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及農貿市場開辦者: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新修訂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目前,我市部分農貿市場和生鮮超市依然使用“生鮮燈”等可能影響消費者對肉類、果蔬類、海鮮類等食用農產品感官性狀判斷的照明燈具。在《辦法》2023年12月1日施行前,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醒各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及農貿市場開辦者:
一、農貿市場開辦者要落實主體責任,對市場內使用的“生鮮燈”照明燈具等進行自查自糾,如不符合《辦法》第七條規定要求的,督促場內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更換不符合規定的照明燈具。場內食用農產品銷售者要對正在使用的照明燈具進行自查,如不符合《辦法》要求的,請更換。
二、《辦法》施行之后,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辦法》規定的照明燈具的,依據《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廣大群眾如在《辦法》施行之后發現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有權進行監督,可撥打12345進行舉報投訴。
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