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自然資源局,各相關科室、各分局:
2019年7月16日,由中山市人民政府印發的《中山市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管理辦法》(中府〔2019〕81號)有效期屆滿,已失效。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調整建筑高度無須補繳地價款,無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
二、商業、住宅用地周邊未敷設市政污水管網的,或工業用地周邊未敷設市政污水管網且屬地鎮街政府未制定實施計劃的,不予出具規劃條件。
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改變土地用途(含規劃條件變更、出讓合同變更協議等):
(一)以協議方式出讓的住宅用地改變土地用途為商業;
(二)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商業、住宅用地改變土地用途為倉儲、工業、公共設施、教育、文體、醫療衛生、行政辦公等;
(三)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倉儲、工業用地相互改變土地用途,或改變土地用途為公共設施、教育、文體、醫療衛生、行政辦公等;
(四)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公共設施、教育、文體、醫療衛生、行政辦公等用地相互改變土地用途。
四、除上述內容外的相關工作,依現有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辦理。
中山市自然資源局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