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撤銷市場主體登記決定書
中市監撤登字(2023)第00008號
當事人:中山市奧鋰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2000MA559GAK0C
住所:中山市南朗鎮泮沙村工業街2號A棟2樓之一
法定代表人:涂珉
根據申請,本局于2022年9月29日對當事人涉嫌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市場主體注銷登記一案予以受理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2年9月8日向本局南朗分局申請注銷登記時,提交含有“公司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虛假內容的《注銷清算報告》取得本局核準注銷登記,于2022年9月29日被本局受理調查。
以上事實主要有申請人李某提供的《民事判決書》【(2021)粵2071民初26112號、(2022)粵20民終2602號】及其生效證明書,《受理申請執行案件通知書》【(2022)粵2071執22332號】,《提供被執行人財產通知書》【(2022)粵2071執22332號】,本局向申請人出具的《撤銷市場主體登記受理通知書》及其送達回證,本局南朗分局對當事人原住所進行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及現場取證照片,本局南朗分局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當事人涉嫌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市場主體注銷登記的網頁截圖以及公示期內無相關市場主體及其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網頁截圖等證據證明。
本局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當事人的注銷登記屬于以欺騙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情形,依法應予撤銷。
本局已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撤銷市場主體聽證告知書》(中市監撤登告字〔2023〕00008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要求聽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的注銷登記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所指的以欺騙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決定撤銷當事人于2022年9月8日取得的注銷登記。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撤銷市場主體登記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撤銷市場主體登記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因無法向當事人直接、留置、郵寄或者電子送達本撤銷市場主體登記決定,現予以公告送達。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