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中市監處字〔2024〕3474號
當事人:中山市藍月灣沐足休閑會所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20000970613942
住所:中山市南頭鎮南頭大道中3號之一銀座名居3幢201、202、203、204卡
投資人:李治國
根據中山市公安局南頭分局《關于建議吊銷中山市藍月灣足浴休閑會所營業執照的函》,本局于2024年2月2日對當事人涉嫌對發生在本單位的賣淫、嫖娼活動,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一案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對發生在本單位的賣淫、嫖娼活動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先后于2020年7月13日、2021年10月30日、2023年9月9日被公安機關查獲。公安機關已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業整頓、罰款的行政處罰,并發函建議本局吊銷當事人的營業執照。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一、公安機關《關于建議吊銷中山市藍月灣足浴休閑會所營業執照的函》及所附的《中山市公安局責令停業整頓通知書》《中山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投資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材料,證明公安機關對當事人作出停業整頓、罰款的行政處罰,但當事人仍不改正的事實。
二、本局對當事人投資人發出的詢問通知書及EMS快件郵寄記錄,證明本局已向當事人寄送詢問通知書但因收件方拒收被退回妥投的情況。
三、本局對當事人的住所進行檢查時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證據復制(提取)單、企業機讀檔案登記資料,證明當事人的經營及注冊情況。
綜上,本局認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七條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對發生在本單位的賣淫、嫖娼活動,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機關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其限期整頓、停業整頓,經整頓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由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已違反了上述規定,依法應予處罰,鑒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大,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予以從重處罰。
本局已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中市監聽告字〔2024〕3474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作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七條規定所指的服務行業對發生在本單位的賣淫、嫖娼活動,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行為,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七條的規定,本局決定吊銷中山市藍月灣沐足休閑會所的營業執照。
因本行政處罰決定書無法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的方式送達當事人,現我局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進行送達。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向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