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第一條 工作目的
為規(guī)范我市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工作,確保行政裁決的質量和效率,充分發(fā)揮行政裁決在化解專利侵權糾紛中的重要作用,維護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市場競爭秩序,營造良好營商環(huán)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專利行政執(zhí)法辦法》《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指南》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定義
專利侵權行為,是指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又無法律依據,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因專利侵權行為而引起的糾紛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根據法律法規(guī)授權,居中對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進行裁決的行為。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我市各級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開展行政裁決工作,適用本指引。
第四條 工作原則
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及時的原則。
二、管轄
第五條 管轄
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在中山市的專利侵權糾紛,由中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市局”)管轄。
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在古鎮(zhèn)、黃圃、大涌鎮(zhèn)的專利侵權糾紛由屬地管轄,市局認為案情復雜的,可以直接管轄。
管轄權發(fā)生爭議或者專利侵權行為發(fā)生地涉及兩個以上管轄區(qū)域的,由市局指定管轄;對于重大專利侵權糾紛,可以由市鎮(zhèn)兩級受理部門協(xié)同辦案。
本指引所稱受理部門為市局及古鎮(zhèn)、黃圃、大涌鎮(zhèn)承辦部門。
三、受理和立案
第六條 受理條件
受理部門受理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請求的,請求應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一)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三)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
(四)屬于本部門的受案和管轄范圍;
(五)當事人沒有就該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受理材料
受理部門收取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請求的,請求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以下簡稱“請求書”);
(二)主體資格證明。請求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請求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有效的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三)專利權有效的證明。即專利登記簿副本,或者專利證書和當年繳納專利年費的收據。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受理部門可以要求請求人出具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
(四)被請求人實施專利侵權行為的相關證據材料。
第八條 請求書
請求書須記載以下內容:
(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
(二)被請求人的姓名或名稱和地址;
(三)請求處理的事項以及事實和理由。
有關證據和證明材料可以請求書附件的形式提交。請求書應當由請求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九條 受理期限
請求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受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立案并通知請求人,同時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單數執(zhí)法人員辦理行政裁決案件;請求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受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請求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立案送達
受理部門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請求書及其附件的副本送達被請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并按照請求人的數量提供答辯書副本。被請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處理。
被請求人提交答辯書的,受理部門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請求人。
第十一條 案件撤銷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受理部門應當撤銷專利侵權糾紛案件:
(一)立案后發(fā)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
(二)請求人撤回糾紛處理請求的;
(三)請求人死亡或終止,且無權利義務承受人,或者承受人放棄糾紛處理請求的;
(四)被請求人死亡或終止,且無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終止的情形。
四、證據調查
第十二條 取證條件
在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過程中,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證據的,受理部門可以依據請求人書面申請進行調查取證。受理部門也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第十三條 調查措施
受理部門調查收集證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當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勘驗檢查;
(二)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調查與案件有關的情況;
(三)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發(fā)票、賬簿、計算機數據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檢查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抽樣取證;
(五)在證據材料可能滅失或者可能轉移的情況下,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
(六)涉嫌侵犯制造方法專利權的,受理部門可以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
受理部門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由執(zhí)法人員、被調查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簽名或蓋章。被調查方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執(zhí)法人員在筆錄上注明。
第十四條 委托鑒定
受理部門可以就專業(yè)性問題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或提供咨詢。委托鑒定前,鑒定材料應當交由雙方當事人認可,并在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的基礎上確定鑒定范圍。
當事人對鑒定范圍有異議的,應當提出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受理部門可以結合異議人提出的證據綜合確定鑒定范圍和內容。
第十五條 鑒定內容
經受理部門允許,鑒定人可以向當事人收集其認為必要的技術資料,對當事人的技術人員進行詢問,查看技術實施現場,進行必要的測試檢驗等工作。鑒定意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委托人名稱、委托鑒定的內容;
(二)委托鑒定的材料;
(三)鑒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四)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五)明確的鑒定結論;
(六)鑒定人的鑒定資格;
(七)鑒定人員及鑒定機構簽名、蓋章。
第十六條 抽樣取證
涉及產品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侵權的產品中抽取一部分作為樣品;涉及方法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中抽取一部分作為樣品。被抽取樣品的數量應當以能夠證明事實為限。
受理部門進行抽樣取證應當制作筆錄和清單,寫明被抽取樣品的名稱、特征、數量以及保存地點,由執(zhí)法人員、被調查方簽字或者蓋章。被調查方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執(zhí)法人員在筆錄上注明。清單應當交被調查人一份。
第十七條 登記保存
受理部門進行登記保存應當制作筆錄和清單,寫明被登記保存證據的名稱、特征、數量以及保存地點,由執(zhí)法人員、被調查方簽名或者蓋章。被調查方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執(zhí)法人員在筆錄上注明。清單應當交被調查人一份。
五、案件審理
第十八條 行政調解
受理部門作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決定前,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愿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意見達成一致的,由受理部門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加蓋公章,并交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裁決。
第十九條 口頭審理
受理部門可以根據案情需要決定案件是否進行口頭審理,并確定合議組組長、成員,合議組人數應為單數且不少于3人。
受理部門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在口頭審理3個工作日前將口頭審理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的,或者未經允許中途退出的,對請求人按撤回請求處理,對被請求人按缺席處理。
第二十條 口頭審理筆錄
