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林業局,各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
為規范國有林場經營管理,維護國有林場合法權益,促進國有林場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廣東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國有林場改革的政策文件規定,我廳制定了《廣東省林業廳關于國有林場的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林業廳
2018年6月29日
廣東省林業廳關于國有林場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林場經營管理,維護國有林場合法權益,促進國有林場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有林場管理辦法》《廣東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印發<國有林場改革方案>和<國有林區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國有林場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國有林場管理和在國有林場范圍內進行生產經營及其他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林場,是指國家建立的專門從事植樹造林,森林資源培育、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益事業單位。
第四條 省林業廳主管全省國有林場工作,負責省屬國有林場管理。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國有林場工作,同時負責本級直屬國有林場管理。國有林場管理的具體工作,由林業主管部門的國有林場管理機構負責。
第五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國有林場管理機構建設,國有林場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國有林場相關法律、法規,建設標準和規范;
(二)協調編制國有林場發展規劃并監督實施;
(三)審核國有林場森林經營方案;
(四)受委托承擔國有林場及經濟實體國有資產監管事務性工作;
(五)指導、檢查、監督和考核國有林場生產經營活動;
(六)組織實施國有林場經濟實體內部審計以及國有林場場長森林資源離任審計;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組織所屬國有林場編制發展規劃,并將國有林場的發展規劃納入地方林業發展規劃,明確國有林場的發展方向、主要任務和建設目標。
第七條 國有林場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應當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任期目標內容的設定,應當體現林業行業和國有林場特點,注重打基礎、利長遠、求實效。任期目標由國有林場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經國有林場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報同級林業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條 國有林場資產管理按照《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財政廳關于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的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第九條 國有林場基礎設施建設要體現生態建設需要,向各級政府申請在現有專項資金渠道內,加大對國有林場道路、供電、飲水、森林防火、管護站點、生態監測站用房、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林業專項資金可重點向國有林場傾斜,支持國有林場發展。
第十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國有林場干部職工的培訓,組織人員參加政治和業務培訓,提高國有林場干部職工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二章 森林資源培育與保護
第十一條 國有林場應當大力推廣林業先進實用新技術,加強中幼齡林撫育力度,大力發展珍貴鄉土樹種,積極培育大徑級國家戰略儲備林,不斷提高森林資源質量。
第十二條 國有林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開展森林資源調查,建立森林資源檔案,健全森林資源動態監測體系,掌握森林資源發展變化情況,將有關數據逐級報送至省林業廳,并協助做好定期向社會公布森林資源狀況等工作。
第十三條 國有林場應當實施以提高森林資源質量為核心的森林資源經營管理制度,根據林業長遠發展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和林業分類經營的總體要求,結合本場實際情況原則上每5年編制一期森林經營方案,報同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后實施,并報省林業廳備案。省屬國有林場的森林經營方案,由省林業廳審批。
調整森林經營方案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審核批準。
第十四條 國有林場必須按照森林經營方案和上級下達的計劃,完成育苗、造林、更新、撫育和低產林改造等任務。
采伐跡地應當按照采伐許可證規定的面積、株數、樹種、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務;其他宜林荒山荒地應當限期組織造林。
第十五條 國有林場林木采伐必須嚴格執行限額采伐、憑證采伐制度。生態公益林采伐按照生態公益林相關規定執行。省屬、市屬、縣屬國有林場需單獨編制采伐限額,按照省人民政府下達數量執行。
第十六條 未經省林業廳審核同意,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改變國有林場林地的權屬和用途。
第十七條 嚴格控制建設項目占用國有林場林地。因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國有林場林地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占用國有林場林地的單位應當按規定支付森林植被恢復費、林地補償費、林木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等,并按約定支付其他補償。
第十八條 禁止在國有林場進行開墾。嚴禁在國有林場進行采石、采砂、取土等行為,因基礎設施建設確需在國有林場進行采石、采砂、取土的,應當依法辦理行政許可手續。
第十九條 國有林場在其經營管理的林地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由同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涉及基本建設的,應當遵守基本建設程序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未經國有林場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進入國有林場進行放牧、養蜂、狩獵、采集、探險、旅游等活動。
第二十一條 國有林場應當加強森林資源保護,合理區劃,建立管護站,健全護林組織,配備森林管護人員,明確管護職責,確保管護成效。
第二十二條 在國有林場內設立的森林公安派出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制止亂砍濫伐,打擊偷砍盜伐、哄搶林木和侵占林地的違法行為,維護國有林場社會治安,保護森林資源。
第二十三條 國有林場應當建立健全各項森林防火機制,建設生物防火林帶,完善森林防火設施,配備護林防火人員,加強護林防火宣傳教育,并與毗鄰單位做好護林防火聯防工作。
第二十四條 國有林場應當根據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的需要配備森防技術人員,增強防治設施裝備和應急物資儲備,嚴格疫情檢測報告和檢疫檢查,堅持綠色防治,推行區域化聯防聯治和專業化統防統治,防止林業有害生物擴散蔓延。
第二十五條 國有林場應當保護其經營管理范圍內的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地、原生地。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古樹名木及具有紀念意義的林木,應當登記造冊,建立檔案,加強管理;對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應當開展普查和監測工作,建立和完善資源數據庫,采取相應措施,有效保護資源,維護其生息繁衍的環境。
第二十六條 國有林場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山林權證、規劃設計文件、圖紙、合同、協議、森林經營方案等權屬依據和經營管理資料必須及時歸檔,并按《廣東省檔案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國有林場的林地、林木發生流轉的,應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或政府招投標等平臺依法依規進行。
第二十八條 國有林場范圍內的生態公益林與商品林,應當全部購買森林保險,增強林業風險抵御能力。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 國有林場依法享有下列權利,并履行相應義務:
(一)依據林業長遠發展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制定年度各項生產、經營計劃,確定建設項目和生產規模;
(二)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保持森林物種多樣性,承擔建設國家木材戰略儲備基地任務;
(三)負責轄區內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林木良種生產、生態監測、林業科技實驗示范等;
(四)適度開展國有資產經營活動,積極發展生態旅游和林下經濟等,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五)對其經營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和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統一管理,維護國有林場穩定;
(六)有權拒絕非法集資、收費、攤派,并依法向有關機關申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條 國有林場不得以其經營的林地、林木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消耗性林木資產和生產性林木資產作為投資或抵押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天然林和公益林按規定不得抵資、抵債和抵押。利用其他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并提出申請,經同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三十一條 國有林場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嚴格獨立經濟核算。
第三十二條 國有林場應當嚴格遵守國家財務、稅收、勞動工資等方面的規定,接受財政、稅務、審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機關的監督。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三十三條 場長負責管理國有林場的生產、經營等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本場的森林經營方案和年度計劃;
(二)向林業主管部門提請本場管理機構的設置、調整;
(三)依程序向林業主管部門提請任免或者聘任、解聘本場管理人員;
(四)組織制定資金使用、財務預決算、勞動保護措施等方案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五)決定本場崗位責任制等相關方案;
(六)其它需要由場長行使的職權。
第三十四條 國有林場應當依法建立工會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國有林場所從事的經營活動實行市場化運作,組建經濟實體,將經營活動交由經濟實體負責。已經成立經濟實體的,要理順關系,國有林場不參與經濟實體的經營活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在國有林場范圍內發生破壞森林、林木、林地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等涉林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國有林場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林業廳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