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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信息來源: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日期:2022-09-19 分享: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形成“統一規范、操作性強、安全高效”的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機制,我局制定《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如遇到問題,請徑向市市場監管局反映。

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3日    

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重大活動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形成“統一規范、操作性強、安全高效”的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機制,根據《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的指導意見》《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黨委、政府、人大、政協確定在我市舉辦的具有一定規模和影響的政治、經濟、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期間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重大活動主要指黨員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政治協商會議和重要的國際會議,以及國際、全國、全省、全市區域性體育比賽,大型慶典、經貿等活動。

  第三條  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應當堅持屬地負責、預防為主、規范管理、分級監督、落實責任的原則。

  第四條  市場監管部門推動重大活動主辦方或承辦方落實第一責任、監督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食用農產品供應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最大限度消除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全市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規范、指導,對市級以上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協調、督導和檢查,并對跨鎮街的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協調、指導。

  各鎮街市場監管分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并在市市場監管局的指導下,配合開展重大活動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對在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及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一節  重大活動主辦或承辦單位責任

  第六條  落實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的第一責任,主辦單位全面負責重大活動食品安全,對承辦單位負責組織的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明確承辦單位的重大活動食品安全責任和義務,與其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加強對承辦單位食品安全工作的督促檢查。

  主辦單位明確食品安全管理機構、管理人員、工作目標、重點任務和工作要求等,加強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管理。

  第七條  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牽頭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食用農產品供應企業、市場監管等食品安全相關部門多單位參與的聯動機制,應當協助市場監管部門加強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管,督促重大活動各單位有效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并根據市場監管部門的建議,加強對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的領導、組織、協調和溝通。

  第八條  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周密制定重大活動食品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明確食品安全要求。

  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確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食用農產品供應企業遴選條件,承擔重大活動食品供應任務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食用農產品供應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承擔餐食供應任務的餐飲服務提供者,還應具有與重大活動人數、供餐方式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第九條  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食用農產品供應企業開展食品安全現場檢查,及時消除隱患,督促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執行食品安全要求。

  對拒不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食用農產品供應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應停止其食品供應任務。

  第十條  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應向承擔重大活動保障任務市場監管部門通報相關信息,包括活動名稱、時間、地點、人數、人員飲食安排,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名稱、聯系人、聯系方式,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食用農產品供應企業名稱、地址、聯系人、聯系方式,重要宴會、贊助食品等信息。

  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在重大活動期間應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供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所必須的工作場所、監管人員出入證明、車證、食宿、檢驗車輛場地、檢測經費等工作條件,確保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第二節  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食用農產品供應企業責任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食用農產品供應企業對供應重大活動的食用農產品、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期間,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食用農產品供應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疫情防控等特殊要求。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食用農產品供應企業結合重大活動食品供應任務,制定食品安全保障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明確各項工作的責任人和聯絡人。

  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食用農產品供應企業細化每個環節、每個崗位的食品安全要求,培訓并指導督促每名從業人員執行到位。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時整改自查中發現的食品安全問題。

第三節  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責任

  第十三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為重大活動提供餐飲服務,應根據本細則的要求,做好重大活動供餐工作,依法承擔食品安全責任。

  鼓勵餐飲服務提供者在重大活動供餐過程中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規范,配備先進的食品加工、貯存、運輸、檢驗等設備設施,提升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硬件及軟件條件,提高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供餐水平。

  第十四條  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在接到重大活動供餐任務后應當立即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自查,并向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和市場監管部門提交自查報告。

  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與市場監管部門簽訂《重大活動食品安全責任書》(附件1)。

  第十五條  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做好以下工作,確保重大活動期間食品安全:

  (一)嚴格落實食品及食品原材料控制要求,做好進貨查驗及索證索票工作,強化食品及食品原材料采購及貯存管理;

  (二)嚴格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并按照每日晨檢制度的要求做好晨檢,對患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進行調整或調離相關崗位;

  (三)嚴格加強對食品加工、貯存、陳列、消毒、保潔、保溫、冷藏、冷凍等設施設備及食品工用具、餐飲具的清洗、消毒、維護和保養,確保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轉和使用;

  (四)嚴格落實食品加工過程控制及備餐供餐過程控制,確保食物燒熟煮透,避免發生交叉污染;

  (五)嚴格落實食物留樣管理,確保留樣品種、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溫度符合食物留樣的有關要求,并實行專人專柜登記及管理。

