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自然資源局印發《中山市歷史建筑保護修繕和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更新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新政策在保持原《中山市歷史建筑和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對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更新項目補助標準不變的基礎上,根據鎮街、村(社區)和群眾反映的希望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歷史建筑失管失修問題亟待解決等情況,進一步優化政策措施,加大力度推動歷史建筑保護修繕和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更新。
提高補助比例。為保護群眾積極性,結合我市歷史建筑保護修繕項目實際,區分歷史建筑一般修繕項目、政府統籌類小型修繕項目分別制定了補助標準,其中對于保護責任人使用自有(自籌)資金按規定對歷史建筑進行保護修繕的一般修繕項目,市級對經核準工程費用的補助標準由2019年《中山市歷史建筑和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A類歷史建筑50%、B類歷史建筑30%統一調整為50%(單處歷史建筑不高于200萬元),鎮街財政可按20%的標準給予資金補助。
強化政府統籌。對于項目周期短、金額小(單處5萬元、年度內鎮街轄區總額50萬元以下)的歷史建筑小型修繕項目,新增設政府統籌類歷史建筑保護小型修繕項目,由鎮街政府統一申報、統一采購、統一實施、統一驗收、統一買單,市級財政全額補助鎮街政府,保護責任人只需配合鎮街政府開展有關工作即可。
政府及時補位。對于保護責任人確實存在經濟困難(屬低保戶、特困戶等)、經鎮街核實不具備保護修繕能力的,以及保護責任人因失聯等無法履行保護修繕責任的,為發揮政府補位作用、避免危舊歷史建筑失管失修帶來的破壞損毀和安全風險,明確可由鎮街政府組織代修并承擔全部工程費用,市財政給予鎮街政府工程費用50%的資金補助。
優化指導服務。在加強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能的同時,新政策列明了項目和資金申報所需的材料、提供了材料模板,并明確了鎮街主管部門應指導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編制修繕設計方案、施工方案和預(決)算方案、辦理相關審批審查,選定監理等第三方服務單位,及時為轄區群眾提供支持和服務。接下來,市自然資源局也將認真做好政策政策宣貫,入鎮下村到保護修繕項目一線進行技術指導,提供全周期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