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中市監聽告字〔2025〕0037-1165號
中山市御生印刷廠(普通合伙)等1129家企業:
由本局立案調查的你單位涉嫌因連續2年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且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一案已調查終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現將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告知如下:
經查明,你單位因連續2年未按規定報送2022、2023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且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于2025年3月7日被本局立案調查。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一、本局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你單位報送企業年度報告信息的截圖,證明你單位未按規定報送2022、2023年度報告的事實;
二、本局根據你單位因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依法作出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決定書》、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你單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截圖,證明你單位因連續2年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的事實;
三、本局對你單位住所(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及現場取證照片,先后兩次向你單位郵寄送達的《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企業住所(經營場所)核查函》、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上述函件被退回的投遞反饋單,證明你單位通過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事實。
本局認為:你單位的行為,構成《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企業因連續2年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且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所指的違法行為。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企業因連續2年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且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依法應予吊銷營業執照。
綜上所述,你單位的上述行為,構成《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所指的違法行為,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擬:吊銷你單位的營業執照。
因現場送達、郵寄送達均無法把《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送達你單位,現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你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你單位有權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你單位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你單位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舉行聽證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聯系人:執法二科,聯系電話:0760-88168690。
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