  第十六條  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做好重大活動期間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滿足重大活動供餐的特殊要求。

  第十七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采購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禁止生產經營、無法提供溯源憑證的食品等產品,以及現制現售食品、散裝熟肉等直接入口食品。原則上應當設定專用倉庫,存放供應重大活動的食品等產品。按照食品經營許可項目擬定重大活動供餐食譜,不得加工制作食品安全風險高、易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要有專用冷藏設備存放留樣食品并上鎖保管。

第四節  重大活動食品供應商責任

  第十八條  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根據重大活動的規模和層級,需要確定食品總供應商的,應當選擇具有保障食品安全能力的供應商作為食品總供應商。

  第十九條  食品總供應商應當設立食品總倉,統一采購、查驗、檢測、貯存、配送、記錄,并符合食品貯存、冷藏和冷凍的要求,確保食品閉合管理,全程安全。

  第二十條  食品總供應商供應的食品應當專車運輸、專人驗收、專人記錄、專庫貯存;運輸車輛必須符合衛生和安全要求;需要冷鏈運輸的食品必須按要求采取封閉冷鏈運輸。

第五節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任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根據重大活動的性質、規模、食用農產品供應企業等,建立健全與農業農村部門等食品安全保障部門間、地區間的協作聯動機制,成立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組織架構,制定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嚴格管理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資料,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不宜公開。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管部門要根據重大活動的性質、規模及影響,積極爭取資金保障,確保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順利實施。

  第二十三條  市場監管部門在重大活動舉辦前期及舉辦期間應當加強對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重大活動食品供應商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食品安全隱患,及時監督其落實整改;對無法落實整改、不能滿足接待任務要求、不能保證食品安全或評估不符合要求的,及時通報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予以更換。

  一經發現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重大活動食品供應商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從嚴查處,并通報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節  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重大活動食品供應商、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嚴格執行相關保密制度,對涉及重大活動內容承擔保密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五條  重大活動承辦單位、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照本細則要求,導致重大活動期間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一)重大活動承辦單位未按市場監管部門的檢查意見及時確定或調整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重大活動承辦單位應承擔食品安全首要責任。

  (二)重大活動承辦單位、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市場監管部門要求及時更換食譜中存在的不符合重大活動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或菜品,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重大活動承辦單位、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應承擔食品安全首要責任。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分級管理原則,分為一級和二級監管。市場監管部門可根據重大活動的性質、規模、影響、供餐模式等因素,確定相應監管等級。

  第二十七條  市級及以上黨委、政府、人大、政協在我市組織舉辦的重大活動,或者有黨和國家、省領導人及國際重要來賓出席的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定為一級監管。市場監管部門原則上采取駐點監管的方式對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施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程序及內容如下:

  (一)掌握情況。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人員與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食品安全有關人員、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負責人進行對接,查驗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現場,及時掌握有關信息,明確開展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的必要條件。

  (二)明確責任。與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食品安全有關人員、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負責人召開協調會議,明確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有關事項和具體要求,商議重大活動供餐方案。

  (三)現場檢查。對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情況進行現場檢查,檢查內容具體包括制度建立、人員管理、環境衛生、食品采購、食品貯存、食品工用具、加工操作過程控制、專間情況、備餐供餐、餐飲具洗消、食物留樣、運輸工具、集體用餐配送以及市場監管部門認為需要進行現場檢查的其他情形。

  (四)落實整改。督促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根據現場檢查情況和監督意見落實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跟進。

  (五)其他情況。

  1.了解每餐實際就餐人員、人數和時間等;

  2.了解重要接待客人住宿房間內擺放的食品;

  3.了解每日駐點醫療組接待客人的就診情況。

  第二十八條  各鎮街舉辦的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定為二級監管,活動所在地市場監管分局原則上采取巡查監管的方式對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施監督檢查。具體工作程序及內容參照一級監管進行,可相對簡化。

第四章  實施流程

第一節  任務來源

  第二十九條  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應當本著計劃為先的原則,在重大活動計劃舉辦之日前,至少提前15個工作日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任務以明文通報的形式報告活動舉辦地市場監管部門,并填寫《重大活動基本情況信息登記表》(附件2),向市場監管部門通報以下信息及資料:

  (一)重大活動名稱、時間、地點、參加人數;

