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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中山市特種作業考評人員、考評專家管理辦法(試行)》和《中山市特種作業實際操作考試程序、操作規范及應急處置(試行)》的通知

????????文號:中山應急發〔2021〕28號 ???????? 信息來源:本網 發布日期:2021-12-13 分享:

全市特種作業各考試點,特種作業考評員和考評專家:

  為完善我市特種作業考評工作,提高考評人員的工作成效,我局制定了《中山市特種作業考評人員、考評專家管理辦法(試行)》和《中山市特種作業人員實際操作考試程序、操作規范及應急處置(試行)》,現予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山市應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13日

  (聯系人:孫靜宇,聯系電話:88237578)


中山市特種作業考評人員、考評專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山市特種作業資格認定考試管理,規范特種作業考評工作,根據《廣東省應急管理廳安全生產資格考試與證書管理實施細則》《廣東省應急管理廳特種作業考評人員、考評專家管理辦法》及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特種作業考評人員指按規定經考核合格,根據安全生產資格考試機構(下稱考試機構)指派,對特種作業人員實際操作能力進行考核評審的人員。特種作業考評專家指經資格審查后確定的,對特種作業考評人員實際操作能力進行評審的人員。

  第三條  本市特種作業考評人員管理堅持統一管理、嚴格考核、隨機抽取的原則。


  第二章 特種作業考評人員的任職條件及資格認定

  第四條  特種作業考評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經廣東省應急管理廳或考試機構考核合格。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廉潔自律。

  (二)未被追究刑事責任、安全生產行政責任。

  (三)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高中以上學歷,具備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相應工種高級技師(一級)以上的職業資格的技術人員,且從事特種作業專業或工種相關工作 15 年以上。

  2.具有與考評工種相關(或相近,具體參考教育部專業性目錄)的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相應工種技師(二級)以上的職業資格的技術人員,且從事特種作業專業或工種相關工作 10 年以上。

  3.具有與考評工種相關(或相近,具體參考教育部專業性目錄)的本科以上學歷,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相應工種技師(二級)以上的職業資格的技術人員,且從事特種作業專業或工種相關工作 5 年以上。

  (四)年齡原則上不超過 65 周歲,身體健康。

  第五條  特種作業考評專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經省考試機構審核合格。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廉潔自律。

  (二)未被追究刑事責任、安全生產行政責任。

  (三)具有與考評工作相關或相近的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四)滿足下列條件中之一。

  1.具備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具備相應工種高級技能(三級)以上的職業資格、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和特種作業考評人員資格中的一種,且從事特種作業專業或工種相關工作 5 年以上。

  2.具備高級技師(一級)職業資格的技術人員,具有相關工種特種作業操作資格,且從事特種作業專業或工種相關工作 10年以上。

  3.對全省尚未開展特種作業考試的工種,可以通過培訓選拔的方式在具備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具備高級技師(一級)職業資格的技術人員中產生。

  (五)年齡原則上不超過 65 周歲,身體健康。    

    第六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由中山市應急管理局進行初步審核后,向廣東省應急管理廳申請參加考核。符合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由中山市應急管理局進行初步審核后,向廣東省應急管理廳推薦。

  第七條 廣東省應急管理廳或受托機構應當制定特種作業考評人員考核大綱,并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人員組織考核。

  第八條 中山市應急管理局或考試機構應當建立特種作業考評人員庫,準確記錄特種作業考評人員基本信息。

  第九條  各級考試機構應當按照“就近原則”從特種作業考評人員庫中隨機抽取相應工種的考評人員安排考試任務。

  特種作業考評人員不得承擔由本人或所屬單位參與培訓的或有近親屬或有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的或所屬單位職工專場的考試任務。


  第三章 特種作業考評人員工作職責

  第十條  特種作業考評人員受考試機構指派,根據考試計劃安排,實施特種作業操作能力考核評審。

  考評人員發現存在第九條第二款情形的,應當立即告知考試機構并停止承擔該考試任務。

  第十一條  考評人員在實施考核評審中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在實施考核評審前,熟悉考核評審工種的考試大綱、考核標準等。

