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中山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定>的決定》經市人民政府十五屆7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于2020年3月1日以市政府第14號令公布,于2020年4月1日起實施。現就《決定》解讀如下。
一、《規定》的修正背景
《中山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定》(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公布,下稱《規定》)是我市于2016年10月24日發布的政府規章,自2016年11月24日起施行。此次修正主要基于以下幾方面考量:一是及時與上位法銜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第十四項規定刪去《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中的“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等規定。由于《中山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定》依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制定,且在第二十二條規定中有相同內容的表述,有必要進行修正。二是我市機構改革后部分部門職能進行了調整,為做到權責明確,對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和有關管理事項的職責部門作相應調整。三是結合《規定》在我市實施情況,一些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對象、保護措施需進行調整。
二、修正的主要內容
(一)根據國務院令第687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十四點“刪去《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 (該條文具體內容為: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保護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筑;制訂保護方案,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一)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活動;(二)在核心保護范圍內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三)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筑的活動)中的‘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定,相應刪除我市《規定》中規范同一事項的第二十二條中“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物主管部門批準”的內容,保持與上位法銜接、一致,詳見修正后第二十五條。
(二)根據《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歷史建筑保護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4〕54號),結合我市實際,《規定》增加了“歷史風貌區”作為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列入保護名錄,并根據《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規定,完善了歷史風貌區的保護規劃內容等相關規定,詳見修正后第十條、第十六條等條文。
(三)與機構改革相銜接,根據我市機構改革后相關部門的職責,修改了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及有關管理事項的職責部門。如明確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全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歷史建筑的保護工作,負責具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保護規劃;同時對市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的職責進行了調整,詳見修正后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等條文。
(四)根據實際情況,對一些管理措施的實施部門或者具體管理方式進行了調整。
1.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保護規劃編制部門進行了調整。修正前規定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編制,修正后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編制;明確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的保護規劃由市城市更新部門負責具體編制,詳見修正后第十三條。
2.在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情況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采取措施或者代為修繕前,增加征得保護責任人同意的程序,并明確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歷史建筑的修繕補助按照我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資金管理規定執行,詳見修正后第三十一條。
3.為更有利于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全面統籌,對保護對象保護標志的具體設置進行了分工,歷史建筑保護標志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門負責具體設置,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保護對象保護標志由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設置,詳見修正后第三十七條。
(五)將“紅色革命遺址”作為我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明確的重點保護內容。詳見修正后的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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