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中市監處字〔2024〕3564號
當事人:中山市雅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2000MA570X7P10
住所:中山市古鎮鎮古四村鴻福一路三巷3號三樓305卡之一(住所申報)
投資人:陽小華
根據中山市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對我局發出關于中山市雅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線索移送函》,本局于2024年8月30日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注冊登記地址中山市古鎮鎮古四村鴻福一路三巷3號三樓305卡之一(住所登記)為居住用出租房,自2023年9月開始已由與當事人經營行為無關的個人居住,當事人不在該地址經營且無法聯系,已超過6個月未正常營業。當事人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被我局依法查獲。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一、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筆錄》、提取的現場檢查照片,證明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的情況。
二、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注冊登記地址房東制作的《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住所已更換幾任房客,目前用途是租賃用于個人居住使用的出租屋,并不是經營性用房。
三、我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中山市雅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寄送《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詢問通知書》及EMS快件查詢記錄,證明了寄送給當事人中山市雅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EMS快件因收件方拒收被退回妥投的情況。我局公告的詢問通知書網站截圖,證明無法聯系當事人。
四、我局向稅務部門發出的《關于商請協助提供企業納稅申報和繳款記錄的函》及稅務部門反饋的《關于商請協助提供企業納稅申報和繳款記錄的復函》,證明當事人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以上未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事實;
五、當事人企業機讀檔案登記資料,證明了當事人的注冊情況。
本局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已違反了上述規定,依法應予處罰。
本局已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中市監聽告字〔2024〕3564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作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所指的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本局決定對其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吊銷中山市雅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
因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無法把《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現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申請行政復;也可在六個月內向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