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航道事務中心 |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的相關要求,建議“第四條”修改為:海域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海洋功能區劃、航道規劃),海洋生態紅線、海岸線管控要求。二、航道是水運的公共交通設施,航道在項目建設時已辦理海域使用相關手續,但為了保證航道暢通,需要對航道進行維護,為保證航道維護工作順利開展,確保水運交通安全,應當在“第二章 海域使用的申請與審批”中明確:航道養護項目不需要辦理海域使用手續。 | 部分采納 | 第一點部分采納,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文件精神,國土空間規劃已涵蓋所有空間專項規劃,包括海洋功能區劃、航道規劃等,故第四條修改為:海域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海洋生態紅線、海岸線管控要求。第二點不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規定“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必須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依法登記的海域使用權受法律保護。”因此,單位和個人在已批準的海域范圍、用海方式、用海期限內的用海活動無需再辦理海域使用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