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中市監處字〔2023〕3528號
當事人:中山市歐倫堡電器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2000MA54K0JR07
住所:中山市東鳳鎮安樂村安樂北路58號廠房三層之一
法定代表人:胡桂松
根據舉報,本局于2023年5月23日對當事人涉嫌生產銷售應當標注但未標注水效標識的洗碗機一案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自2021年7月起,生產應當標注但未標注水效標識的洗碗機(型號:XWJ01、XWJ03、XWJ05)共343臺,已銷售293臺,于2023年4月28日被中山市東鳳鎮人民政府現場查獲后移交本局處理。
以上事實主要有中山市東鳳鎮人民政府對當事人住所進行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及現場取證照片,本局對當事人制作的詢問筆錄,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涉案產品的委托生產授權書、商標注冊證、生產數據統計表、涉案網店截圖、案發后辦理涉案產品水效標識的手續,本局通過中國水效標識網查詢當事人生產的涉案產品水效標識備案情況的截圖等予以證明。
綜上,本局認為:
一、《水效標識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者和進口商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共同授權的中國標準化研究院(以下簡稱授權機構)備案水效標識及相關信息。”第八條規定:“凡列入《目錄》的產品,應當在產品或者產品最小包裝的明顯部位標注水效標識,并在產品使用說明書中予以說明。對于網絡交易,銷售者應當在產品信息展示主頁面醒目位置展示相應的水效標識。”當事人的行為已違反上述規定。依據《水效標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者或者進口商未辦理水效標識備案,或者應當辦理變更手續而未辦理的,予以通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報,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一)應當標注水效標識而未標注的”的規定,依法應予處罰。
二、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案發后積極整改,參照《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本案對當事人予以從輕處罰。
本局已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中市監罰告字〔2023〕3528號)。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
綜上所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水效標識管理辦法》第六、八條的規定。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屬從輕情節。根據《水效標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本局決定予以通報,并對當事人處罰如下:罰款12000元。
請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指定銀行。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因無法向當事人直接、留置、郵寄或者電子送達本行政處罰決定書,現予以公告送達。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