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為規范歷史建筑保護修繕和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更新補助資金的管理,推動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更新和歷史建筑保護修繕和利用,我市對原《中山市歷史建筑和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府辦〔2019〕19號)進行了修訂和完善,制定出臺了《中山市歷史建筑保護修繕和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更新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新出臺的《中山市歷史建筑保護修繕和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更新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延續了上一版政策對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更新和歷史建筑保護修繕的支持政策,同時加大財政支持、強化政府擔當、鼓勵群眾參與,統一將歷史建筑一般修繕項目的補助標準提升至50%,單處歷史建筑不高于200萬元;對歷史建筑有損毀風險、存在安全隱患,保護責任人屬低保戶、特困戶、低收入群體等情形,經鎮街核實不具備保護修繕能力的,以及保護責任人因失聯等無法履行保護修繕責任的,建立代修制度,由鎮街政府代為修繕。此外,對單處歷史建筑修繕工程費用5萬元以下的小型修繕項目,由鎮街統籌組織實施,市民配合鎮街政府開展有關工作即可。
二、重點調整條款解讀
第十條 補助資金可用于歷史建筑保護修繕、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更新(基礎設施改善、環境整治、風貌保護等)項目工程費用,主要包括:房屋安全鑒定檢測費用、方案設計費、工程設計費、預(決)算編制費、勘測費、監理費、建筑工程費、安裝工程費以及場地有關的其他費用。
補助資金支出不得超出歷史建筑本體及其核心保護區、歷史文化保護區的保護范圍。
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更新項目使用鎮街政府本級財政資金實施的方可納入補助范圍,保護修繕工程已納入中山市美麗鄉村、特色精品村、老舊小區改造等范圍并已獲得對應財政資金支持或者以政府債券方式保障實施的項目不得重復申領補助資金。
解讀:本條規定了補助資金的使用范圍,根據保護修繕實際將房屋安全鑒定檢測費用納入補助范圍。同時,為提高市級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效能,進一步明確了不得重復申領補助資金的情形。
第十一條 符合以下規定之一的歷史建筑保護修繕工程,保護責任人可申請資金補助:
1.清潔衛生、防潮防滲(包括除草,墻面、地面、屋面等和門窗零星修補等)、維護防災設施(含必要設施配置)、結構構件維護(含白蟻防治、局部小修小補等)等不涉及價值要素、不影響歷史建筑外觀的日常保養維護工程。
2.對歷史建筑進行全面修繕或對價值要素進行局部修繕等修繕工程。
3.對主體結構或價值要素出現斷裂、垮塌、掉落等危險或經相關部門鑒定為危房的歷史建筑實施的可逆的搶險加固工程。
4.對不涉及價值要素的結構安全問題和使用性能問題進行加固改造,保護性設施建設,保證建筑的使用安全和功能需求的加固改善工程。
解讀:本條規定了可申領補助資金的四類歷史建筑修繕工程類型,即明確了因其他建設項目需要,對歷史建筑實施的原址保護、遷移工程費用,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有關規定納入其項目成本,不予補助。
第十二條 市、鎮街兩級財政對歷史建筑保護修繕、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更新項目分別按以下標準給予保護責任人資金補助,由工程承接單位墊付資金進行修繕的可依協議給予工程承接單位:
?。ㄒ唬v史建筑保護一般修繕項目補助標準。
市財政按單處歷史建筑不高于200萬元的標準對歷史建筑保護一般修繕項目給予補助。其中:
1.保護責任人使用自有(自籌)資金按規定對歷史建筑進行保護修繕,市財政給予工程費用50%的資金補助、鎮街財政給予工程費用20%的資金補助。
2.歷史建筑有損毀風險、存在安全隱患,保護責任人屬低保戶、特困戶、低收入群體等情形,經鎮街核實不具備保護修繕能力的,由鎮街代修并承擔全部工程費用,市財政給予鎮街工程費用50%的資金補助。
保護責任人因失聯等無法履行保護修繕責任、由鎮街代修并承擔全部工程費用的,市財政給予鎮街工程費用50%的資金補助。歷史建筑修繕后經活化利用產生收益的,鎮街應研究制定收益處置的合理方案。
?。ǘ┱y籌類歷史建筑保護小型修繕項目(以下簡稱為小型修繕項目)補助標準。
由鎮街統籌組織實施、單處歷史建筑修繕工程費用5萬元以下,且鎮街當年此類項目工程總費用在50萬元以下的,市財政給予鎮街政府100%資金補助。鎮街當年此類項目工程總費用在50萬元以上的,參照本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同一歷史建筑的小型修繕項目一般3年內只補助1次。
?。ㄈv史文化保護區保護更新項目補助標準。
市級財政對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更新項目給予鎮街工程費用50%的資金補助,對歷史風貌區保護更新項目給予鎮街工程費用30%的資金補助。
上述費用計算應當符合第十條規定的計算范圍,并按工程決算價核準。
解讀:為保護群眾積極性,本條結合我市保護修繕項目實際,在保持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更新項目補助標準不變的同時,區分歷史建筑一般修繕項目、政府統籌類小型修繕項目分別制定了補助標準,其中對于歷史建筑一般修繕項目的市級補助標準由2019年《中山市歷史建筑和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A類50%、B類30%統一調整為50%;對于項目周期短、金額小的小型歷史建筑修繕項目,新增設政府統籌類歷史建筑保護小型修繕項目(單處5萬元、年度內轄區總額50萬元以下),由鎮街政府統一申報、統一采購、統一實施、統一買單,市級財政全額補助鎮街政府;對于群眾確實經濟困難、保護責任人失聯等情形,為發揮政府補位作用、避免危舊歷史建筑失修帶來的安全風險,明確可由鎮街代修并承擔全部工程費用,市財政給予鎮街工程費用50%的資金補助。同時,為防止保護責任人失聯、物業失管而再次快速老化?;?,明確可由鎮街政府代管。
第十三條 歷史建筑保護修繕和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更新項目必須先編制設計方案,辦理相關審查或審批手續,方可申請項目計劃。
歷史保護區保護更新項目的設計方案需經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以下統稱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審定,涉及歷史文化街區的還應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工程費用預算100萬元以上項目,市自然資源局應組織專家對設計方案進行評審。
解讀:為加強項目和資金管理,根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中山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定》《廣東省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保護利用工作指引(試行)》等有關規定,本條規定了申請納入項目計劃的要求,明確了歷史建筑和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更新項目申請納入項目計劃應編制相關方案、辦理審批或審查手續以及工程費用預算100萬元以上項目應組織專家對設計方案進行評審等要求。此外,根據《城市紫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明確涉及歷史文化街區的還應報上級主管部門(省、國家兩級)備案,并根據我市歷史文化保護區管理實際和完善上報程序和資料要求,規定其保護更新項目設計方案需經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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