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臺了《關于支持和鼓勵高標準廠房和工業大廈建設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于2019年9月20日起實施。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15〕14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政策出臺的背景說明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于著力振興實體經濟的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工作作出的“四個堅持、三個支撐、兩個走在前列”重要批示精神,進一步降低制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建設制造強省。2017年8月20日,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廣東省降低制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粵府〔2017〕90號),并要求各地市要根據本文件精神,結合本地區工作實際,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制定出臺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
二、政策的主要內容
第一條為鼓勵措施,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通過廠房加建、廠區改造、內部用地整理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第二條闡述了可分割轉讓的高標準廠房和工業大廈具體要求,即容積率在2.0及以上,建筑密度不小于35%,層數在4層及以上,且帶工業電梯的標準廠房;按幢分割每個基本單元建筑面積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按層分割每個基本單元建筑面積不得少于500平方米。
第三條明確了高標準廠房和工業大廈分割轉讓受讓方為政府鼓勵的制造業企業及其相關產業鏈合作伙伴企業,并明晰了受讓主體的認定部門為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第四條闡述了高標準廠房和工業大廈的項目用地和新建建筑物要求。項目用地要求:(一)建設使用土地登記用途為工業、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出讓的建設用地;(二)項目用地面積不小于40畝,屬“三舊”改造項目的面積不小于10畝。新建建筑物要求:(一)首層高度不低于6米,二層及以上樓層層高不低于4.5米;(二)建筑樓面活荷載設計標準值不低于4KN/m2且須滿足入駐產業承重要求;(三)生產輔助建筑面積的總量不得超過總建筑面積的15%。
第五條明確了可分割轉讓的高標準廠房和工業大廈的土地分割登記方式,即土地分割只涉及土地使用權份額轉移,按土地使用權共同共有登記發證并注記,不得將一宗土地分割為多宗土地。
第六條明確了高標準廠房和工業大廈內業主共有土地及房屋范圍,以及闡明辦公、生活服務等配套用房的處理方式。即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及物業服務用房屬業主共有;辦公、生活服務等配套用房不得獨立進行分割、分割轉讓或抵押。但可以按照不高于廠房分割或分割轉讓的比例,隨廠房一并分割、分割轉讓或抵押。
第七條明確辦理高標準廠房和工業大廈分割所需資料。
第八條明確辦理高標準廠房和工業大廈轉讓所需資料。
第九條明確高標準廠房和工業大廈分割轉讓后的自留面積比例,以及分割轉讓后的后續登記要求。自留面積比例為分割轉讓后原權利人自留的工業功能的建筑面積占分割轉讓前工業功能確權登記的建筑面積比例不得低于51%,并在項目監管協議中明確約定自辦理不動產(房產)登記之日起自持不少于15年。分割轉讓后的后續登記要求為自完成轉移登記之日起5年內原則上不得再次轉讓并在不動產證書附記項中注記清楚起止時限;考慮到企業實際經營情況,如屬經營困難的可由權利人提出轉讓申請,憑屬地鎮區和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出具審查意見后,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另針對制造業企業引進本企業產業鏈合作伙伴提出豁免條件,即不受本條自持比例限制。
第十條為轉讓方責任,即應制定項目運營管理制度,嚴禁受讓方擅自轉租、轉售、改變項目用房原有使用功能、違法加建改建等行為,一經發現,應責成受讓方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應通知并配合屬地政府進行查處、處罰或拆除。
第十一條為當地政府責任,即對高標準廠房和工業大廈運營企業運行情況進行監管,必需轉讓方、受讓方簽訂項目監管協議,協議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投產時間、投資強度、產業導向、節能環保、產出強度、財政貢獻強度、違約責任等相關條款。
第十二條為附則,主要是政策解釋及施行日期說明。
三、主要鼓勵措施
(一)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通過廠房加建、廠區改造、內部用地整理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二)高標準廠房和工業大廈可按幢、層等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辦理產權分割和轉移登記,用于引進政府鼓勵的制造業企業及其相關產業鏈合作伙伴企業。
相關鏈接:中山市自然資源局 中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關于支持和鼓勵高標準廠房和工業大廈建設的實施細則》的通知(中山自然資規字〔2019〕1號/中山自然資函〔2019〕23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