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修訂的規范性文件《中山市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于發布之日起實施,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文件修訂背景說明
根據《地方標準管理辦法》《關于實施企業標準“領跑者”制度的意見》《廣東省標準化條例》和《廣東省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 資金管理細則》等相關規定,對于地方標準、企業標準“領跑者” 等標準化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為貫徹落實標準化工作新政策、新要求,為專項資金更加合理、有效使用,我局結合《中山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原《中山市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進行了修訂。
二、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2017修訂);
(二)《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6號);
(三)《關于實施企業標準“領跑者”制度的意見》(國市監標準〔2018〕84號);
(四)《團體標準管理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6號);
(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推進廣東先進標準體系建設的意見》(粵府〔2016〕127號);
(六)《廣東省標準化條例》(2020年7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七)《廣東省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細則》(粵市監標準〔2020〕159號);
(八)《中山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府〔2020〕14號)。
三、文件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五章,分別為總則,專項資金使用的原則、范圍和標準,資助項目的申請、受理、評審,監督管理、績效評價和責任追究以及附則,本辦法共三十二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資助對象
《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資助對象是在我市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機構、行政機關、社會團體等(含在上述單位工作的個人)。
(二)資助項目類別
《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專項資金主要對以下標準化項目進行資助:
1.設立在我市的國際、國家或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 或分技術委員會(SC)的秘書處或標準制定工作組(WG)承擔單位;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聯盟標準的單位;制定企業先進技術標準的單位;承擔市級以上標準化科研項目的單位;承擔制定市級產業標準化規劃的單位;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國家科學技術獎(標準項目類)和廣東省科學技術獎(標準項目類)、ISO和IEC各種獎項的單位或個人;獲得國家企業標準“領跑者”的單位。
2.建立我市標準信息服務平臺、技術性貿易措施預警防控平臺等工作的單位。
3.組織開展標準化專業技術人才的培訓、重要標準的宣貫和標準化基礎知識普及等公共服務的單位。
4.在我市創建國家、省級、市級各類工業、農業和服務業標準化試點、示范點、示范區的單位。
5.在我市承辦省、國家和國際標準化組織的論壇、年會或重要學術研討會等重大標準化活動的單位。
(三)資助標準
根據《管理辦法》第八至十三條規定,對承擔TC/SC/WG機構, 制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聯盟標準和企業先進技術標準,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國家科學技術獎(標準項目類),廣東省科學技術獎(標準項目類),ISO和IEC各種獎項,國家企業標準“領跑者”,標準化試點、示范點、 示范區建設,標準信息服務平臺,技術性貿易措施預警防控平臺, 以及標準化專業技術人才培訓、重要標準宣貫、標準化基礎知識普及等公共服務等各類標準化項目,分別給予50萬元至1萬元以內不等的一次性資助。
(四)項目申報流程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資助項目的受理工作。每年6~8月受理上年度7月1日到本年度6月30日期間完成的標準化項目資助申請。申請單位按照《管理辦法》規定提出資助申請,待申報結束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專家組進行審核,經公示無異議后報市政府批準撥付資助資金。
(五)申報項目需提交的資料
《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項目申報需要提交的資料包括《中山市實施技術標準戰略項目資助資金申請表》,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或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績效目標報告,承諾書,基本存款賬戶信息復印件,以及對應申報標準化資助項目的有關證明材料,以上資料一式一份并加蓋單位公章。需通過市產業扶持發展專項資金信息網進行申報。
(六)主要修訂內容
1.增加專項資金的績效目標和管理職責;
2.增加對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國家科學技術獎(標準項目類)、廣東省科學技術獎(標準項目類)、ISO和IEC各種獎項的單位和個人資助;
3.增加對獲得全國企業標準“領跑者”單位的資助;
4.將“工業、農業和服務業標準化試點、示范點、示范區”修改為“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標準化試點、示范點、示范區”;
5.結合地方標準工作實際情況,將每項市級地方標準資助金額提高至8萬元以內;
6.不予資助“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和“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
7.新增申請材料“績效目標報告”和“承諾書”;
8.增加了異議的處置;
9.“由市政府直接向項目承擔單位撥付資金”修改為“按市財政局批復的預算金額進行撥付”;
10.對個別申報項目資助條件和所需提交材料進行完善。
四、其他重點內容
(一)明確了團體標準資助的主體。我市社會團體承擔組織制定團體標準的,只資助組織制定團體標準的社會團體。我市單位主導組織制定全國性及省級團體標準的,只資助排序第一的起草單位。
(二)擴大了標準化試點、示范點、示范區的資助范圍,新增對社會事業等領域標準化試點、示范點、示范區的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