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王先生向市市場監管局火炬分局反映,稱其于2023年4月23日與區內某家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服務公司”)簽訂了育嬰師服務合同,雇請育嬰師照顧家中剛滿月的嬰兒,但其后發現育嬰師未經專業培訓上崗,不具備照顧剛滿月的嬰兒的基本技能,王先生認為其提供的服務與合同承諾服務不一致,希望該公司退賠費用。
接訴后,市場監管部門多次組織雙方開展現場調解。據了解,在王先生反映育嬰師不具備照顧剛滿月的嬰兒的基本技能后,服務公司先后更換3名育嬰師為王先生提供服務,但王先生認為這3名育嬰師所提供服務均與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不相符,且經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進一步了解發現服務公司并沒有履行合同提及的育嬰師崗前培訓這一義務。經多次溝通、調解,雙方最終就解決方案達成一致,由服務公司從7500元服務費中扣除育嬰師工資和其他服務費后,退回3000元給王先生。
近年來,育嬰行業逐漸興起,但也存在育嬰師水平良莠不齊,托幼服務機構、中介機構服務質量參差等問題。市場監管部門提醒廣大消費者,在選擇護理、育嬰等家政服務時應多做了解,發現服務內容與合同約定不相符應及時與服務公司溝通,如發現存在虛假廣告、虛假證件等問題應及時向相關職能部門反映,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