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決產品質量問題的性質和立法目的不同
汽車召回解決的是普遍性、安全性的產品質量問題,主要目的是防止缺陷產品對消費者和公眾產生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維護公共安全。汽車三包要解決的是個案性的產品質量問題,主要目的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消費者利益。
二、責任性質和責任主體不同
汽車召回屬于行政責任范疇,責任主體是生產者。汽車三包屬于民事責任范疇,責任主體是銷售者,銷售者在承擔三包責任后有權按照合約約定向生產者追償。
三、調整的汽車產品范圍不同
汽車召回的產品范圍是汽車與汽車掛車,無論車輛是家用還是公用,無論是消費品還是生產資料,都被納入召回監管范圍內。而汽車三包的產品范圍僅限于家用汽車產品,即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和使用的乘用車,其范圍比汽車召回的監管范圍要窄很多。
四、涉及的產品質量問題處理期限不同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對汽車召回沒有期限限制,在汽車產品整個壽命周期內出現的缺陷,生產者都應當進行召回。汽車三包有2年或5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三包期,3年或6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包修期。
五、解決問題的方式和程序不同
對于汽車召回,生產者必須按《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序向主管部門備案召回計劃,然后按照召回計劃實施召回,包括通知每一位缺陷汽車的車主,向社會公布召回信息,向主管部門提交階段性報告和總結報告等。對于汽車三包,銷售者主要是根據質量問題的情況,按照《汽車三包規定》的要求進行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如果與消費者之間有異議,可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可通過第三方爭議處理、申訴調解、仲裁和訴訟等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