  (二)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名稱、聯系人、聯系方式;

  (三)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名稱、地址、聯系人、聯系方式;

  (四)接待對象、工作人員駐地分布和餐飲情況;

  (五)重大活動期間食譜安排;

  (六)重要宴會、贊助食品、隨同人員或其他人員路線、臨時用餐、茶歇食品等其他有關情況。

  第三十條  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應當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重大活動供餐工作,并將所選擇的餐飲服務提供者信息及時告知市場監管部門:

  (一)具備合法有效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明,具備與重大活動規模、供餐人數、供餐方式相適應的餐飲服務提供能力;

  (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量化分級A級(或具備與A級標準相當的條件);

  (三)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四)符合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二節  任務承接

  第三十一條  市場監管部門接到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任務后,應當了解重大活動的接待對象背景、人數、時間、餐飲服務提供者、供餐方式、餐次等有關信息,確定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等級。

  第三十二條  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根據日常監管、歷次重大活動餐飲服務等情況,向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推薦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選擇名單。

  第三十三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根據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需要,選派2名或2名以上熟練掌握本細則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快速檢測技術的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及快速檢測技術人員執行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任務。

  按照一級監管等級實施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統籌安排,重大活動的各舉辦地點必須至少派遣2名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駐點執行監督管理任務。

第三節  重大活動舉辦前期的工作

  第三十四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重大活動基本情況對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選擇的餐飲服務提供者資質、量化分級等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意見及時告知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

  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市場監管部門的檢查意見,及時確定或調整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

  第三十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重大活動期間食譜進行審核,發現食譜中存在不符合重大活動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或菜品的,應及時要求更換。

  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對市場監管部門已審查的食譜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原因確實需要修改的,應當將修改情況及時告知市場監管部門進行審查確定。

  第三十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實際供餐能力等情況開展事前檢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具備與重大活動供餐人數、供餐形式相適應的餐飲服務提供能力;

  (二)食品安全組織機構和管理人員配備及工作情況;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執行情況;

  (四)設備設施、流程布局運行及設置情況;

  (五)供貨商資質及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執行情況;

  (六)市場監管部門根據重大活動情況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對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事前檢查時應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和責令改正通知書等,必要時,可將檢查情況通報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

  對不能及時排除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的,應以書面形式提請或告知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予以更換;對整改后能夠有效排除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的,應監督其限期整改到位。

  第三十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根據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定級情況,做好車輛、監督設備、辦公設備等后勤保障工作,并做好執法文書、采樣工具、食品安全現場快速檢測設備等準備工作。

  第三十九條  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對重大活動供餐的關鍵環節進行現場演練。

第四節  重大活動舉辦期間的工作

  第四十條  重大活動舉辦期間,市場監管部門應根據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等級,嚴格按照本細則的有關要求,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條  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臨時調整重大活動期間供餐安排的,應當立即將有關情況通報市場監管部門,經市場監管部門確認后方可進行調整。

  第四十二條  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信息實行“日報告”制度,市場監管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在開展保障工作過程中應注意收集保障人數、餐次、快速檢測等相關數據材料,填寫《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日報表》(附件3),及時匯總報送有關情況。

  第四十三條  重大活動舉辦期間,市場監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加強重大活動舉辦地點及周邊食品安全的巡查力度,確保社會層面食品消費安全。

  第四十四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在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對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總結,并將有關資料歸檔保存。

第五章  特殊工作要求

第一節  專倉管理

  第四十五條  根據重大活動的性質、規模及影響,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市場監管部門認為重大活動期間有必要對食品及食品原材料實施閉環管理的,可以要求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建立食品及食品原材料專倉,于重大活動開始前15個工作日購進活動期間需要使用的相關食品及食品原材料(鮮品除外)。

  第四十六條  專倉應當包括常溫庫、冷藏庫、冷凍庫,用于接收貯存食品供應商配送的食品及原材料。

  專倉容量應根據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的接待規模、時間等情況進行設置。

  第四十七條  專倉應實施專人、專鎖管理,并建立嚴格的進出貨臺賬登記制度。

  食品入倉前,專倉應當進行嚴格的清洗消毒;食品入倉時,專倉管理人員應當詳細記錄入庫食品及原材料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供貨商、保質期等信息,并做好標識;食品入倉后,駐點監管人員應當對倉門加貼封條,待重大活動需要使用食材時再由駐點監管人員啟封;食品出倉時,應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由專倉管理人員對食品進行查驗、核對及清點,并做好出倉登記。