  (二)在實施考核評審過程中,始終佩戴考評員證,嚴格執行考評人員工作守則和考場規則,堅守工作崗位,認真履行職責。

  (三)在實施考核評審前,核對考生身份證、準考證,檢查考試設備、設施或材料齊全、完好后,方可開始考核評審,考核評審結束后告知考生立即離開考場。

  (四)協助做好考務工作,發現緊急情況,包括但不限于考試設施設備或器材損壞缺損壞、缺失或考生出現突發情況等可能影響考試的,立即通知巡考人員及考試點負責人。發現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應當立即中止有關考生考試。

  (五)嚴格按照規定的考核標準獨立完成評分任務,認真填寫考評記錄并簽名;每次考評結束,應當將考評情況交考務工作人員。

  (六)涉及保密事項的,應當承擔保密責任。

  (七)經常研究考核評審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及時發現問題,向考試機構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特種作業考評人員發現考試機構、考試點、考生或其他考務人員存在考試違規違紀行為的,應當立即報本級考核發證部門。

  第十三條  特種作業考評人員在考核評審工作中,應自覺接受考試機構的監督。


  第四章 特種作業考評人員的管理與聘用

     第十四條  本市考試機構應當與接受考試任務的特種作業考評人員簽訂勞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按照計時等方式按時向特種作業考評人員支付勞務報酬,依法納稅,并簽訂責任書和保密協議。

   第十五條中山市應急管理局或考試機構對優秀的特種考評人員可以給予表彰獎勵。考試機構如發現特種考評人員考評能力不足或考核評審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及時報中山市應急管理局。

  第十六條  中山市應急管理局或考試機構應當每年對中山市區域內特種作業考評人員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包括業務能力考核和日常工作評估。業務考核或日常工作評估有任一項不合格的,應當從本市特種作業考評人員庫中移除,自移除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參加考評人員業務能力考核。

  第十七條  本市考試機構發現特種作業考評人員從事考核評審工作中存在以下行為并經查屬實的,應當報請省考試機構,并經省應急管理廳批準后,從特種作業考評人員庫中移除,自移除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參加考評人員業務能力考核。

  (一)無正當理由一個年度內累計3次不接受考試機構指派,拒絕參加考核評審工作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取得考試資格的。

  (三)泄漏題庫或考試題目及其他考務工作秘密的。

  (四)通過指使、串通、縱容、提示答案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協助考生考試的。

  (五)考評人員不按照考核標準等規定進行評分的。

  (六)考評人員不嚴格執行考場紀律,導致考場秩序混亂或者出現較大范圍作弊的。

  (七)考務人員擅自改變考試開始時間、結束時間或者考試場地的。

  (八)利用考試工作之便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九)違反回避要求的。

  (十)其他不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1.特種作業考評人員崗位任務與職責

  2.考評員工作守則


  附件1

特種作業考評人員崗位任務與職責

  第一條 根據考試機構安排,實施特種作業人員實際操作能

  力考核評審。

    第二條 在實施考核評審前,熟悉相關工種考試大綱、考核

  標準等。

    第三條 發現承擔的考試任務是由本人或所屬單位參與培

  訓的、或有近親屬或有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的、或所屬單位職工專場的,

  應當立即告知考試機構并停止承擔該考試任務。

  第四條 考評員在規定的工種范圍內對特種作業考評對象進行考核,核對考生有效身份證明、準考證,檢查考試設施設備或器材齊全、完好后,方可開始考核評審,考核評審結束后告知考生立即離開考場。

  第五條 實施考核評審過程中,始終佩戴統一工作標牌,嚴

  格遵守考評紀律和考場規則,堅守工作崗位,認真履行職責。

  第六條 協助做好考務工作。發現緊急情況、包括但不限于考試設施設備或器材損壞、缺失或考生出現突發情況等可能影響考試的,應當立即通知巡考人員及考試點負責人。發現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應當立即中止有關考生考試。

