。

  第三十六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切實履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并定期公開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確?;鸢踩?。

  第三十八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要共同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待遇核發和關系轉移等各個環節的風險防控工作。

  第三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情況和基金收入、支出、結余及收益情況。

  第四十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七章  組織管理服務

  第四十一條  各鎮街要把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強宣傳發動工作,落實工作目標責任制。

  第四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和標準制訂、政策宣傳、審核匯總基金預決算草案、綜合協調等工作。稅務機關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補助資金的預算安排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管理,對基金收支、管理的財政監督和基金預決算草案的審核等工作。公安部門負責提供城鄉居民戶籍基本信息、戶口遷移、注銷信息的核查服務等工作。司法部門負責提供服刑人員入監服刑、假釋、保外就醫、刑滿釋放信息等工作。衛生健康部門提供醫學死亡信息等工作。民政部門負責提供低保、特困人員身份的審核確定、死亡火化人員有關信息等工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提供復退軍人軍齡有關信息等工作。殘聯部門負責提供城鄉重度殘疾人和精神智力殘疾人有關信息等工作。扶貧開發辦公室負責提供相關建檔立卡貧困人員信息等工作。發展改革、審計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有關工作。各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數據共享等方式,及時將公民相關信息傳送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四十三條  各鎮街應切實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結合本地實際,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注重運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實現精確管理、便捷服務。

  第四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繳費核定、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基金預決算草案編制等工作,為城鄉居民提供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和業務辦理咨詢、個人信息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記錄等服務,為參保人建立參保檔案并長期妥善保存。

  第四十五條  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選擇能夠為城鄉居民提供安全、方便服務的金融機構代辦繳費、待遇發放等業務。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ㄒ唬┥米蕴岣呋蚪档屠U費標準的;

 ?。ǘ┎话匆幎▽⒊青l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或者違反規定開設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的;

 ?。ㄈ┻`反規定遲征、少征、多征、免征養老保險費的;

 ?。ㄋ模┪窗匆幎ㄖЦ痘蛲V怪Ц娥B老保險待遇的;

  (五)擅自變更支出項目、調整支出標準的;

 ?。┪窗磿r足額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付到支出戶的;

 ?。ㄆ撸┎灰婪男谢鹱坊刎熑蔚?;

  (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隱匿、轉移、侵占、挪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責令限期退回,并依法予以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出具虛假證明材料、隱瞞參保人死亡事實等手段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退回,并依法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錯誤審核養老保險待遇的,應當依法重新認定和審核;造成少發養老保險待遇的,應予補發;造成多發養老保險待遇的,應予以追回,若參保人拒不退還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队“l中山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中府〔2011〕133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中山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解讀


  圖解: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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