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市自然資源局印發《中山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廢止<關于促進低效征地留用地盤活利用的實施意見>等5份規范性文件的通知》,對《關于促進低效征地留用地盤活利用的實施意見》等5份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現根據有關規定解讀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必要性
根據《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通知》的規定,制定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的調整情況以及上級機關要求,及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與定期清理相結合、專項清理與全面清理相結合。
二、清理工作依據
《中山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21〕113 號)
三、清理程序說明
(一)結合市司法局制定《關于全面清理行政規范性文件 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工作方案》要求及我局工作實際,我局制定了《關于全面清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工作方案》,明確清理范圍、清理標準、清理工作要求等,并根據清理工作安排,組織對現行有效行政規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及部門規范性文件展開全面清理,逐份排查、復核、深研究,形成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情況,報送至市司法局。
(二)市司法局對各部門報送的規范性文件清理初步意見進行審核,并統一征求意見后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同意。根據市司法局印發《關于有序公布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印發《中山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廢止<關于促進低效征地留用地盤活利用的實施意見>等5份規范性文件的通知》。
四、廢止結果說明
(一)《關于促進低效征地留用地盤活利用的實施意見》(中土函〔2016〕3680號)。文件廢止后,相關工作按照《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粵府辦〔2009〕41號)以及《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執行。
(二)《關于進一步規范我市征地補償和用地報批工作的通知》(中土函〔2014〕1314號)。文件廢止后,相關工作按照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及《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等執行。
(三)《中山市礦業權交易管理辦法》(中土函〔2013〕1014號)。文件廢止后,相關工作按照《廣東省礦業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粵國土資地勘發〔2012〕14號)執行。
(四)《關于戶籍改革后認定農村村民身份操作辦法的通知》(中土字〔2016〕192號),階段性任務文件,不再執行。
(五)《促進我市經濟穩定增長和轉型升級的八條土地保障措施》(中土函〔2015〕1440號),階段性任務文件,不再執行。
五、文件實施日期
因不存在需要行政管理相對人提前知悉的情況,《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鏈接:中山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廢止《關于促進低效征地留用地盤活利用的實施意見》等5份規范性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