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期——“三包”規定
【前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24年7月1日施行。為了更好地宣傳貫徹該條例,本期將針對《條例》中“三包”規定進行分析解讀。
【原文】
第十八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承擔退貨、更換、修理等義務的有效期限不得低于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有效期限自經營者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完結之日起計算,需要經營者另行安裝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裝完成之日起計算。經營者向消費者履行更換義務后,承擔更換、修理等義務的有效期限自更換完成之日起重新計算。經營者修理的時間不計入上述有效期限。
經營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約定履行退貨義務的,應當按照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上顯示的價格一次性退清相關款項。經營者能夠證明消費者實際支付的價格與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上顯示的價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費者實際支付的價格退清相關款項。
【解讀】
“三包”是指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等有關規定,應當承擔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換、退貨的責任和義務。為更好地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條例》進一步細化“三包”的有關規定。
一是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承擔退貨、更換、修理等義務的有效期限不得低于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二是有效期限自經營者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完結之日起計算;
三是經營者向消費者履行更換義務后,承擔更換、修理等義務的有效期限自更換完成之日起重新計算。
四是經營者修理的時間不計入上述有效期限;
五是經營者依規定或約定履行退貨義務的,應按照消費者實際支付的價格一次性退清相關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