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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單位 | 意見 | 擬采納情況 | 說明 |
1 | 劉*權 | 對“辦法”中包括國有建設用地個人登記的五畝以下土地不可分割提出異議,具體每宗土地情況不同,歷史出處不同,有合并后準備再分割有效利用土地的,但政府已多次暫停分割與合并,應按當時土地出讓時的成文與不成文規定辦理,應實事求是,不可一刀切,損害業主的權益,也損害政府的公信力。 | 擬不采納 | 土地面積過小容易受建筑退讓、綠化、密度、消防等方面影響而不利于節約集約利用,且土地碎片化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因此,在不違反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前提下,不鼓勵土地再隨意分割。 |
2 | 對五畝以下土地碎片化合并到五畝以上的問題,政府是否對空地轉讓和稅務作特殊處理? | (不屬于征求意見范圍) | 土地轉讓及涉及的稅費問題,不屬于征求意見范圍。 |
相關鏈接:關于征求《中山市國有建設用地合并與分割管理實施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公眾意見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