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市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促進地下建設用地資源合理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中山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中府〔2021〕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明確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款計收范圍,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相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山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中府〔2021〕1號)實施前已簽訂出讓合同的土地,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或已經相關政府部門批準利用地下建設用地,或建設地下停車庫、配套設施,不計收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款;其余情形按第三、四條執行。
二、《中山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中府〔2021〕1號)實施之日起至本通知實施之日止為過渡期。過渡期內發布的出讓公告、出讓預告或簽訂出讓合同中已明確地下建設用地使用要求的,按要求進行開發建設不計收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款;如未明確,利用地下建設用地建設地下停車庫或配套設施的不計收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款;其余情形按第三、四條執行。
三、本通知實施之日起發布出讓公告或出讓預告的國有出讓建設用地均應明確地下建設用地使用要求。符合以下情形的應計收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款:
(一)出讓的結建地下建設用地為商業、商務辦公、倉儲和工業等經營性用途的;
(二)出讓的地表用途為商服用地或住宅用地結建地下停車庫或配套設施的;
(三)出讓單建地下建設用地的。
四、本通知實施之日起發布出讓公告或出讓預告的國有出讓建設用地符合以下情形的不計收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款:
(一)地表用途為工礦倉儲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特殊用地和交通運輸用地且地下建設用地用于建設地下停車庫或配套設施的;
(二)公益性建設項目歷史拆遷安置用地的地下建設用地用于建設地下停車庫或配套設施的。
五、國有劃撥地下建設用地用于建設地下停車庫或配套設施不計收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款。
六、集體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款計收范圍參照國有建設用地執行。
七、法律法規對國防、人民防空、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礦產資源等地下建設用地計收價款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其他未明確情形由市自然資源局報請市政府確定。
九、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中山市自然資源局
2022年1月11日
相關鏈接:《關于明確中山市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款計收范圍的通知》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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