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文號詳見附件)
當事人:廣東銘潤汽車貨運有限公司等2802家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詳見附件
住所:詳見附件
法定代表人:詳見附件
我局于2023年3月9日對當事人涉嫌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一案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以上未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于2023年3月9日被我局立案調查。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實:
一、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我局先后兩次向當事人郵寄送達《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企業住所(經營場所)核查函》被退回的統計表,以及我局根據當事人因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依法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名單,證明當事人未按規定報送2021年年度報告且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事實。
二、我局向稅務部門發出的《關于協助核查廣東銘潤汽車貨運有限公司等3506家企業納稅申報和繳款記錄的函》及稅務部門反饋的《關于協助核查廣東銘潤汽車貨運有限公司等3506家企業納稅申報和繳款記錄結果的復函》,證明當事人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以上未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事實;
三、我局對當事人的住所(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及取證照片、對當事人的住所(經營場所)投遞專用信函的情況,證明當事人的經營情況。
我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所指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依法應予吊銷營業執照。
我局已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文號詳見附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舉行聽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所指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吊銷當事人的營業執照。
因本行政處罰決定書無法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的方式送達當事人,現我局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進行送達。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3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