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古鎮鎮諾揚電線電纜廠經營者顏某元為擴大生產經營,于2021年4月租用了中山市橫欄鎮貼邊村慶壽路7號第六層廠房。 13時50分左右,陳某賢用手動液壓搬運車(承重3噸)從貨車里叉著注塑機(重約1.3噸)往貨車升降尾板(承重2噸)上拉,葉某明、覃某亮在后面扶著注塑機。在升降尾板下降過程中,手動液壓搬運車突然向前滑動,致注塑機往外傾倒,壓到陳某賢頭部。陳某賢經搶救無效死亡。 1、放置不穩固 陳某賢使用手動液壓搬運車在升降尾板搬運注塑機時,未能確保手動液壓搬運車及注塑機放置穩固,手動液壓搬運車發生滑溜,導致注塑機傾倒。 2、未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中山市古鎮鎮諾揚電線電纜廠未對臨時雇傭工人陳某賢、葉某明等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操作規程。 3、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職不到位 中山市古鎮鎮諾揚電線電纜廠主要負責人顏某元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事故追責 1、中山市應急管理局責令中山市古鎮鎮諾揚電線電纜廠位于中山市橫欄鎮貼邊村慶壽路7號第六層廠房暫時停產停業。 2、中山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對中山市古鎮鎮諾揚電線電纜廠(經營者顏其元)進行行政處罰。 事故反思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