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閩西蘇維埃政府在1929年7月《中共閩西第一次代表大會議案》中就曾提出要“統一度量衡”;1930年前后,蘇區的永定、上杭、龍巖等縣以及閩西的工農兵代表大會通過決議,均明確要求“統一度量衡”;1930年3月《閩西第一次工農兵代表大會宣言及決議案》中指出,“商人所用秤斗尺,須造出一樣,不得用手段來剝削工農……”1931年11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在制定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草案》中曾規定,“制定度量衡和幣制”,在全國蘇維埃區域實行統一。
2. 1934年2月毛澤東主席簽署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蘇維埃組織法》規定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及中央執行委員會有行使“制定度量衡和幣制”的權力。在度量衡單位的應用上,當時中央蘇區統一的度量衡單位主要是:長度單位寸、尺、丈;容量單位升、斗、擔;重量單位錢、兩、斤;地積單位畝等,蘇區國有制藥廠制造的溶液藥物還統一使用“CC”為單位。
3. 1934年1月,第二次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通過了《關于國徽國旗及軍旗的決定》,該決定指出,“國旗……橫為五尺,直為三尺六寸……軍旗……橫為五尺,直為三尺六寸……”。
4. 1931年12月《鄂東南辦事處經濟問題決議案》中指出,“凡在蘇區的商業,必須保證買賣公平,秤、斗、尺需要一致,如發現有不一樣的秤或斗量問題,堅決給予打擊”。
5. 1942年4月邊區政府頒布了《關于統一陜甘寧邊區度量衡管理辦法》,該辦法統一規定了度量衡標準。邊區政府還規定度量衡的“標準尺”是楠木材質的“公平尺”,這支公平尺長35厘米、寬2厘米、厚0.5厘米,其正面有分寸線刻度,背面兩端有經邊區檢定合格后烙印的“公平”圖印;度量衡的“標準量器”為“倉庫斗”,以1斗小米或小麥容重30市斤進行折算,“倉庫斗”的實物是“沙家店糧站木斗”,其容量合18750毫升;度量衡的“標準衡器”為市用制的邊區木桿秤,執行的是1市斤為16兩的衡制。
6. 為維護市場公平交易,中共中央西北局在1943年7月頒布的《關于改進食鹽統銷的指示》中規定各鹽業統銷機構均應采用統一的度量衡制,嚴禁“大秤入小秤出,挖兩碗、抬一抬(秤)”等現象繼續發生;1943年9月邊區政府頒布的《統一收購土棉實施辦法》中規定,“棉花收進發出均以16兩秤為標準,不得有大秤進、小秤出以及耍秤等舞弊行為”。
7. 晉冀魯豫抗日根據地為推進度量衡工作,于1941年9月成立了根據地“工商管理總局”,作為管理度量衡的專門機構。根據地為保證公平計算財糧負擔,于1942年9月頒布了《晉冀魯豫邊區游擊區接敵區財糧累進負擔暫行辦法》,該辦法中以“石”“斗”等作為統一的度量衡標準來計算征收人、戶財糧累進負擔。
8. 晉察冀邊區1940年頒布《關于統一度量衡的決定》中規定,“統一度量衡的種類是計秤尺,以萬國權度通制為標準,要統一到村,每村至少有一個標準的計秤尺。”
9. 1948年7月,晉察冀邊區與晉冀魯豫邊區聯合頒布了《統一貨幣和度量衡制度》的文件,該文件規定“秤以市秤為標準,斗以市斗為標準,即小米1斗等于16市斤;尺以市尺為標準,即3市尺等于1公尺”。晉察冀邊區和晉冀魯豫邊區合并后,1948年9月成立了華北人民政府,政府下設工商部負責統一管理度量衡制造、檢定、監督等事項。
10. 1947年12月東北行政委員會頒布的《劃一度量衡和丈量土地標準的命令》中規定,“為了劃一度量衡和土改中丈量土地的標準……參照國際通用標準,規定1市升等于1公升、2市斤等于1公斤、3市尺等于1公尺、1坰等于1公頃,并采用十進位制……”。
在劃一度量衡推行步驟上,《劃一度量衡和丈量土地標準的命令》中規定,“城市中對此項(上述)度量衡標準習用已相當普遍,只比較僻遠的鄉村仍有異同,各級政府可抓緊土改分土地,用5市尺1弓,兩弓1丈,90平方丈或360平方弓1畝的丈量方法,去推行大畝制,徹底劃一地畝。到秋收農民交公糧時,全部谷物采用公噸制過秤,廢止各地大小斗石。對于堅持貫徹,決(定)由經濟委員會設度量衡局,各級政府可附設在省建廳,縣建設科或市政府建設科,以便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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