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為什么要制定《清單》
答:為執行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關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指導規范全省在安全生產領域推行免處罰制度,廣東省應急管理廳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有關規定,制定《廣東省應急管理廳行政執法免行政處罰清單(試行)》,推動包容審慎監管,不斷提升執法服務水平。
問:《清單》規定哪些違法行為在規定情形下可以免處罰
答:考慮到違法行為性質、危害后果和法律責任設定情況,《清單》規定以下10種違法行為在規定情形下可以免處罰。
1.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2.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3.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
4.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6.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7.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
8.安排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并承擔安全培訓費用;
9.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10.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未依法與委托方簽訂技術服務合同。
問:《清單》事項名稱為什么和免處罰的有關違法行為名稱不一致
答:《清單》中事項名稱與廣東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系統發布的行政處罰事項名稱表述一致,有的免處罰可能僅適用于該事項幾種違法行為中的一種,我們在備注一欄中作了特別說明。
問:《清單》所稱“一般生產經營單位”具體范圍是什么
答:《清單》僅適用于本省在應急管理部門監管職責范圍內的一般生產經營單位,具體包括除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煙花爆竹經營(批發)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粉塵作業場所三十人以上的粉塵涉爆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
問:“一般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單位是否可以適用免處罰
答:除本《清單》外,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發現管轄的“一般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存在應當或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依法辦理。
問:存在《清單》規定的“具體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是否可以適用免處罰
答:除本《清單》外,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其他應當或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的,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依法辦理。
原文:廣東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應急管理部門行政執法免行政處罰清單(試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