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自然資源局制定了《城中村改造項目購買商品住房用作安置房的操作指引》(中山自然資函〔2024〕1351號),于2024年12月3日起實施。根據相關規定,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說明
2024年1月,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國家部委明確城區常住人口200萬以上的大城市可申請納入城中村改造政策支持范圍;5月,我市獲得國家城中村改造政策擴圍城市資格。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城中村改造專項借款主要用于項目前期工作、征收補償安置、安置房建設以及安置小區的配套設施建設;8月,上級明確專項借款可用于購買存量商品房用作安置房,并對相關項目方案調整、購買房源條件等提出要求。為貫徹落實上級要求,積極穩步推進我市符合條件的城中村改造,滿足村(居)民多樣化安置需求,規范改造項目購買存量商品房作安置房工作,制定本《操作指引》。
二、文件的主要內容
《操作指引》共五方面,主要內容如下:
(一)適用范圍,明確了本《操作指引》適用于申請使用國家城中村改造專項借款的城中村改造項目。
(二)補償計算規則,結合《中山市城中村改造征收補償實施意見》(中府〔2024〕182 號)有關規定,明確選擇購買商品住房用作安置房的住宅房屋價值補償、搬遷(家)費、臨時安置費等補償計算規則。
(三)購房操作規則,明確了購買商品住房用作安置房的房源范圍、購房主體、基本流程等事項。
(四)方案編審要求,明確購買商品住房用作安置房的項目,其資金平衡方案、征收補償方案和改造方案的編制要求和審批程序。
(五)其他事項,明確對提供房源的企業和選擇購房的村(居)民給予最大程度的辦事便利和購房服務支持;鼓勵金融機構為購房人提供金融信貸支持;明確項目資金(含專項借款)的使用和監管要求等。
三、重點條款解讀
本《操作指引》明確購買商品住房的房源條件,原則要求屬于已建成的存量商品房,所在樓盤立項、用地、建設等相關手續須齊備,可以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的商品住房,具體包括兩類:
(一)市、鎮屬企事業單位提供的商品住房。該類主要是存量商品住房(如已辦證到市鎮屬企事業單位名下未使用的“二手房”),鼓勵產權單位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確定交易價格,并按照《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交易過戶。
(二)各類房地產開發企業已建成未出售的商品住房。該類主要是新建增量商品住房(如新建未售未辦理轉移登記的“一手房”),明確該類商品房須在“廣東省數字住房(粵安居)一體化平臺”進行銷售登記備案。對購買在建項目的,相關商品住房要求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相關資金須按規定納入資金監管賬戶。
相關鏈接:中山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城中村改造項目購買商品住房用作安置房的操作指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