  第七條 考評對象有違紀行為,考評員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勸告、警告、中止考核、宣布成績無效等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填寫在考場記錄上。

  第八條 嚴格按照考核標準獨立完成評分任務,相互間不得暗示和溝通,認真填寫評分表、考場記錄表并簽名交考務工作人員。

  第九條 在考核評審工作中,自覺接受考試機構的監督。


  附件2

考評員工作守則

  一、考評員必須有高度的責任感,公平公正,廉潔奉公,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評判。

  二、考評員必須在指定地點按時參加考評工作,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在接到通知三個自然日內向考試機構請假,并提交請假證明,以便考試機構及時調整人員。

  三、考評員必須自覺服從考試機構的安排,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和考勤制度,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按時完成考評任務。

  四、考評員必須在指定地點評卷,嚴禁將試卷隨意轉交他人評閱或登分。

  五、考評員在進行考評期間一律不許會客、打電話、不許將考題泄露他人,如發現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六、考評員必須認真研究和掌握考核標準,遇到疑難問題應及時與考試機構聯系解決。考評結束后要獨立、準確統計出及格與不及格人數并出具書面考評結淪。

  七、考評員應自覺接受上級監督,對于上級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更正,造成重大考評質量事故的,責任人要追究其相應責任。


中山市特種作業實際操作考試程序、操作規范及應急處置(試行)

  一、考試程序

  (一)參考資格:考生需經理論考試合格后,才能參加實操考試。

  (二)考場準備:考試點根據考生類別提前一天準備好相應的考試場所、設備、工具和輔材。考評員及實操工作人員考試前檢查實操考場環境、設施、設備和輔材,確保實操考試安全。

  (三)身份核查:考生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在規定的考試時間內進入科目考試室,考評人員對考生進行身份核對,分配考試工位等待考試開始。

  (四)抽取考題:考評人員根據相關工種從考試題庫中,現場隨機抽取、發放實操考卷。

  (五)告知事項:考評人員告知考場紀律、考題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項。

  (六)實施考試:考生到達指定考位,考評人員宣布考試開始,現場評判考試人員的實操表現并進行現場打分。

  (七)考試結束:考試結束后,考評人員將考試成績記入考試成績表,考評人員對考試成績總表核對無誤后簽名,連同考場記錄表一并封入檔案袋,交考試機構存檔。

  二、操作規范

  (一)考評人員在實施考核評審中應履行以下職責。

  1.在實施考核評審前,熟悉相關工種考試大綱、考核標準等。

  2.核對考生有效身份證明、準考證,檢查考試設施設備或器材齊全、完好后,方可開始考核評審。

  3.在實施考核評審過程中,始終佩戴統一工作標牌,嚴格遵守考評紀律和考場規則,堅守工作崗位,認真履行職責。

  4.協助做好考務工作。發現緊急情況、包括但不限于考試設施設備或器材損壞、缺失或考生出現突發情況等可能影響考試的,應當立即通知考試點負責人和巡考員。發現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應當立即中止有關考生考試。

  5.嚴格按照考核標準獨立完成評分任務,認真填寫評分表、考場記錄表并簽名交考務工作人員。

  6.涉及保密事項的,應當承擔保密責任。

  7.經常研究考核評審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及時發現問題,向考試機構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二)實際操作考試考場規則(考生須知)。

  1.考生在參加考試前,應認真閱讀本規則(考生須知),并在考試期間嚴格遵守。

  2.考生應提前20分鐘到達考試現場,在候考室等候入場。候考期間保持安靜,不得喧嘩。

  3.考生嚴禁攜帶任何資料、紙張及各類具備儲存及顯示、掃描、拍攝、接發圖像和文字、視頻功能的設備進入考場,應當關閉手機等通訊工具,將隨身攜帶的物品存放于指定位置。

  4.考生憑準考證和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參加考試。經身份驗證進入考場后,服從安排,到達指定的操作位置。遲到15分鐘以上的考生不得入場考試。非本場考生一律不得進入考場。

