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為加強我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我市新修訂印發了《中山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中府〔2020〕99號,以下簡稱《規定》),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現就《規定》解讀如下:
一、文件的修訂背景
目前我市施行的《中山市生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原《規定》)于1993年發布,所依據的上位法以及中山實際已發生改變,故市政府將其列入規范性文件制定修改計劃。按照市政府相關工作要求,市公安局牽頭組織修定工作:
(一)修訂《規定》是進一步理順我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關系的需要。原《規定》主要依據的上位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而2006年開始施行并于2016年修訂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作了系統的法律規定。因此,需要對我市《規定》主要依據的上位法進行調整;根據上位法調整,對職能部門職責、管理要求、違法處罰等進行相應調整;另外,原《規定》我市的禁放區為東區、中區、蓮峰區、郊區、煙墩區、西區、岐江區,與目前的行政區域劃分不一致,需要進行調整理順。
(二)修訂《規定》是進一步適應我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形勢的需要。原《規定》明確東區、中區、蓮峰區、郊區、煙墩區、西區、岐江區(以下簡稱城區)范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實施以來,雖取得一定效果,但仍未能有效杜絕燃放煙花爆竹造成的事故和污染,特別是今年我市全面實施“藍天保衛戰”,進一步規范我市煙花爆竹安全燃放迫在眉睫。
二、主要內容
(一)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1、解決上位法適用問題。原《規定》依據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已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修改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與《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新《規定》根據上位法的變動進行了相應的修改。
2、解決區域名稱不一致問題。原《規定》使用中區、蓮峰區、郊區、煙墩區、岐江區、中山港等稱呼現在已改名,新《規定》對其進行了修改。
3.解決職責分工不明確的問題。原《規定》規定:市公安局是實施本規定的主管機關;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環境保護、城市管理監察部門和區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公安機關實施本規定。根據上位法及機構改革的變化,調整為: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零售)許可證》,依法查處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環節的違法行為,對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時移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許可煙花爆竹運輸,許可焰火晚會燃放,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罰沒的非法煙花爆竹,依法查處煙花爆竹運輸(含寄遞、攜帶)、燃放環節的違法行為,偵查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寄遞煙花爆竹等刑事案件;民政部門負責公墓園區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指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管理;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煙花爆竹道路運輸企業、車輛和人員資質的認定、審核及相應環節安全監管;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煙花爆竹占道經營查處,指導與監管煙花爆竹燃放廢渣的清理工作;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燃放期間空氣質量監測,根據監測情況和空氣質量預測啟動《中山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涉煙花爆竹事故現場的火災撲救工作;教體部門負責督促中小學校、幼兒園加強煙花爆竹安全教育活動,從小培養市民安全、環保意識;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協助非法寄遞煙花爆竹查處工作。
(二)文件的主要內容。
1、主要內容。《規定》共28條,分五章節:總則、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管理、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主要明確了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職能部門職責、協調機制、共管機制、生產、經營、運輸要求、禁放區域、限放區域、可燃放區域、限放品種、限放時間、特殊節點燃放、燃放人義務、申請舉辦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法律責任、生效時間等內容。
2、《規定》的特點。一是地域上采用禁限結合,新《規定》借鑒北京、廣州、東莞等城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經驗,將火炬開發區、翠亨新區、石岐街道、東區街道、西區街道、南區街道、五桂山街道、港口鎮作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其他鎮為限放區域;全市公墓園區為可燃放區域。二是在時間上采取禁限結合,在限放區域的農歷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七(每日全天)及元宵節當日、清明節假期、端午節當日、中秋節當日、重陽節當日、冬至當日(每日上午九時至二十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不得燃放煙花爆竹,既保障群眾的燃放需求,又最大限度地減少燃放煙花爆竹對群眾產生的負面影響。三是為尊重民俗,將全市公墓園區設定為可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并由民政部門落實安全監管;同時,限放區域內農村地區在允許燃放時間外,因婚喪嫁娶和廟會等活動確需燃放鞭炮的,燃放人在燃放前到所在地村(居)委會進行登記后可燃放。四是為避免法規上對禁放區域、限放區域燃放需求的“一刀切”,對在慶典活動和其他節日期間,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一些特別需求,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市人民政府謹慎允許,更符合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