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不動產登記,做到依法行政,提高服務質量和登記效率,根據民法典及不動產登記相關規定,我局對申請人提交遺囑公證書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業務流程進行調整,現將相關事項通告如下:
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生前已訂立遺囑且辦理公證手續,被繼承人、遺贈人在民法典施行(2021年1月l日)前死亡的,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提交經公證的遺囑、身份證明、親屬關系證明、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死亡證明及其他申請材料,到登記部門簽署《繼承(受遺贈)不動產登記具結書》,申請辦理不動產繼承轉移登記。
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生前已訂立遺囑且辦理公證手續,未出具《繼承權公證書》,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在民法典施行(2021年1月1日)后死亡的,由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交公證遺囑、身份證明、親屬關系證明、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死亡證明及其他申請材料,共同到登記部門簽署《繼承(受遺贈)不動產登記具結書),申請辦理不動產繼承轉移登記。
特此通告
附件:具結書(樣式)
中山市自然資源局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