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強制執行催告書
中市監催告執二〔2024〕1號
當事人:中山市恒鑫鋁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2000MA4ULPRL8M
住所:廣東省中山市阜沙鎮上南村(業強鍛造對面),共增設1處經營場所,具體地址為:1、中山市阜沙鎮錦繡路42號
法定代表人:鄧國輝
因你單位在“2·13”鍋爐爆炸事故中負有責任、使用未經許可安裝、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第(一)(二)項“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二)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設置使用登記標志、定期檢驗標志的”、第八十四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第八十六條第(一)(二)項“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未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的;(二)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檢測和作業的”和第九十條第(二)項“發生事故,對負有責任的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于2023年12月18日對你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市監處字〔2023〕3300號),已于2023年12月20日送達你單位,要求你單位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肆拾貳萬元(420000.00元)繳到指定銀行,而你單位逾期未履行該義務。
現催告如下:
1.請你單位于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履行上述義務;如對履行該義務有陳述、申辯意見,請在該期限內向本單位提出。
2.如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該義務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因無法向你單位直接、留置、郵寄或者電子送達本行政強制執行催告書,現予以公告送達。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聯系人:林國禮,簡潔瑜
聯系電話:0760-88169091
單位地址:中山市博愛六路48號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