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生態保護補償制度,鼓勵和支持基層開展耕地保護工作,市自然資源局不斷完善耕地保護生態補償機制,8月27日印發《中山市自然資源局耕地保護生態補償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新一輪耕地保護生態補償范圍、對象和資金標準,補償資金分配、撥付和使用程序,以及有關監督管理規定。耕地保護生態補償從全市統一籌集的生態補償資金中安排資金,在堅持開展普惠性補償、按耕地面積發放補償資金的基礎上,適度提高補償標準,并建立激勵性補償機制,對耕地保護工作成效突出的鎮、村給予獎勵。
《辦法》提高普惠性補償標準,由原來的永久基本農田268元/年·畝、一般耕地134元/年·畝,提升至永久基本農田400元/年·畝、一般耕地200元/年·畝。普惠性補償資金根據各鎮街永久基本農田和一般耕地面積分配給鎮街,其中40%由各鎮街政府統籌使用,60%補貼到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責任單位。
《辦法》建立激勵性補償機制,按照全市耕地100元/年·畝標準增設市級獎勵資金,用于統籌激勵耕地保護成效突出的鎮街。鼓勵鎮街安排資金獎勵耕地保護成效突出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責任單位。
《辦法》明確耕地補償資金用途,用于耕地保護管理、“田長制”建設、耕地恢復、耕地質量提升、農田基礎設施管護修繕等。補償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優先保障上述用途后,還可用于村公益公建事業。
相關鏈接:中山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中山市自然資源局耕地保護生態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