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商協會及企業: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穩外資工作,延續市“外資十五條”政策效應,根據《廣東省進一步做好穩外資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粵府辦〔2020〕15)、《中山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我局對原“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外商投資獎勵項目)”進行修訂,草擬了《中山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利用外資項目)實施細則(修訂版)(征求意見稿)》。現征詢公眾意見,請認真研究并結合自身實際,提出修改意見。請于3月3日前將有關書面意見反饋我局,以個人名義提出的需附上身份信息,以企業名義提出需加蓋公章。逾期未提出視為無意見。
此函。
附件:中山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利用外資項目)實施細則(修訂版)(征求意見稿)
中山市商務局
2022年2月21日
(聯系人:馮英姿,電話:89892332)
中山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利用外資項目)實施細則(修訂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關于穩外資工作的決策部署,全力穩定外資存量、促進增量,千方百計穩住外資基本盤,推動利用外資高質量發展,根據《廣東省進一步做好穩外資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市商務局在中山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中設立促進利用外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并根據《中山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山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商務局是專項資金項目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項目資金的具體管理工作,包括設置項目資金績效目標、受理項目資金申報、審核項目資金申報材料、組織項目評審、跟蹤項目實施、監督檢查項目資金的使用以及對項目資金使用進行績效評價等。
第三條 市財政局負責審核項目資金預算,按照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組織實施項目資金績效管理和財政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章 獎勵對象、范圍及標準
第四條 項目資金獎勵對象
在中山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臺投資企業,不含房地產、金融業及類金融業項目),優先支持我市重點發展產業領域企業。
第五條 項目資金獎勵范圍及標準
自2022年起,對自然年年度外方股東實繳注冊資本金額500萬美元及以上(僅限貨幣出資,下同)的外商投資企業,按以下標準給予財政獎勵:
(一)年度外方股東實繳注冊資本金額2000萬美元及以上,按該年度實繳金額的2%給予支持,最高獎勵2000萬元人民幣。
(二)年度外方股東實繳注冊資本金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少于2000萬美元的,按該年度實繳金額的1.5%給予支持。
(三)年度外方股東實繳注冊資本金額500萬美元及以上、少于1000萬美元的,按該年度實繳金額的1%給予支持。
第三章 資金申報、審核及撥付
第六條 申報單位應按申報通知規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申報材料,逾期未提交材料的,不予受理。申報單位須按照《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填寫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并承諾滿足以下條件:
(一)實繳資金應在到位后1年內投入到本企業在本市實際建設或經營的項目并切實履行承諾;
(二)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獎勵資金應用于本企業在本市的實際建設或經營的項目,并設立專門賬戶專款專用;
(三)外商投資企業在獲得資金獎勵后5年內不遷離中山、不減少注冊資本、不轉為內資企業并切實履行承諾。
第七條 鎮街商務部門對資料齊備性、申報資格進行初審。市商務局負責對項目進行審核,或組織相關部門、第三方評審機構、專家等進行審核。
第八條 市商務局根據評審意見或審核結果提出擬獎勵項目名單,通過市商務局門戶網站等途徑進行公示,公示期7個工作天。對評審意見或審核結果有異議的申報單位應在公示期內向市商務局提出復核申請,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九條 獎勵項目名單公示后經市政府批復同意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條 獎勵資金總額超出項目資金預算金額的,在商務發展專項資金進行調劑補足,或列入下一年度項目資金預算。采取事后補助方式,最終資助金額受資金預算總額控制。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不予獎勵:
(一)在申報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的;
(二)違反專項資金管理規定被限制或取消申請資格的;
(三)被納入中山市產業扶持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系統黑名單的;
(四)其他經市商務局認定不予獎勵的。
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
第十二條 市商務局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專項檢查或審計工作和資金績效自評工作。
第十三條 各資金使用單位必須嚴格按規定使用資金,設立專門收支賬目、自覺接受審計、財政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申報單位須對資金申報材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凡經審計和監督部門認定,資金申報和使用單位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違反第六條相關承諾的,資金申報單位應及時糾正或退回全部財政資金;情節嚴重的,可在3-5年內限制專項資金申報資格。
第十五條 市商務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審批工作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規定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