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制定印發了《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輕微違法行為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以下簡稱《清單》)。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粵府令第277號)《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通知》(中府〔2021〕113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清單》解讀如下:
一、制定《清單》的背景是什么?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進依法行政,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及市場監管領域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22〕7號)和我市《關于進一步推動包容審慎監管工作的實施方案》相關要求,起草了本清單,旨在推動法治市場監管建設,不斷完善與新形勢相適應的包容審慎監管方式。
二、制定《清單》的主要依據是什么?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五條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二)《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第五十五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留足發展空間,同時確保質量和安全,不得簡單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第五十九條 行政執法中應當推廣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制。采用非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確需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三、《清單》什么時候開始施行?
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清單》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清單》共計7個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事項,涉及證照、廣告、食品、工業產品等4個監管領域,對11種輕微違法行為免于查封場所、查封物品、扣押物品的強制措施。
五、《清單》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一是基本條件,即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可以采取其他非強制手段達到管理目的;二是特殊條件,即具體事項適用的特定情形,《清單》列舉了11種特定情形,例如“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但具備合法有效專利證明文件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指的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違法行為的”等。
除《清單》所列違法情形,當事人同時存在其他違法情形的,應當結合各種情形綜合判斷是否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六、對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違法行為,有哪些配套監管措施?
對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違法行為要采用復印、拍照、錄音、錄像、互聯網信息系統等手段收集固定違法證據。
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廣泛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柔性執法方式督促當事人自覺守法,讓行政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實現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輕微違法行為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機器人政策解讀.mp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