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將于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市消委會劃出了十條重點,提醒消費者注意。
一、規定適用范圍。家政、養生、托育等生活消費領域產生的預付式消費糾紛適用《解釋》,但消費者付款后一次性接收商品或接受服務以及多用途預付卡產生的糾紛不適用《解釋》。
二、明確責任主體。經營者雖未簽訂預付式消費合同,但允許他人使用其營業執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使用其名義與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應依法承擔責任,解決經營者“名實不符”情況下的責任主體認定問題。商場場地出租者對租賃場地經營者資質的形式審查義務和過錯責任,解決租賃商場場地的經營者收款“跑路”后應找誰擔責的問題。避免不當加重商場場地出租者責任。
三、規制“霸王條款”。對收款不退、丟卡不補、限制轉卡等“霸王條款”應依法認定無效。
四、保護轉讓權利。消費者轉讓預付卡只需通知經營者即對經營者發生效力;同時明確消費者轉讓不限服務次數的計時卡時,規制濫用權力行為,保護經營者權益。
五、解除合同權利。經營者“遷店”給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明顯不便、未經消費者同意將合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費次數的計時卡卻不能正常提供服務等情況下,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消費者因身體健康等自身客觀原因致使繼續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平的,有權依法解除合同。
六、享有退款權利。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內有權請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本金,解決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信息不對稱問題,規制過度勸誘、欺詐等營銷行為,引導經營者通過提高商品和服務質量來吸引消費者,但也同時規定了例外情形。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時已獲得過相同商品或者服務的,不能七日無理由退款。
七、承擔賠償責任。經營者支付給員工等人員的預付款提成不屬于消費者應當賠償的合理費用。
八、返還預付規則。區分消費者原因和非消費者原因導致的退款,并在退款金額計算、退款利率確定等方面分別作出對經營者和消費者有利的規定,引導雙方當事人誠實守信、遵守合同。
九、規制“卷款跑路”。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營業,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構成欺詐的,應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嚴肅追責打擊遏制“卷款跑路”行為。
十、控制證據責任。預付式消費合同文本或者記錄消費內容、次數、金額及預付款余額等信息的證據通常由經營者控制,消費者面臨“舉證難”的問題。如果經營者控制上述證據卻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可以根據消費者的主張認定爭議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