  嚴禁將其他食品、非食品與重大活動供餐食品混放。

  第四十八條  重大活動存在若干個餐飲服務提供者情況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食品及食品原材料總倉,總倉按照專倉管理,負責統一采購、統一查驗、統一檢測、統一貯存、統一配送、統一記錄。

第二節  食品供應商審查

  第四十九條  市場監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對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供應商開展核查,確保重大活動期間食品安全。

  第五十條  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供應商不在重大活動舉辦地所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活動舉辦地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將食品供應的相關信息通報供應商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通報信息包括:食品品種、采購數量、企業名稱及監管要求等。

  供應商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應及時做好核查工作,并按要求及時將有關情況反饋重大活動舉辦地市場監管部門。

  第五十一條  食用農產品供應企業屬于種養殖環節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通報同級農業農村部門監督落實食品安全要求。

第三節  贊助、自帶及特需食品

  第五十二條  重大活動期間,原則上不允許贊助或自帶食品供重大活動使用。

  確須贊助或自帶的,食品贊助者或自帶者必須確保贊助或自帶食品符合食品安全的有關規定,并能夠提供以下資料:

  (一)加蓋有贊助或自帶食品供貨者公章的許可證明、食品合格證明文件(出廠檢驗合格證或其他合格證明)及每筆購物憑證或每筆送貨單等文件材料復印件;

  (二)贊助或自帶進口食品還應提供口岸進口食品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與所購食品相同批次的食品檢驗合格證明(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等文件材料復印件。

  第五十三條  食品贊助者或自帶者應向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市場監管部門作出書面承諾,保證所提供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并明確贊助或自帶食品的食品安全責任由其承擔,自帶食品者自帶食品僅供其本人食用。

  第五十四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食品贊助者所提供的資料進行查驗登記,必要時可以對贊助食品進行檢驗。

  第五十五條  重大活動期間,如遇重要賓客提出特別的食品需求的,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重大活動提供者應向市場監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通過后方可供應。

  特需食品的管理參照贊助、自帶食品進行。

第四節  快速檢測及抽樣檢測

  第五十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可根據食譜及供餐方案,對供應的食品、食品原料、加工過程關鍵控制環節進行食品安全現場快速檢測。檢測時應填寫《重大活動現場快速檢測情況登記表》(見附件4)。

  第五十七條  現場快速檢測過程中檢出可疑陽性樣品的,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停止使用并封存。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四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采用監督抽檢并依法處置。

  第五十八條  為進一步確保重大活動期間食品安全,市場監管部門認為確有必要對重大活動期間食品及食品原材料進行實驗室檢測的,可以進行抽樣檢測。

  第五十九條  市場監管部門在開展重大活動抽樣檢測工作時,應提前對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用于重大活動的食品及食品原材料進行抽樣,并確保能夠在重大活動舉辦前得出檢測結論,及時停用并封存不合格產品。

第六章  突發事件處置

  第六十條  為有效防范重大活動期間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強化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管理機制。

  (一)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于重大活動舉辦前報送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及市場監管部門。

  (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要求,做好重大活動期間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前期準備工作。

  (三)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做好重大活動期間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六十一條  活動期間,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市場監管部門發現存在或可能存在群體性腹瀉、嘔吐等疑似食物中毒癥狀的,應當立即向衛生健康部門報告,并積極配合做好患者的救治工作,及時安排好其他人員就餐。

  第六十二條  市場監管部門接到或發現疑似食物中毒情況后,應當立即封存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設備設施和現場,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調查。

  第六十三條  市場監管部門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后,經調查核定屬于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按照職責權限啟動相應級別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置,并通報有關部門。

  第六十四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將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置等相關信息記入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六十五條  重大活動期間可能出現臺風、暴雨等極端氣候情況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建議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更改重大活動舉辦日期或取消活動。

  重大活動期間發生極端氣候情況時,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進一步做好設備設施運轉、場所衛生控制、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食品及食品原材料查驗等工作,確保重大活動期間食品安全。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細則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七條  本細則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重大活動食品安全責任書(模板)

            2.重大活動基本情況信息登記表

            3.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日報表

            4.重大活動現場快速檢測情況登記表


關聯鏈接:《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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