受理部門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將口頭審理當事人的參加代表和審理要點記入筆錄,經核對無誤后,由合議組和參加代表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一條 行政裁決原則
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應當遵循下列規(guī)定:
(一)《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所稱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是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其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準,也包括與記載的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等同特征是指與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
(二)《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以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為原則,來認定被訴侵權外觀設計是否落入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第二十二條 中止條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中止案件程序,受理部門也可以自行決定是否中止案件程序:
(一)被請求人申請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并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的;
(二)一方當事人死亡或終止,需要等待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三)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代理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審理的;
(五)案件處理須以相關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處理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中止申請
被請求人以申請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為由提出中止申請的,申請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止處理申請書》書面材料;
(二)無效宣告請求受理通知書;
(三)影響涉案專利權穩(wěn)定性的有關證據。
受理部門對其請求是否符合前款材料進行審查,符合的可以予以中止。
第二十四條 不予中止的情況
受理部門認為被請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能成立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處理:
(一)當事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但未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或者未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內向知識產權局提供無效宣告請求書副本及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無效宣告請求受理通知書;
(二)請求人提交的專利權評價報告未發(fā)現導致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喪失專利性的;
(三)被請求人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所依據的證據或者理由明顯不充分的;
(四)當事人請求宣告無效的專利權屬于發(fā)明專利或者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維持專利權有效或部分有效的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中止程序
受理部門作出是否中止案件程序的決定后,應書面通知當事人;決定不予中止的,應當說明理由。
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維持專利權有效或者宣告專利權部分無效的決定的,受理部門應當及時恢復處理,并通知雙方當事人。
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的,受理部門可以告知請求人撤回糾紛處理請求;請求人不撤回的,受理部門應當作出駁回請求的裁決決定,并送達雙方當事人。
六、裁決
第二十六條 裁決書內容
除達成調解協(xié)議或撤銷案件外,受理部門應在案件審理完畢后制作行政裁決書,寫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
(三)認定侵權行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據;
(四)裁決認定侵權行為成立并需要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應當明確寫明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權行為的類型、對象和范圍;認定侵權行為不成立的,應當駁回請求人的請求;
(五)不服裁決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行政裁決書應當加蓋中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裁決業(yè)務專用章。
第二十七條 裁決備案
古鎮(zhèn)、黃圃、大涌鎮(zhèn)承辦部門作出行政裁決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裁決文書報送市局知識產權保護科,進行備案。
第二十八條 重復侵權
受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認定侵權成立并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裁決或者判決之后,被請求人就同一專利權再次作出相同類型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處理的,受理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行政裁決。
第二十九條 裁決期限
受理部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行政裁決決定。案件特別復雜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經受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個月。
案件處理過程中的公告、鑒定、中止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述辦理期限。
第三十條 案件公開
認定侵權事實成立、作出行政裁決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受理部門應當主動通過官方網站公開案件相關信息,公開內容應當包括:行政裁決書文號、案件名稱、違法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或自然人姓名、違法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組織機構代碼或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主要違法事實、行政裁決的依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裁決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第三十一條 責令停止侵權
受理部門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作出行政裁決,應責令侵權人立即采取以下措施停止侵權行為:
(一)侵權人制造專利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行為,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模具,并且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二)侵權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使用專利方法的,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使用行為,銷毀實施專利方法的專用設備、模具,并且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專利方法所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三)侵權人銷售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行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四)侵權人許諾銷售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許諾銷售行為,消除影響,并且不得進行任何實際銷售行為;
(五)侵權人進口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的,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進口行為;侵權產品已經入境的,不得銷售、使用該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侵權產品尚未入境的,可以將處理決定通知有關海關;
(六)責令侵權的參展方采取從展會上撤出侵權展品、銷毀或者封存相應的宣傳材料、更換或者遮蓋相應的展板等撤展措施;
(七)停止侵權行為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二條 裁決執(zhí)行
受理部門作出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并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行政裁決后,被請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裁決決定的執(zhí)行。
侵權人收到受理部門作出的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行政裁決書后,可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后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受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七、附則
第三十三條 其他有關規(guī)定
受理部門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相關法律文書,其期間、送達參照《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guī)定》有關要求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辦案流程及文書
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辦案流程圖及文書模板,詳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