  5.本考場已安裝視頻遠程聯網監控系統, 對考試現場進行全程錄音錄像。考生應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保持安靜,獨立完成考試。嚴禁交頭接耳、窺視他人操作、替考、擾亂考場秩序等違紀行為。有關考試違紀行為經查屬實的,可根據有關規定處以警告、停止考試直至一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等處理,并將記錄在案。

  6.考生如遇考試設備故障、器材缺失損壞等問題,可以舉手詢問監考人員或考評人員,但不得詢問與試題內容相關的問題。

  7.考生必須按勞動保護要求著裝,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注意事項操作,防止發生火災、觸電、灼燙、高處墜落等事故。

  8.考試結束后, 考生應將試卷和有關考試器材、工具一并交至考評人員,經考評人員同意后方可退場。

  9.考生應自覺服從考務人員管理,不得妨礙考務人員正常工作。不得辱罵、威脅、報復考務人員。考試期間發生緊急情況的,考生應當積極配合考務人員采取中止考試、緊急疏散等應急措施。

  10.應當保持考場衛生,愛護考試設施設備,損壞者照價賠償。考場內嚴禁吸煙。

  11.考試結束后,考生不得逗留或圍觀喧嘩,不得將試卷、草稿紙帶出或傳出考場。

  12.考試如遇停電、考試設備故障等情況,無法繼續考試的,考試機構將另行通知考試。

  三、應急處置

  (一)考評人員特殊情況處理規定。

  考評人員在承接考試任務后發現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無法承擔考試任務的,應當立即向考試機構申請不接受考試安排并說明理由、提交證明材料,經考試機構同意后方可不接受考試安排:

  1.考試安排沖突。

  2.有其他重要工作安排。

  3.其他特殊情況。

  (二)考試人員考試違紀處理規定。

  1.考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其提出口頭警告并責令改正;經警告仍不改正的,可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試資格,責令離開考場:

  (1)攜帶違禁物品進入考場的。

  (2)在考場內吸煙、喧嗶或者其他影響考試秩序行為的。

  (3)未在規定座位上答題或者在規定不得離開考場的時限內,未經允許離開考場的。

  (4)考試期間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其他一般的考場違紀行為。

  2.考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試資格,責令離開考場,并由考試機構作出一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的決定,并在考試機構官網公告,不得報名參加考試的期限,自作出決定之日起算:

  (1)以偽造證件、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或者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2)通過考場內外串通獲取或者試圖獲取試題答案的。

  (3)使用具有無線信號接收功能的電子設備,以及具有信息存儲、讀取功能的電子產品的。

  (4)夾帶、查看與考試有關資料,或者抄襲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許、幫助他人抄襲的。

  (5)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6)其他嚴重的違紀行為。

  如發現考試人員涉嫌刑事犯罪的,考試機構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將有關情況書面報中山市應急管理局。

  (三)考評人員違紀處理規定。

  考評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參與考試工作,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處分,直至開除或者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擅自改變考試開始時間、結束時間或者考試地點的。

  2.提示考試人員答卷,指使或者縱容他人作弊,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截留、竊取、遺失考試試卷,泄漏考題、答案及其他考務工作秘密的。

  3.未認真履行職責,所負責考場秩序混亂或者出現較大范圍作弊的。

  4.利用考試工作之便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5.考評人員承擔的考試任務是由本人參與或所屬單位組織培訓的,考試機構應當停止該考評人員參與考試工作。被做出停止參與考試處理的考務人員自停止之日起3年內不得在全市范圍內從事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相關工作。

  6.其他的違紀行為。

  如發現考評員涉嫌刑事犯罪的,考試機構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將有關情況書面報中山市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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